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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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评议考
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6.12.29
•【字号】穗教发[2006]15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的通知
(穗教发〔2006〕15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本局对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以及负责行政执法的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和行政执法
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地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局法制工作机构在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的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的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局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局实际,每年制定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本局全面评价负责行政执法的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评总分在70-89分的为良好;考评总分在60-69分的为合格;考评总分在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对考评为优秀、良好的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考评为合格的,年度公务员考核时不得被评为优秀;考评为不合格的,年度公务员考核时应定为不称职。

对考评为不合格的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取消该处(室)、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按规定程序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如发现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执法工作不力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报局领导批准,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

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局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由局法制工作机构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并采用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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