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1.04
•【字号】齐政办规〔2021〕11号
•【施行日期】2021.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1〕11号
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梅里斯区、富裕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2.2其他支持保障
3应急响应
3.1信息收集与研判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4应急监测
3.5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应急处置
3.7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8安全防护
3.9响应终止
4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4.2事件调查
4.3损害评估
4.4善后处置
4.5调查与评估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5.2经费保障
5.3装备、物资保障5.4医疗卫生保障5.5交通运输保障5.6通讯与信息保障5.7技术保障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6.2宣传培训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管理
7.3预案修订和解释
7.4施行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浏园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为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修正)。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2012年12月22日修正)。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4年12月19日施行)。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施行)。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2007年5月1日施
行)。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1.2.2相关预案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施行)。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施行)。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9)《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
(1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3)《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
号)。
(1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1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规〔2018〕2号)。
(1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嫩江流域环境污染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水域和陆域溢油事故及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原则开展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执行。
1.5.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或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应急指挥组、应急工作组、环境应急专家组。
各工作组组成与职责分述如下。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1.1.1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齐齐哈尔水文水资源中心、齐齐哈尔海事局、龙沙区政府、建华区政府、铁锋区政府、梅里斯区政府、富裕县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2.1.1.2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指挥、协调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评估、报告和通报。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3)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省应急指挥部提供资源支持。
(4)及时向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5)统一对外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环境污染信息。
(6)决定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2.1.1.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汇总、报送、综合协调,传达落实市应急指挥部指示要求,按规定报告和通报饮用水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视情况上报市政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监测,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水质报告;提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等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跟踪污染动态情况,提出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以及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等建议。
(2)市应急局:负责综合协调本预案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及时传达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助因生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进行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危化品运输过程中泄漏行为的监管处置。
(3)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的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报、预警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和传播等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件现场处置调查,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交通道路的通畅。
(5)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污染事件监测和预警的经费保障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能力建设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6)市交通局: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并协助做好水源地水域污染
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7)市住建局:配合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城区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按方案分工组织实施。
(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由饮用水水源污染引起的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安全应急工作。
(9)市卫健委: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源的卫生监测等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因畜禽养殖等活动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11)市气象局: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资料的监测、采集,及时提供天气实况;根据需要制作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要素预报服务产品。
(12)市水务局:参与由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水资源应急调配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3)齐齐哈尔水文水资源中心:负责管理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内江河干流及支流的水文勘测、水资源分析评价、水文情报预报等业务工作;负责地表水源地信息的采集与处理;提供实时水文信息与水文情报;负责水文水资源调查、分析、评价,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提供水文要素监测。
(14)齐齐哈尔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引发饮用水源突发性环境事件的事故调查、调解处理工作;对地表水水源地内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依职责进行应急处置。
(15)龙沙区政府、建华区政府、铁锋区政府、梅里斯区政府、富裕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发生突发性
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市政府、县(区)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启动辖区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预防措施;协助和配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为:
(1)学习宣传国家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汇集、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救援情况,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指示与部署。
(2)负责与上下级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以及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发布等工作。
(4)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对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嘉奖。
(5)制定各种减少或缓解突发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危害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
(6)建立健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档案,指导和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实施。
2.1.3现场应急指挥组组成及其职责
2.1.
3.1现场应急指挥组
根据事故处置的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成员单位、事故处置专家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组,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或指定其他副总指挥兼
任。
2.1.
3.2现场应急指挥组主要职责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展开行动。
(2)通知环境监测或卫生检疫机构按照“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
指挥各单位(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应急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应急工作组下设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和社会维稳6个工作小组。
(1)污染处置小组
污染处置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
组长负责现场协调沟通工作,提出事件处置建议措施,向现场应急指挥组报告现场情况。
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等单位指定人员担任。
主要职责:
①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实施处理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恢复环境质量,对生态环境破坏及时修复;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侦查工作;跟踪污染动
态,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②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疏导群众,组织对事件现场处理处置。
负责抢险处置工作。
③组织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件的调查、处理、处置工作。
④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⑤首先停止取水,随后采用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2)应急监测小组
应急监测小组由市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组长,组员由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及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指定人员担任。
监测小组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监测数据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指挥组。
(3)医学救援小组
医学救援小组由市卫健委指定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抽调疾控中心与各医疗单位相关业务人员担任组员。
医学救援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污染受害人群的现场救治,合理安排污染受害人群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开展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4)应急保障小组
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指定人员担任。
应急保障小组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小组
由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区(县)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小组
由市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区(县)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由饮用水水源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应急工作,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1.5环境应急专家组组成及其职责
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专家组成,主要涵盖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化工、生态、水利水文、防化、危险化学品处置、气象、损害索赔等有关领域的专家。
主要职责:
(1)指导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根据全市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结合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对突发性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处置办法、损失、生态修复等进行研究和科学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警报设立与解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5)指导应急工作组进行现场处理处置。
(6)指导水源地水体污染程度的事后评估工作。
2.2其他支持保障
龙沙(或建华、铁锋、梅里斯、富裕)区(县)政府: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市相关单位(部门)做好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当地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协同相关单位(部门)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及控制、处理事件引发单位。
3应急响应
一般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3.1信息收集与研判
3.1.1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范围应与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保持一致。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齐齐哈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市生态环境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
息,也可通过12345、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3)通过市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后的市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组。
3.2预警
3.2.1预防工作
依托现有的技术及监测手段,强化预警监测与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污染源预警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水源地醒目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坚决依法从严打击水源地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
(1)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周边企业和生活污水排污口分布管理台账,加大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污染源的监查力度,严格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排污活动。
(2)市环境监测站加强水源地上游断面监测频次,提高监测水平,逐步实现在线监测和自动监测,保证水质风险预报的准确性和前瞻性,为合理、有效地开展后续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保障。
严格做好齐齐哈尔市水务集团供水范围内管网末梢水
的水质监测,发现隐患及时上报与预警。
(3)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属地政府及取用水单位(自来水厂)要加强对取水口附近水源地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其他单位(部门)依职责开展监管活动,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情况时及时报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确保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2.2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简化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
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橙色预警: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红色预警: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
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3.2.3预警的启动条件
应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以红色预警为例,下列情形均可作为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