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佛教法的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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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法律 规则 说来 进 行格 义 , 其 中前 者 用 哈特 简 单 社
会 模 型和承认 规则 进行 格义 , 后者 用承认 规则 、 改 变 规则 和审判 规则进 行格 义 。 二、 原始 佛教 法 的属 性—— 以哈 特 的 法 律 规 则
说 为 视 角
强制 力保 证实施 的 。法是 与社 会公 共权力 机 构相伴 的, 只要有 社会 公共权 力 机构 , 就有 法 的存 在 。 国家
辑来解 释佛 教法 的 内容 , 既是 必 要 的 , 也是可行的。
象, 而是 与人类 社 会共 始 终 的 。“ 原始 法 ” 是 指 一种
在人 类 长时 间的生 产与生 活 中形成 的约 束人 们之行 为 的社会 规范 , 这种 规 范 并 且 是 由社 会 公 共 权力 的
下文 中原始 佛教法 和 中 国古 代佛教 法 的证成 便用 哈
力 的萌芽 ” 。正 如郭 道 晖 先 生所 言 : “ 从 人 类历 史 的 形成 和发 展来说 , 原始 社 会 没 有 国 家 , 只有 部 落 、 氏 族 社会 。那 时 不 存 在 国家 权 力 , 但有 , 也 必 须 有 调 整、 维 系本 氏族 内部 人 与 人 之 间 的生 活 秩 序 的权 威 和权力 , 否 则 氏族组织 就会 瓦解 。恩格 斯说 : 在 原始
教规 范这种 宗教 组 织 的 内部 规 范 和制 度 , 可 以被 视
这 个早期 阶段 过去 之 后 , 迈 出了从 前 法 律 世 界进 入 法律 世 界 的步 伐 , 因 而此 时 对 社会 的控 制 手 段包 括
承认 规则 、 审判 规则 和改 变规则 的规 则 系统 , 法律规 则 与其他 规则 的对 比就 显得 明朗 和确定 。通 过官方
念, 目的在于 消除 中外 思想 交流 中 的隔 阂和抵 触 , 把
两种 不 同的 思 想 说 成 是 符 合 、 一致 的, 使 人 易 于 接 受 。… …它 不 拘 泥 于 片言 支 语 的训 释 , 也 不 追 求 忠
实 于 外来 的般 若学 的本 义 , 而 只着 重 于 从 义 理 的方 面去 融会 中外 两种 不 同 的思 想 , 只要 在 它 们 中间 找 到了 某 种 同 一 性, 便 可 以 自 由 发 挥 ,创 立 新 解。 ” L 】 l 1 ( 咒 ¨ ‘ 格义 ” 用 当时 中 国社 会 现 成 的词 语 , 诸 如 儒 家和 道家 的术 语来 比附佛教 的用 语 。格 义 的特 点是“ 选择 佛教 的概 念组 并 以相 类 似 的本 土 概 念 组 与之 匹配 。 , , [ 2 j 比如 佛 教 的 “ 五戒” 用“ 五常” 来 表 示 。这种 方 式 为 佛 教 融 人 中 国社 会 立 下 了 汗 马 功
一
、
佛 教 法的证 成 考察 维度 “ 格义 ” 说
习西学 时 , 那 时人 们用 佛 教 的原 理 和术 语 来 “ 格 义” 西 方科 学 , 也取 得 了 良好 的效 果 。正 如 葛 兆光 先 生 在《 中国思 想史 》 中所 总 结 的 : “ 要 理解 西 洋 思 想 , 原 来 看 上去 不 大 好 懂 的 梵 典 佛 经 倒 是 一 个 很 好 的 中 介, 佛 祖 之天竺 毕 竟是 在 中 国与 西方 之 间 , 用 已经理 解 了的佛 学来 理解 尚未 理 解 的 西 学 , 的 确 是一 个 好 办法 , 比如西洋 那 种 哕嗦繁 琐 的逻辑 , 如 同懂 了同样 复杂 的 因明就 可 以 比附 , 西 洋对 于人 类心 理 的分析 , 如 同借 了同样 分 析人 类 意 识 的唯 识 学就 可 能理 解 , 西洋人 对 于宇 宙浩 瀚是 通 过天 文望远 镜 和物理 数学 计 算来 认 识 的 , 我 们没 有这 些知识 和 工具 , 但靠 了佛 教恣 肆汪 洋 的想 象 也算 是 明 白 , 西 洋 人 对 于 微 观世 界是依 据 显微 镜 和 生物 之 学 来 观 察 的 , 我 们 的 老祖 宗没 留下 这些 知识 , 但 是从 佛 经 中发 掘 出 来 的想 象 和 比喻 , 却可 以帮 助 我 们解 释 这种 不 可 眼 见 为 实 的 现象 。 ” [ 3 j ( 邢 。 ’ 正 是通 过人 们 耳 熟 能详 的 因 明 、 唯
初 级形 式—— 宗 教禁忌 。在 阶级 社会 产生 的各种 制
体 制组成 所确认 的第 一性 的义 务规 则与其 他规 则分
离, 同 时 其 他 规 则 与 官 方 承 认 的 规 则 并 行 存 在。  ̄ [ 4 ] ( P 1 6 6 - 1 6 7 ) 所 谓 的前 法 律 世 界 在 哈 特 看 来 就 是
劳。
识学 等佛 教 的术语 和 知识 才使得 西 学在传 人之 初没
有过 多遭 遇水 土 不服 的情 形 。 因此 , 在佛 教 法 的证成 中用 到 哈特 的“ 法律 规则 说” 是 可 行 的“ 格义” 之 法 。尽 管 哈特 是 分 析 实证 主 义法 学 派 的代 表 人 物 , 但 这并 不妨 碍 我 们 用 其 法律
究” ( 2 0 1 3 1 3 0 2 1 ) 的阶 段 性 成 果
作者简介 : 陈 晓聪 ( 1 9 8 2 一 ) , 女, 山东泰安人 , 中 国海 洋 大 学 法 政 学 院讲 师 , 主要 从 事法 律 史 和宗 教 法 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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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等 等 。用“ 格 义” 的方式 将法律 术语 以及 法律 逻
*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一 O 1 — 1 0
基 金项 目 : 国家 社 科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法 律 文 明史 ” ( 1 1 &Z D 0 8 1 ) 子课题“ 宗教法” 的 阶段 性 成 果 ; 2 0 1 3 年 度 青 岛市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项 目“ 青 岛 湛 山寺 习惯 法 研 究 ” ( QDS KL I 3 0 4 O 5 ) 的成 果 ; 中 国海 洋 大学 青 年 教 师科 研 专 项 基金 项 目“ 中 国汉 传 佛 教 寺 院 经 济 法 律 制 度 研
枟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枠枟四分始佛教法的理论进行了法理学的探索发明了律宗四科这些理论是类似于今人所称的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等等术语的此外还有诸如性戒与遮戒等的犯罪行为的分类总结可见当时的原始佛教注释法学第二个时期佛教法的发展是与禅宗的发展密不可分的随着佛教中国化的发展趋势逐渐分为法唯识华严天台禅宗等诸多宗派后来由于政治经济等的影响禅宗一枝独秀于是可以说禅宗掌握了中国佛教内部的政权为了更好地团结僧团使其和合并且在中国大地上建立属于中国自己的佛教法规范便将中国佛教法的立法权和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其标志性的事件便是百丈怀海设置禅院清规禅院清规是规范佛教内部的僧职人员的法律内容具体而完备涉及到行政经济民事94环境刑法等多个部分对僧众的生活规范和僧职人员的任免等有具体详实的规定并且有专门的规例如共住规约放生规约度规约等不仅是内容上与现代法律相契合式上也初步具备了现代法律的特性是中国化佛教法的典型代表并且形成了制度性的中国佛教法从怀海制定百丈清规到元代制定敕修百丈清规直到清代百丈清规证义记一步步完善了中国化佛教法的进路改良理论来进行总结中国化的僧制和注释法学派的诞生都可以归于移植嫁接的领禅院清规的出现便是对原始佛教法的不折不扣的改良这种嫁接和改良本身便是佛教法具有变化规则的体现说明其具有极强的适应性在百丈清规设立之初便有很好的总结在杨亿的枟百丈清规序枠中就提到其制定法律的理念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博约折中设于制可见一切以方便为宗旨可以称为中国佛教法的一个典型特质那便是适宜规则在其发展中无不体现这种规则中国古代世俗政权对佛教内部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承认是承认规则与审判规则的结合将中国化的佛教法分为三个阶段即移植嫁接阶段中国化阶稳定发展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对佛教内部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承认下文将每个阶段选取代表朝代以此证明中国佛教法的存在唐朝和元代佛教传入中国之后不再单纯是宗教性质的组织还是具有政治和经济性质的社会组织僧官制度是世俗政权为了更好地将教团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而设定的一套机构教中国化的体现它创始于两晋十六国延续了一千多年正是僧官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才使得佛教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得到世俗的承认有了依托和媒介北魏时候皇帝以诏令正式承认了佛教的内律是佛教的戒律僧制是中国自行制定的制度谁有权制定僧制就意味着谁享有教团的立法权有权制定僧制的一是皇帝二是昭玄沙门统沙门统惠深于永平二年辄与经律法师群议立制所立之制内容包括对僧尼宗教活
会权力 。它是先 于 国家权力 而产 生 的 。恩 格斯 把它 称为 ‘ 国家权 力 的萌 芽 ’ 。 ” _ 5 ] ( H ’ 从 广义 上 理 解法 的
叫做“ 前 法律世 界 ” : “ 在 那个 阶段可 能根 本不 存在 与
比较发 达 的社 会 中法律规 则 和道德 规则 之间 的 明确
社会 , ‘ 部落、 氏族 及 其 制 度 , 都 是 神 圣 而 不 可 侵 犯 的, 都 是 自然所 赋予 的最 高 权力 , 个人在感情 、 思 想
和行 动上始 终是 无条 件服从 的。 ’ 为维 护原 始公 社 的 共 同利益 , 公 社设 立 了酋长 和其他 职位 , 赋 予 了他 们 相应 的权力 。此 外 , 还 赋 予本 氏族 同他 氏族 进 行 交 易和 战争 的权力 。这 些就 是人类 社会 最早 出现 的社
法 律与道 德并 未 区别 的世 界 , 是 以第 一 性 的 义务 规 则 为规则 的世 界 , 在 笔者看 来 , 用“ 未 完备 法律世 界” 与“ 完备 法律世 界 ” 来 界定 似乎 更为 妥帖 。哈特 在文 中也 提到 了“ 发达 的社 会 中法 律规 则 和 道 德 规则 ” , 我们 可 以想见 与此 相应 的便 是 “ 不 发 达 的 社会 中法 律规 则 和道德 规则 ” , 哈特 在理 论 中建立 的那个 最初 的社 会模 型他并 不 称之 为 “ 法 律世 界 ” , 而 仅仅 是 一
为社会 规范 体 系中 的一种类 型 , 具 有 与 国家 法 、 习惯 法等不 同的规范 特征 , 并 且 在 构 造 社会 秩序 的实 践 中具有 独特 的作 用 方 式 。 即使 在原 始 社 会 , 也 有 社 会 规范 性质 的法存 在 , 它们 通 常 表 现 为 宗教 规 范 的
是特 殊 的公共权 力 系 统 , 原 始 社会 也 是 存 在 社会 公 共权 力 和权力 机构 的 , 这 种社会 公共 权力 是“ 国家权
( 一) 原 始佛教 法属 于“ 未完备 法律 世界 ” 的法律 借 用 哈特 的“ 法 律规 则 说 ” 中 的概 念 , 他 将 法律
世界归 为 “ 前 法律 世 界—— 法 律 世 界 ” , 笔 者 认 为 用
方 式取 得 了 良好 的效果 。 佛典 翻译 阶段 之初 , 中 印 文化 、 语言 、 表 达 方 式 不 同 带来 理解 上 的 隔 阂 , 为 了使 其 更 好 地 符 合 中 国 人 的思 维 习惯 和融 入 社 会 , 最 初 的佛 典 翻 译 者 采 取 了一 些技 术性 处理 的手 段 , 其 中最 主要 的方 式是 “ 格 义” 。任继 愈先 生在 《 中国 佛 教史 》 中指 出 : “ 所 谓 的 ‘ 格义 ’ 是 援 引 中国的传 统 概念来 解 释外来 的佛教 概
呻 l 《 l 诲 咩 太 警 学报
中 国古 代 佛 教 法 的证 成
陈 晓 聪
( 中国 海 洋 大 学 法 政 学 院 , 山东 青 岛 2 6 6 1 0 0 )
摘 要 : 原 始佛 教 法 是 由佛 陀所 制 定 并 且 为 世 俗 法 所 承 认 的 , 原始佛 教规 范具备 法律要 素, 既 有 内部 立 法 权 , 也 得 到 了世 俗 统 治者 的承 认 , 是“ 未 完备世界” 的法律 , 而 中 国佛 教 法 的效 力 渊 源 来 自于 两部 分 , 一 是 佛 教 内部 立 法 权的确立 , 此 为佛 教 法 立 法 权 的继 承 , 主要是“ 适 宜 认 。 关键 词 : 原 始佛 教 法 ; 中 国 古代 佛 教 法 ; “ 移 植~ 嫁 接 一 改 良” 理论 ; “ 适 宜” 规则 中图分类号 : D9 0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 — 3 3 5 X ( 2 0 1 4 ) 0 3 — 0 0 9 1 — 0 7
区别 的情 况 。假如 存在 两类 规则—— 有 些规 则主要 是 靠对不 服从 的惩 罚 威 胁来 维 护 , 另 一 些 则 依赖 于 有 指望对 规则 的尊 重 、 负罪感 或者 自省来 维护 , 法律 与 道德规 则之 区别 的萌芽 形态 也许 会显 现 出来 。当
话 就是 把 国家作 为 特殊 的社 会 公共 权 力 系 统 , 将 原 始社会 的公 共权 力机 构和 系统囊 括进 法 的体系 。 宗 教 组织 是 社 会公 共 权 威机 构 之一 , 宗教 规 范 也是对 宗教 信徒 具有权 威性 强制 力 的社会 规范之 一 种, 也 是种法 的 形 式 。“ 从 规 范 多 元 的立 场 出发 , 宗
用 法 律 的 视 角 来 研 究 佛 教 社 会 组 织 的 内 部 规 范, 势 必要 用到 法律 术 语 及 法 律 逻 辑 , 这是一种“ 格 义” 的方法 。正 如 当初佛 教 传人 中 国之初 的情 形 , 以
及 后来 清末 用 佛教 来 解 释 西 学 一 样 , 实 践 证 明这 种
“ 未完备 法律 世界—— 完 备法 律世界 ” 更 为妥 当 。原 始 佛教 法属 于“ 未 完 备 时期 ” 法律, 除 了具 备 哈 特所 说 的“ 简 单社会 ” 的模型 , 还有 承认规 则 的证 明 。
哈特在《 法律 的概念 》 中提 出了一个 简单 社会结 构 的概念 , 在 这个 简 单社 会 结 构 中 只有 第 一 性 的 义 务 规则 , 而没 有其 他 规 则 。于 是 他将 这 个 简 单社 会
的概 念来 说 明佛 教 法 的一 些 基 本 的考察 维 度 , 观点
可 以商榷 , 但 是方 法 可 以借 用 。法律 规 则 说 中的 规 则概 念 以及其 论 述 的进路 与佛 教法 的诸 多规 则 的概 念具 有相 似之 处 , 比如 承认 规则 、 改 变规则 以及 审判
类 似 的“ 格义” 手法 的使 用延 续 到 了晚清 人们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