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
随着加拿大、美国等发达国家,将现行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当前我国的反补贴形势严峻。

中国政府和企业,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警惕、避免反补贴调查案件发生迫在眉睫。

文章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补贴标准的认定及反补贴的适用范围入手,全面详细的阐述其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并结合中国实际,提出我国避免反补贴调查案件发生的政策、措施、及建议。

本文包括五部分:一、前言,概括我国补贴现状及国内外环境;二、补贴行为的认定及反补贴的适用范围,包括WTO对补贴行为的认定及补贴行为认定的国际比较;三、对发展中成员以及向市场经济转型成员的特殊待遇;四、我国补贴现状及补贴措施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矛盾;五、充分运用反补贴特殊待遇,使我国补贴政策、措施合法化。

该部分是文章的重点,政策建议包括:充分有效的运用不可诉补贴、改变对国有企业的补贴政策、专向性补贴措施非专向化、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机抉择、建立并完善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补贴中的作用、把握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双重性,充分利用我国转型国家身份、加强立法,充分利用贸易救济措施,抵制国外反补贴调查、加强对国内企业、行业的相关立法。

本文旨在通过阐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论述和分析我国补贴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内外环境,将二者结合,从宏、微观层面深入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以警惕国外对我国反补贴案件调查的发生。

前言:在过去的国际贸易摩擦中,美、欧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以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由而未曾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

随着加拿大修改国内相关贸易法规,美国将现行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当前我国的反补贴形势严峻。

另外,一些国家已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为西方国家出于某种目的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提供了借口和依据。

不难预见我国出口贸易将面临新的贸易摩擦,今后反补贴措施有可能成为WTO成员国针对中国产品的最主要手段。

按照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精神,专项性补贴和禁止性补贴将被反对和限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对原有不合理的补贴机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和调整,基本取消了出口企业产品的亏损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措施。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相继实施了出口退税、信贷支持、税收优惠等以财政手段为主的补贴措施。

我国目前仍在实施的绝大多数补贴措施是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基本原则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目前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悖的补贴将越易引起国外瞩目。

因此,充分利用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使我国的补贴既符合国际标准又满足本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将是我国应对反补贴的有效途径。

由WTO规则及各国的实践来看,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国家始终是反补贴调查的例外,因此,世界各国对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反补贴研究很少。

我国加入WTO之前,这方面的研究和立法也基本属于空白。

随着我国加入WTO乃至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内各相关部门及学者对我国的补贴措施及反补贴问题给予了一定的重视,并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索。

去年加拿大对我国的产品发起了一系列的反补贴调查,并对某些产品征收了反补贴税,引起国内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研究该领域的文章也有所增加。

现有的研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就《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反补贴的某个方面加以解释,联系我国实际,提出一些应对反补贴的建议;规避反补贴的措施;介绍反补贴危害,呼吁相关部门的重视;从会计角度论述如何应对反补贴等等。

这些论述,均是从反补贴的某方面或某个角度入手阐述说明。

本文通过全面阐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综合分析和论述我国补贴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内外环境,再将二者2结合,从宏、微观层面深入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以警惕国外对我国反补贴案件
的发生。

一补贴行为的认定及反补贴的适用范围
(一)补贴行为的认定1.WTO对补贴行为的认定(1)补贴行为的存在有如下要素①在WTO 成员的领土内,存在由政府和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②或者存GA TT1994第16条
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③由此授予一项利益。

(2)财政资助的种类:①提供的财政资助涉及资金直接转移以及潜在资金转移或债务直接转移;②政府或公共机构放弃征收或没有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

比如税收抵免的财政鼓励政策;③由政府提供了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和服务,或购买货物;④政府向一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或暗示一私营机构履行以上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属于政府的职能。

判断政府的相关决策,如向企业投入股本、或是向企业购买货物、向企业提供除了基础设施以外的设施或货物是否是一项构成补贴的财政资助政策的关键是:政府作为股东或是购货方或是供货方的行为是否符合市场的原则,即是否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决策的标准。

(3)补贴专向性的认定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只有当某项补贴具有专向性时,才可能对其提起反补贴申诉。

判断某项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应按照以下原则:①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②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标准或条件,一旦符合便能自动获得补贴,则该补贴不具有专向性。

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

③如果尽管上述①和②项所规定原则的适用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1。

综上,补贴的专向性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①企业专向,即政府只对某些特定的企业进行补贴;②行业专向,即政府只对某些特定的行业或产业进行补贴;③地区专向,即政府只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企业进行补贴;④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等。

(4)禁止的补贴、可诉补贴以及不可诉补贴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类:禁止的补贴、可诉补贴以及不可诉补贴2。

禁止的补贴:包括进口替代补贴和出口补贴。

可诉补贴3:即成员方通过使用专向性补贴,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包括:①损害另一个成员的国内产业;②使其他成员在GATT1994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③严重侵害另一个成员的利益不可诉的补贴包括非专向性补贴和符合条件的专向性补贴两类4,后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对企业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如果援助限于如下费用,则补贴为不可诉补贴:①研究活动中专门雇佣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的工资费用;②专门和永久用于研究活动的仪器、设备、土地的建筑物的成本;③专门用于研究活动的咨询和类似服务的费用,包括外购研究成果、技术知识、专利等费用;④因为研究活动而直接发生的间接成本以及材料、供应品和同类物品等日常费用;第二,按照地区发展总规划对一成员领土内落后地区的援助,而且在符合援助条件的地区内补贴的获得是非专向性的:①落后地区必须是明确界定的毗连的地理区域,具有可确定的经济和行政特征;②对落后地区的判断必须依据中性和客观的标准,判断的标准必须在法律、法规或官方文件中明确说明,而落后的状况不是由于临时的原因产生的;③对落后地区的判断应依据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测算;第三,为改善设施使其符合新的环保要求而提供的援助,如果援助是一次性的临时措施,不超过改造费用的20%,而且所有改善设备状况以适应环保要求的企业均可获得,则这一补贴就是不可诉的补贴。

2.补贴行为认定的国际比较(1)补贴行为认定的共同之处①补贴行为的界定原则是相同。

补贴首先是政府的行为5;接受补贴的企业或产业获得了一项利益,这种利益可能使企业直接或间接的获得了资金,或是企业原有的费用的减少;补贴者获得的利益直接或间接的源自政府的行为。

②对补贴行为进行了分类。

WTO《补贴与补贴措施协议》、美国以及欧盟的相关法规中都对补贴做了分类。

分类的原则大体一致6。

③补贴行为的认定原则是事实重于形式。

在界定一项补贴措施是否构成了可以诉讼的补贴时,WTO的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各国的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有时补贴行为单纯依据法规来界定会比较困难,此时需要依据补贴措施实施的事实来判定,即通常所说的事实重于形式原则。

(2)补贴行为认定的不同之处以及各国法规的特色①对补贴的具体分类存在不同。

WTO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将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都归入禁止的补贴,即红灯补贴;美国的相关法规中并未规定红灯补贴,
而是将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都归入了可抵消补贴,即美国的法规中只界定了黄灯和绿灯补贴;欧盟的法规中也只作了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和不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的不同分类,即只有黄灯补贴和绿灯补贴的规定和分类。

②在对补贴行为的界定中,美国的相关法规细节设计比较全面(二)反补贴的适用范围,产业损害的确定及排除因素
关贸总协定第6条规定了产业损害的三种形态,即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

对产业损害形态的认识,各国之间没有差异,这里首先探讨发生损害的范围。

1.产业的确定表1对“协议”、美国以及欧盟等国,对产业确定的相关规定加以归纳和比较2.实质性损害(Material injury)
表2对“协议”、美国以及欧盟等国,对实质性损害的相关规定加以归纳和比较。

表2对“协议”、美国以及欧盟等国,对实质性损害的相关规定加以归纳和比较。

3.实质性损害之威胁(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
从“协议”、美国与欧盟的相关规定来看,除了美国有一些增加规定的内容之外,基本内容大体一致。

作为判定实质性损害之威胁存在的主要因素有下列几项:补贴的性质及对贸易影响;进口明显增加的可能性和可能数量;出口商的生产能力及转换能力;对国内价格的压抑作用和对进口需求的增加;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在各国的反补贴调查中,作为一种倾向,申述者往往将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并列在一起作为申述要求,调查当局也将此作为调查的内容4.实质性妨碍(Material Retardation to establishing)(1)WTO相关规定“实质性妨碍”虽然是产业损害的形态之一,但与“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之威胁”这两种形态不同。

“实质性妨碍”是对国内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性妨碍的简称。

“协议”没有给出任何定义。

(2)美国的实践。

在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中,实质性阻碍是一个新产业的实际建立受到阻碍。

这一产业损害的形态与另两种有不同的性质。

区别主要在于:后两者是在产业形成后的损害形态,前者则指的是产业形成过程中的损害形态。

判断一个产业的是否建立,不在于是否存在或者已经开始生产,而着重于是否进入了稳定的运行状态和具有新的产业性质。

(3)欧盟对于实质性妨碍的规定和实践。

欧盟的反补贴规则,仅明确了实质性妨碍是产业损害的一个形态,,没有作具体定义。

5.产业损害确定的排除因素。

上表3对“协议”、美国以及欧盟等国,对产业损害确定的排除因素的相关规定加以归纳和比较。

二对发展中成员以及向市场经济转型成员的特殊待遇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落后,因而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更需要政府给予财政自主、收入或价格支持等补贴。

因此,《补贴
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7条就发展中国家的补贴措施做出特殊的享受差别待遇的规定。

将发展中国家划为三类:联合国知名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人均年GDP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中国属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因此本文主要论述与中国相关的对发展中成员以及向市场经济转型成员的特殊待遇。

(一)禁止性补贴的例外禁止性补贴指既不得授予,也不得维持的补贴。

某成员一旦实施了这类补贴,任何受其影响的其他成员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两种禁止性的补贴,均属于对国际贸易造成严重扭曲的补贴行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特别强调对出口补贴的禁止。

禁止对出口的补贴,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8年内不适用。

这些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8年期限内逐步取消其出口补贴。

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不得不提高出口补贴的水平,且在此类出口补贴的适用与其发展需要不一致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取消。

如果某一发展中国家成员认为有必要在8年期满后继续实施此类补贴,则应在不低于期满前1年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磋商,委员会应在审查所涉成员的所有有关经济、财政和发展需要后,确定延长该期限是否合理。

如委员会认为延期合理,该成员应与委员会进行年度磋商,以确定维持该补贴的必要性。

如委员会未做出该决定,则该成员应自最近一次授权期限结束后2年内逐步取消剩余的出口补贴。

口替代的禁止性补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适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

虽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做出了特殊的差别待遇的规定,但其优惠有严格限制条件。

如果任何一发展中国家的任何特定产品已达到出口竞争力,则该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2年内取消给与此项或此类产品的出口补贴13。

(二)可诉补贴的例外。

可诉补贴不被禁止,但如果这种补贴造成对其他成员经济贸易利益的严重侵害,其他成员可以对其补贴措施进行申诉,并可以诉诸多边争端解决。

对于某发展中国家给予或维持的可诉补贴,除非被认定由于该补贴而使关税减让或其他利益丧失或减损,从而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的同类产品进入补贴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市场,或除非发生对进口成员市场中国内产业的损害,否则另一成员方不得采取反补贴措施。

可诉补贴,造成严重侵害的判断依据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即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可诉补贴,申诉方既要证明补贴的存在,又要以肯定的证据证明补贴对申诉方造成的严重侵害,不可以根据某些补贴形式直接人为造成严重侵害。

(三)不可诉补贴的例外不可诉补贴,是成员方政府为鼓励研究活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保护环境而实施的补贴,及其他普遍实施的非专项性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保留,是因为其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极小,且具有特殊意义而应受到鼓励,其他成员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争端解决机构。

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因而实施了大量的不可诉补贴措施14。

(四)反补贴调查的例外微量补贴原则。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产品任何反补贴调查在下列情况出现时,应立即终止:一是所给予有关产品的补贴总水平未超过产品价值的2%;二是受补贴的进口产品数量占进口成员相同产品的进口总量不到4%,除非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相同产品在进口成员的进口总量累计达到9%以上。

另外,在实施细15污染企业,增加改善设施,提高企业环保措施。

2.对企业而言(1)最正确的方法是提高自己产品本身的竞争力,了解整个国际市场的情况,采取正确产品定价和销售手段,以避免受到不应有的反倾销指控。

(2)企业应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的建设。

我国行业协会目前仍然是一个半官方机构,有些行业甚至没有行业协会。

这样一旦遇到反补贴指控或受到补贴损害时,由于单个企业势单力薄,往往被动挨打;(3)企业要加强同政府的沟通。

在发现遭受到进口补贴商品损害时,通过行业协会委托律师向政府投诉,要求政府对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在受到反补贴指控时,也要及时寻求政府帮助,由政府出面和其他国家进行磋商,从而通过合法有效的方法和途径保护自己。

(三)专向性补贴措施非专向化。

我国现有的专向性补贴是引起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因素,主要是生产性补贴。

从实践来看这些政策可以向两个大方向调整:一是取消:二是普遍实行。

目前的专向性补贴主要体现在信贷资金政策、外资产业政策和外资税收政策等领域,所以当务之急应修改现行外资法,清理整顿并撤销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将
地区倾斜的优惠政策向产业倾斜的优惠政策转变,以避开WTO反补贴规则和国外反补贴法的锋芒。

例如,由于对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专向性,可以考虑采取普遍的税收优惠政策22。

按照《ASCM》的相应规则,我国应该重点做到以下几点来避免反补贴调查:一是对产品的从价补贴控制在5%以内;二是不直接接受免除企业的债务;三是不对经营性亏损企业进行补贴;四是对具有出口竞争力的某项产品连续2年在同类产品的世界市场上份额注意不超过3.25%。

(四)官方支持出口信贷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机抉择从相关规定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在出口信贷利率制定上实际给了成员国两个选择:遵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有关禁止性补贴的规定,或遵守君子协定的利率条款而不适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有关禁止性补贴的规定。

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利率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成为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选择OECD商业参考利率;二是出口信贷利率不得低于资金成本或市场利率。

否则,属于禁止性补贴。

是否承诺实施君子协定有关的利率条款,要视出口信贷的目的和资金来源的条件以及有关政府债券收益率的市场条件而定。

如果提供出口信贷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上提供补贴,则取决于信贷资金的来源成本和相应的商业参考利率。

由于一国不能频繁地来回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规定,因此必须从中长期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具体来说,如果信贷资金的来源成本在中长期内低于相应的商业参考利率,则可以选择执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否则,可以承诺遵循君子协定的利率条款,以规避《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关于禁止性补贴的规定,实际上:在不能获得低成本的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承诺遵循君子协定的利率条款是规避《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关于禁止性补贴规定的最好选择;从这种意义上讲:承诺遵循君子协定的利率条款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自身提供的规避禁止性补贴的避风港。

(五)建立并完善行业协会,发挥其在反补贴中的作用行业协会在反补贴中的作用与其在反倾销中的作用同样重要:第一,协助企业实施反补贴等法律报会和进行反补贴应诉、协助企业应诉合提供充实的资料方面将起重要作用;第二,协调国内企业行为,保护国内市场和开拓国际市场。

行业协会会同主要企业协商、制定出能够从整体上加强国内企业竞争力的方案,在资源的基础上组织国内企业再生产、销售、价格、开拓市场、售后服务等方面联合行动,以发挥集团军的优势;第三,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在信息采集方面的作用。

行业协会和商会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行业信息和针对性较强的市场需求信息,包括本行业产品国际市场的特点及其发展方向的预测,行业信息交流和牵线搭桥工作,突出行业特色,实行多样化深度信息服务,以进一步强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功能。

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加快步伐,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23。

已经存在的行业协会,需要通过不断学习,提高和完善应对补贴案例的能力;还没有行业协会的行业,应尽快建立,并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满足政府及企业需求的水平。

(六)把握补贴与反补贴的双重性,充分利用我国转型国家身份作为发展中国家,补贴一直是我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保护幼稚工业、就业率和改善国际收支及贸易平衡角度,实施补贴对中国都十分有益,但必须处理好与WTO规则的协调工作。

中国可以利用转型国家的身份,充分享受过渡期的优惠待遇。

如上所述,禁止出口补贴政策,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生效有一定期限,中国可以充分利用8年过渡期,加强出口目标产业资助与国家整体产业调整的协调,加速改革贸易措施,保证产业经济持续发展。

如果有认为必要在8年期满后继续实施此类补贴,可以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磋商,至少可以在延长两年的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虽然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的,但从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中的附件看,我国政府承诺要逐步取消部分补贴,主要指财政部给予的税收减免。

从这点看,WTO或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并没有把中国当作真正意义上的发展中国家,对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这种“特殊和差别待遇”,我们要辩证地看待,尽早建立适应WTO规则和符合我国经济安全需要的补贴制度。

(七)加强立法,充分利用贸易救济措施,抵制国外反补贴调查中国加入WTO不仅意味着国外向我们开放市场,也同时意味着我们向WTO其他成员开放市场,可以预见越来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