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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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9.02
•【字号】九府厅发〔2015〕26号
•【施行日期】2015.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日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57号),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各项专项救助制度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对城乡低保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研究制定低保标准法定量化政策,建立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严格按照《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履行低保申请审批程序,结合试点经验逐步探索推进居住地申请低保制度。

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要通过发放补贴、实施临时救助及其他帮扶措施,保障其最基本生活需求。

(二)健全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探索建立城镇“三无”人员分类保障制度,推进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城乡统筹实施,做好特困人员供养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衔接。

建立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监督管理,主动发现特困人员并落实供养政策,做到应保尽保。

整体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管理规范、服务专业的供养服务机构体系。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修订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做好上下级预案响应标准的衔接。

编制实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明确物资储备布局和规模,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适应本地救灾需要的物资储备库(点)。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统计报送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建立健全灾情核查评估机制和发布机制。

编制和落实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按照灾害救助标准,建立救灾款物快速下拨机制,切实有效做好灾害紧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保障受灾人员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救助。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将低收入家庭因有重病患者造成支出型贫困的对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使之真正起到托底保障、救急解难的作用。

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对未纳入专项救助的重特大疾病,逐步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通过“病种+费用”的救助模式,实现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全覆盖,避免漏救、不救或差异救助的不公平现象。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
降低贫困对象重特大疾病患者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

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网络即时结算服务,实现城乡医保与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同步结算,减轻患者家庭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时效。

(五)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按照市财政局与市卫计委《九江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九财社〔2014〕88号)执行。

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发生急危重伤病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含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加快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六)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进一步全面完善和优化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具体措施和救助体系。

优先将在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纳入现有的学生资助体系,并动态调整资助标准和覆盖范围,努力做到应助尽助。

加快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资助力度。

规范实施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家庭困难寄住生生活补助政策。

建立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为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做好研究生资助工作。

积极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做到应贷尽贷。

制定完善教育救助的申请、评审、审核、发放、监督等实施程序,加强教育救助资金的管理。

(七)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财力可能,制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住房救助长效机制。

完善实施住房救助的具体措施,规范救助程序,确保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

其中,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优先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严格执行住房救助申请和审核程序,确保公平分配。

各地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力度,为实施社会救助提供充分保障。

(八)完善就业救助制度。

要健全完善实施就业救助的具体政策措施,将就业救助对象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向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就业。

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摸清就业救助对象底数和就业需求,并对其提供免费就业登记、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针对就业救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通过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等政策鼓励企业招用就业救助人员。

通过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就业救助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九)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突出其保障基本生活和“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救助。

建立“特别救助”制度,在功能设计、救助程序、救助时效、救助范围和标准上,体现“救急难”的要求,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刚性支出特别大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特别救助。

因此,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山)都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或细则,明确救助类型、范围和标准等。

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及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

(十)加强社会力量参与。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的办法。

要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慈善项目的情况,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

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专业服务。

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引导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和企业设立社会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参与社会救助。

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细化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制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制度衔接,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效益。

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的作用,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产、建设规划、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救助资源的统筹使用、信息共享,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之间的合理配置,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在我市范围内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办法》对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工作的关键措施和手段之一。

市县民政部门要协调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明确核对内容、核对方式和结果运用等内容,规范操作流程、核对事项、管理权限、数据交换方式等各个环节。

要按照建立一个协调机制、一套核对制度、一个比对平台的工作要求,重点解决目前核对工作中信息交换渠道不畅通的问题。

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和住房保障对象认定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015年底前,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山)要全面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已经建立了核对机制的地区,要在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工作中,依法对申请对象开展实质性核对工作,发挥核对机制的社会效益。

(三)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是实现救助对象受理有门、方便申请对象申办相关社会救助的绿色通道。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等,要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申请窗口,优化工作流程,畅通申请、受理、转办渠道。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告知或公开转办进度,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经办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综合受理救助申请的责任,受理后要根据申请对象所申请的内容和部门职责及时转办;对于“一门受理”申请窗口转办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通过“一门受理”和“主动发现”,力求救助无盲区;通过“协同办理”和“快速响应”,畅通救助绿色通道。

(四)探索建立“救急难”工作机制。

根据省里安排,我市已在三个县开展了“救急难”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再在全市探索建立“救急难”工作机制。

试点单位要明确各项救助制度的“救急难”功能,加强制度衔接,做到“救急难”的救助对象覆盖所有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内容涵盖困难群众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救助程序方便快捷。

围绕畅通“救急难”的“绿色通道”,要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快速响应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首问负责制和转介机制。

要提供组织保障、资金保障和能力保障,切实把试点工作抓出成效,为在全市推进“救急难”工作提供成功经验和做法。

(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两级要加快“数字民政”建设步伐,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要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产、建设规划、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产、建设规划、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救助对象、就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

(六)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

强有力的资金和工作保障,是实现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础。

各地要按照《办法》和省政府民生工程的要求,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更多的资金用到社会救助方面,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保住民生底线,逐步提高救助水平。

要严格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规范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支付等环节,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统筹使用,以资金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合理安排、使用低保资金,为实现城乡低保待遇公平创造条件。

(七)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市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江西省社会救助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执行力度,依法开展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常规和重点监督检查。

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制度,要在申请人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获得救助前进行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获得救助后进行长期公示,随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山)要将贯彻实施《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安排、全面部署,切实把贯彻实施《办法》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国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精神,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逐项抓好落实、抓出实效。

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山)是贯彻实施《办法》的责任主体,要把贯彻落实《办法》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专题研究、重点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薄弱环节,解决难点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贯彻落实《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救助统筹责任,卫生计生、教育、房产、建设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相应的救助职责,在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强化能力建设。

随着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办法》要求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市本级将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成立“九江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增加一块牌子,调剂增加必要的工作人员,增加必要的工作经费。

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救助比对的部门和信息多,各地要认真研究,切实加强县、乡两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科学整合基层社会救助管理资源,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同时要增加必要
的工作经费保障,按照《办法》“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落实好社会救助工作经费。

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加强《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把政策落实是否到位、保障措施是否得力、协同机制是否健全、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社会救助工作实绩的根本标准。

要加大省政府民生工程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的落实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好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各地的检查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向全市通报。

要配合好省政府组织开展的《办法》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进缓慢、政策措施不得力、工作保障薄弱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

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区、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办法》,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要将《办法》的宣传工作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解决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要加快数字民政平台建设,搭建社会救助需求信息发布平台,通过深入宣传和组织动员,广泛发动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各方力量和资源,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关心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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