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人民法院对闻堰镇黄山村韩卒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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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人民法院对闻堰镇黄山村韩卒刑事判决书
法院刑事判决书
案号:XXX
当事人:韩卒
审理法院:萧山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XXX
公诉机关:XXX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XXX
审理日期:XXX
一、案件事实与罪名认定
被告人韩卒犯故意伤害罪,于XXXX年XX月X日在XXXX 地区XXXX处,使用XXXX工具,对XXX人进行XXXX伤害,致使XXX人受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韩卒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二、证据和依据
本案相关证据包括被害人的证言、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医疗记录、物证等。

以上证据经法院审查认定,系合法、合规收集,具有充分、确凿、可信度高,对被告人所犯罪行有直接证明力。

三、案件审理过程
本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和当事人陈述、辩论,法庭综合各方意见,充分发表言论权,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合法完整。

四、量刑依据及判决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韩卒犯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鉴于韩卒主动投案并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韩卒还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体现了补偿性立场,可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归案自首情节和自愿补偿等因素,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韩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

二、被告人韩卒自案件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害人医疗费和精神损失共计XXXX元。

三、被害人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XXX
陪审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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