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过新闻发布做好我省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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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过新闻发布做好我省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19
•【字号】皖政办秘[2014]40号
•【施行日期】2014.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过新闻发布做好我省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40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务公开办、省政府新闻办制订的《通过新闻发布做好我省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9日通过新闻发布做好我省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安排新闻发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平台作用,增强我省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权威性,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现就通过新闻发布做好全省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明确当前深化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
当前,全省要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

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价格和收费、征地拆迁等信息公开;着力做好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医疗服务收费、学校招生、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

根据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省政务公开办会同省政府新闻办从2014年第二季度起,组织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保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牵头部门,举办系列新闻发布会。

二、建立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省政务公开办和省政府新闻办具体承办,各牵头部门具体发布。

各相关部门要围绕省政府重点工作、省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内容、公众关注热点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新闻发布意向。

省政务公开办和省政府新闻办可视情主动提出新闻发布建议。

各牵头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把重点领域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媒体沟通,确保新闻发布效果。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与牵头部门对接,主动提供新闻发布补充材料,配合完成新闻发布工作。

各相关部门原则上每季度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发布,并明确本单位新闻发言人报省政府新闻办。

三、规范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
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召开新闻发布会后,各相关发布部门应将新闻发布稿报送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并填报《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请表》(附后)报送省政务公开办,由省政务公开办和省政府新闻办协商安排新闻发布会时间。

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一般安排在省政府新闻发布厅(暂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C1座513室)召开,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同志主持,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有关会务安排。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通知媒体记者参会报道,并在新闻发布会后,密切跟踪舆情,针对公众关切,及时协调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四、增强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各部门在通过新闻发布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等平台的传播作用,加强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报道,确保公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对新闻发言人的相关专业培训,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政府重点领域信息发布的质量和水平。

附件: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请表
附件
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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