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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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程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盘点、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归单位所有,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指使用寿命较长、价格较高,单位成立的目的不是为了再次转包倒卖的各种设备、机械、建筑物和交通工具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保养的部门。

第六条本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办事,不得有损害本单位固定资产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经过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采购程序进行。

第八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从正规渠道购买,并且必须具备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第九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验收,验收时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各项性能指标测试,遇到问题及时与供货方进行沟通,确保购置的资产符合要求。

第十条固定资产购置后,必须及时登记入账,并做好相应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使用与保管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自购置之日起,交由使用部门使用,但必须事先经过账务核准。

第十二条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必须采取安全、节约的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使用固定资产时发生的故障和维修工作必须及时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由使用部门负责,必须做好资产的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领用和归还必须经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办理。

第四章盘点与清查
第十六条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足够的人员和工具,并制定详细的方案和计划。

第十七条盘点结果必须做到真实、准确,盘亏盘盈情况必须及时调查清楚,并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必须与档案记录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核实原因。

第五章处置与报废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报废,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报废时,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和规定程序,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的行为。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
管、盘点、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归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的修改和补充,由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
部门负责,并报经本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企业长期使用和生产经营的资本性资产,
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基础,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影响。

第二条本规程的宗旨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各
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盘点和处置等活动,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维护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企业内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职
能部门,包括设备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本规程,并监督、指导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配备专业
的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管理工具和系统,以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盘点和处置等活动必
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规定和滥用职权。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
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的采购制度进行,
需要履行相关程序,包括需求申请、采购立项、招标、评审等,并经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规划进行,遵循一定的经济与技术指标,确保购置的资产能够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并具备较长的使用寿命。

第九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标准进
行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资产,应及时与供货方沟通协商,要求其进行整改或更换。

第十条验收固定资产时,应对其进行各项性能指标测试,测
试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登记入账,并做好相应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使用与保管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在购置后,交由使用部门进行使用。

使用
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相应的使用制度,并对固定资产进行安全、节约的管理。

第十二条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使用,确保其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益。

2.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查,确保固定
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3.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损等相关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4.使用固定资产时发生的故障和维修工作必须及时报告固定资
产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修复。

第十三条使用固定资产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私自改动、拆卸、转移固定资产,对于必须更改的情况,必须经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2.严禁将固定资产借给他人私自使用,必须经过固定资产管理
部门的审批。

3.严禁滥用固定资产,以及将固定资产用于与企业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盘点与清查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盘点工作由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

盘点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方案和计划,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和工具。

第十五条盘点工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制定盘点计划,确定盘点范围和方式,确保全面、准确地盘点。

2.统一编制盘点表,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
部门等信息。

3.逐项盘点,对实物和账务记录进行核对,确保盘点结果的准
确性和真实性。

4.对盘点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盘亏、盘盈等
情况,并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以核实固定资产的实际状
况和档案记录的一致性。

清查结果应与档案记录进行比对,如有差异必须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

第五章处置与报废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予以报废,并
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报废标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报废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和程序处理,
确保处置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捐赠、报废等方式,具
体选择哪种方式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需要进行决策。

处置时需经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盘点、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购置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购置的资产是否满足企
业的实际需求和质量要求。

2.使用部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是否做好
维修保养工作。

3.盘点和清查工作的进行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准确、真实。

4.固定资产的处置过程是否合法、公正、公平。

5.其他与固定资产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发现问题和违规行为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
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
分析,发现问题的原因和症结,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以推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制定日期]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的修改和补充,由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部
门负责,并报经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重大修改和补充,应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确保改进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解释权归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所有。

如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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