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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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10.24
•【字号】内卫计基层函〔2014〕223号
•【施行日期】2014.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工作的通知
内卫计基层函〔2014〕223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要求,现就继续做好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
2014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30元提高至35元。
按照要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增加新的服务类别,新增经费重点用于做实、做细、做深现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强化基础性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规范程度,切实保障群众受益。
为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农村牧区新增人均5元经费全部用于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嘎查村卫生室,城市地区新增经费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
二、调整优化服务项目及主要工作任务
(一)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质量,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
要防止重数量,轻质量的做法,开展电子健康档案质量复核工作,筛查没有体检记录和缺项、漏项填写不全的档案,分类弥补,保证档案的真实性。
各地可根据已建档的数量,结合不同区域建档的难易程度,确定每个单位的具体任务,适当降低健康档案服务补助水平,取消新建档案补助。
以旗县为单位,城乡居民电子化建档率达到75%以上,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提高儿童及孕产妇管理水平。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为辖区内7岁以下儿童按照相应年龄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评估等,并按规范要求为孕产妇提供保健服务,保证孕产妇至少接受5次产前检查和2次产后访视服务。
对于服务对象数量自然增加引起的所需经费的增加,通过减少健康档案补助经费加以解决,不得占用新增的人均5元经费。
以旗县为单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85%以
上;早孕建册率达到95%以上,孕产妇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产后访视率达到95%以上。
(三)规范老年人健康管理。
突出做好老年人健康体检,确保必要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项目,做好结果反馈,进行相应的健康指导。
以旗县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70%以上。
(四)适当增加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人数,提高随访补助水平。
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慢性病患者筛查和发现力度,及时将发现的患者纳入慢性病健康管理,规范提供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加强生活方式和用药指导,提高患者依从性和血压、血糖控制率。
以旗县为单位,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38%以上,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30%以上。
(五)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提高随访补助水平。
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档案管理,及时更新,分类管理,根据患者病情相应增加随访次数,指导患者科学用药,对患者及家属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康复指导。
以旗县为单位,按照“应管尽管”的原则,将发现登记在册的居家治疗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全部纳入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20%以上。
(六)积极推进蒙中医药健康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蒙医药健康管理规范(见附件3),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蒙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蒙医中医人员,开展老年人体质辨识、健康指导和儿童蒙医中医调养服务,蒙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30%。
各地根据调整优化服务内容和自治区下达的任务(见附件1),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逐级核定任务,科学合理确定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任务分工。
适当提高嘎查村卫生室承担慢性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和老年人的健康管理任务(不包括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比重,提高嘎查村卫生室开展健康教育、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补助水平。
2014年原则上将48%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嘎查村卫生室承担,绩效考核后拨付相应资金。
城市地区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能力、服务人口等实际,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及比重,根据实际服务量拨付资金。
三、规范资金管理
2014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到35元,中央补助80%;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补助20%,分担比例为1:1:1。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依据核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考核结果,及时将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拨专业公共卫生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合理测算确定各项服务成本补偿标准,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和绩效考核结果拨付资金,不得简单地按照机构人员和支出水平核拨资金。
四、强化绩效考核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落实责任,完善各级绩效考核方案,明确服务数量和质量考核标准,制定
完整的考核指标和可操作的考核方法,并将绩效考核结果切实与资金分配挂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等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落实。
同时要加强服务工作量数据上报和管理,建立数据月报或季报制度,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将相关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对服务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综合考核,并将结果与经费分配挂钩。
五、完善服务模式和管理方式
各地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推广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团队服务、签约服务,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日常医疗服务相结合,以服务对象(包括流动人口)为中心,提供综合、连续、动态的健康管理服务。
进一步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蒙中医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作机制,发挥其在宏观人群管理、疾病监测、数据分析、培训指导、绩效考核等方面的作用和优势,充分调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积极性。
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日常考核结果,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业机构已有的考核结果,在基本公共卫生年度考核中可不再进行考核。
要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