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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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27
•【字号】南开政办发〔2018〕21号
•【施行日期】2018.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开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12月27日
南开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升环境监测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及《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施,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任务,立足我区生态环境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美丽南开”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立我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坚决防范对环境监测的不当干预
(三)明确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
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企业或机构,由区环保部门公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区环保局、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纪委监委配合)
(四)落实监管责任。
环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涉及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
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增强监管实效。
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及移送司法机关的,依照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规定向组织(人事)部门移送
相关违规线索。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南开分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五)强化防范和惩治。
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考核中,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一律按不达标处理。
(区环保局、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负责)
(六)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
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干预留痕和记录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干预环境监测活动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因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将调整从业岗位。
(区环保局牵头,区卫生计生委、区建委等相关单位配合)
三、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七)依法统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建设我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健全完善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实现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一致、可比。
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规划分局、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卫生
计生委配合)
(八)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环保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区环保局、公安南开分局、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负责)
四、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九)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环境影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科学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妥善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监测结果。
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区环保局负责)
(十)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
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维护和量值溯源,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完整、有效,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
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自动监测数据和视频监控与环保部门联网。
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区环保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十一)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对区内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抽查,监督其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对区内相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意见,督促排污单位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区环保局负责)
五、明确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十二)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采样与分析人员对原始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终身负责;数据和报告审核人员对监测报告和原始监测数据的一致性负责,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授权签字人对监测报告的合规性负责,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监测机构和人员责任。
(区环保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纪委监委、公安南开分局配合)
(十三)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建立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与分析、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按规定开展监测活动全要素的量值溯源与传递,实施覆盖监测活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对环境监测结果有影响的监测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十四)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
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联合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运行专项检查等活动。
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
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市场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区环保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南开分局、区检察院、区人民法院配合)
(十五)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连带责任。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经区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区环保局牵头、区检察院牵头,公安南开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民法院配合)
(十六)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
环保、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排污单位在自行监测中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排污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区环保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公安南开分局、区检察院、区人民法院配合)
(十七)推进联合惩戒。
环保部门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将企业违法信息纳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天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区环保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配合)
(十八)加强社会监督。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举报和质量技术监督举报纳入“8890”便民服务受理范围。
(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负
责)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十九)强化高新技术应用。
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
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发,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区环保局、区科委负责)
(二十)加强环境监测技术培训。
开展监测技术、相关法规和行业规则等内容的培训和交流,提高环境监测行业及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推进行业自律。
(区环保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八、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环境监测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监督执行,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改革各项工作落实。
(二十二)加强工作保障。
加强各环境监测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环境监测业务能力和水平。
加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入,切实保障环境监测业务用房用地、仪器设备、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为环境监测站点建设和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二十三)强化监督检查。
区环保部门要把落实本方案情况作为环保检查的重要内容,区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环境监测监管,严抓监测数据弄虚
作假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