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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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1.18
•【字号】京国资发〔2008〕16号
•【施行日期】2008.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国资发〔2008〕16号
各企(事)业单位、市国有企业监事会:
《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职权暂行规定》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职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监事会履职行为,行使好监督职权,增强监督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派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行使职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协调和处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质询、检查企业财务、调查、告诫、罢免建议及市国资委、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履职应当依法合规,尽职尽责;缜密分析,情况明晰;严格程序,行权有据;沟通合作,注重效果。

第二章监督
第六条监督是指监事会察看、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监督的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市国资委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二)执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情况;
(三)个人履职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情况;
(四)其他履职情况。

第九条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涉及重大决策、经营管理活动及重要
人事任免的会议;
(二)与监督对象谈话或与企业其他人员座谈;
(三)查阅涉及企业经营决策及经营管理活动的相关资料;
(四)与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沟通交流,参考和利用其监督检查结果;
(五)向相关部门或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六)建立重点联系人制度。

监事会指定一名专职监事作为所监督企业的重点联系人,承担监事会与企业日常联系,受监事会主席指派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收集分析企业信息资料,拟订监督检查方案,撰写季度工作报告,起草专项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

第三章质询
第十条质询是指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就议案的相关事项进行询问并要求相关人员予以解答的行为。

第十一条议案有下列情形时,监事可以质询:
(一)存在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风险;
(二)存在可行性缺陷,且控制措施不完善;
(三)违反会议相关程序;
(四)监事认为有必要质询的事项。

第十二条质询遵循以下程序:
(一)会前,审阅董事会议案的相关资料,就不明事项向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咨询;
(二)列席会议时,对所关注的问题适时进行质询;
(三)质询后,视情况可对议案提出建议。

第四章检查企业财务
第十三条检查企业财务是指监事会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检查,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的行为。

第十四条检查企业财务包括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两种方法。

(一)日常监督是通过定期对企业月、季度财务报表和各种财务资料的检查,跟踪了解企业资产、收入、利润、现金流等财务指标情况。

(二)集中检查是指监事会集中时间,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综合分析的检查方法。

第十五条集中检查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和相关规定,监事会制定财务检查计划。

计划应包括检查目的、范围、内容等。

(二)告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

(三)组织实施财务检查。

(四)分析财务状况。

对财务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形成检查结论。

(五)必要时撰写财务检查报告。

第五章调查
第十六条调查是指监事会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时,根据需要对企业相关事项进行的了解、分析和判断,以掌握相关事项的产生背景、发展过程以及对企业影响的行为。

第十七条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监事会独立调查;
(二)监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八条监事会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时,可以进行调查:
(一)重大财务状况异常;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除无保留意见以外的报告;
(三)关联交易情况不清晰;
(四)重大投资损失;
(五)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当企业出现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开展调查。

第二十条调查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调查方案。

方案包括:调查内容、时间、主要方法、注意事项、参加人员、调查负责人等。

需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调查的,报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调查。

(三)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结束后,视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并报市国资委。

第六章告诫
第二十一条告诫是指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监事会要求其予以纠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有下列情形时,监事会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
(一)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不尽职或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
(五)拖延、拒绝监事会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告诫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告诫。

监事会主席签署《监事会主席函》,送被告诫人签收。

(二)口头告诫。

由监事会主席、监事与被告诫人进行个别谈话,并作好谈话记录,双方签字。

第二十四条告诫遵循以下程序:
(一)召开监事会会议,就告诫事项形成决议;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及负责人通报;
(三)对相关人员实施告诫;
(四)告诫实施后,应完整保存资料,归档备查,并将告诫情况通报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被告诫人对告诫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

第七章罢免建议
第二十六条罢免建议是指监事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市国资委及公司章程规定,或不适宜担任现有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任免机构或部门提出罢免建议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罢免建议遵循以下程序:
(一)形成罢免建议决议。

监事会对罢免建议进行表决,监事在决议书上签字,不同意见应注明。

(二)罢免建议提交。

罢免建议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

1.对市委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市国资委任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罢免建议,向市国资委提交。

2.对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罢免建议向董事会提交,同时报市国资委。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向下属企业派出的监事会行使职权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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