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凤凰山汉简看西汉地方财政税收-最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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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凤凰山汉简看西汉地方财政税收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9-09-15
江陵凤凰山汉简于1973 年9 月在湖北省江陵凤凰山发掘出
土。
学界基本认定,这批简牍的时间跨度当在西汉文帝末到景帝四年。
它是研究西汉前期历史的珍贵资料,尤其是其中四号、五号木牍对认识西汉赋税制度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以往对此研究焦点多集中在赋税额度上,本文拟从地方财政角度重新审视这批简牍,结合相关文献,试从“口钱”问题人手,探讨西汉地方财政税收问题。
、四号牍中
有关正史所载汉代口钱问题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口钱”制度究竟武帝之前就已存在,还是武帝时期制定。
由于史料的缺乏,理解的差异,遂得出不同的结论。
随着凤凰山汉简的出土,特别是其中关于“口钱”的的记载,为解决这个问题多少提供了可能。
为了便于讨论,兹将四号牍中关于“口钱”的内容转抄如下:市阳二月百一十二算=十钱千一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口钱
卩郑里二月七十二算=十钱七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口钱卩
简牍关于“口钱”的记载,证明了在汉初确实有“口钱”名目的征收。
但是,凤凰山汉简记载的“口钱”的真实内涵究竟为
何,学界却有着不同认识。
一种看法认为口钱是向未成年人征收
的人头税。
如黄盛璋先生认为:“口钱就是7-14 岁幼年人口税。
”高敏先生也认为:“既然口钱的名称,与算赋之名同时出现于西汉文、景时期的木牍上,则西汉初期,除有对成年人的算赋之征外,还有对未成年者的口钱之征,乃是十分明显的事实。
”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
如日本学者永田英正先生认为:“这里的口钱有可能就是史书中所说的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即所谓的算赋。
”岳庆平先生亦持类似主张。
还有,
裘锡圭先生认为:“武帝以后所谓的口钱,跟算赋是分开的,十
四岁以下出口钱,十五岁以上出算赋。
木牍所记的‘口钱'
另一个意思(也许是算赋中规定上缴给皇帝的一个项目)。
”此乃第三种看法。
有学者提出,根据凤凰山汉简“口钱”记载,汉初征收未成年人人头税已确凿无疑。
事实恐怕未必如此,至少仅凭算簿记录上“口钱”两字就断定它是未成年人人头税还很难成立。
首先,未成年人人头税出现在成年人算赋的征收记录中令人疑惑。
众所周知,汉代算赋是对15 岁以上青年和成年人的人头税。
如《汉书》卷一上《高帝纪》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注引如淳日:“《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再如《汉书》卷二《惠帝纪》所载“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这说明汉初始开征算赋,成年男女都是所征收的对象。
而凤凰山汉简的出土,则为算赋征收
的具体内容提供了证明――具有农耕能力的成年人通常每人
人数进行了统计,最后算出郑里的户数为二十五户, 能田者为六 十九人。
这个数字一一能田者六十九人,与五号郑里的总数七十 二很接近。
另外,弘一先生也根据凤凰山汉简关于“野人”的记
邓得二 任甲二 宋则二 野人四 凡十算 遣 (?) 一男 女 男野人女惠
户人野能田四人口八人 田十五亩 十贷一百五十主张
野人”当交纳四算。
如此说来,汉代算赋的定算依据主要就是 具有耕种能力的成人。
由于未成年人还不具备耕种能力, 不会在定算
之列。
其次,或认为“口钱在算赋之内,由成年人缴纳”,也令人 费解。
诚然,未成年人缺乏劳动和经济能力,如果征收赋税,肯 定由成年人来支付。
但他们的人头税显然不能按照成年人标准来 收取。
以汉初家庭为例,晁错曾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 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 ( 《食 货志上》 ) 可见,汉初家庭以核心家庭为主,五口组成可能是父 母和 3 个未成年子女。
如果未成年人人头税按照成年人标准收 取,那么这样的家庭就得交纳五算,这显然不合常理。
正因为上述看法过于偏颇,所以又有一些学者提出其它解 释,意图弥合这种矛盾。
例如:“为了简便起见,可暂且先按成
人的纳算数一并征收, 到八月案比时再具体调查届时已满起征年 龄的儿童数,算出全年应交的口钱数,扣去预收数,补交差额, 清帐。
”这种解释也仍然存在问题。
仅就“案比”而言,在史实 上便有着一定出入。
《后汉书》卷五《孝安帝纪》载:“方今案 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
”李贤注引《东观汉纪》曰:“方今八 月案比之时, 谓案验户口, 次比之也。
”据此可知,汉代所谓“案 比”实际是户口调查。
尽管案比之时也可能涉及算赋和口钱的征 收,但像上文描述的“清帐”却太有戏剧性了。
更何况,汉代赋 税征收由里正收取,再交乡佐。
里正长期居住在里中,各家各户 情况非常熟悉, 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自然也很清楚。
如果要收取并 非难事,又何必多此一举, 非要在户口调查时生出这么多的一算”。
如裘锡圭先生曾对“郑里廪簿” 中的户数、 能田者的
则自然
事端。
笔者还可以提供一个旁证――长沙走马楼吴简的记载:
其三百卅四人小口口收钱五合一千六百七十(4436)
其六百八人大口口收钱廿八合一万七千廿四钱(4464)
其二百五十二人算人收钱一百廿合三万二百四十(4980)
孙吴政权去汉不远,依然继承了汉代的赋税制度。
从中可以清楚看出,口钱与算赋是分开收取,并未见到按成人定算标准收取未成年人口钱,案比再进行结算之事。
再次,对贡禹所说“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 ( 《贡禹传》) ,有学者提出两点质疑:第一,“古民亡赋算口钱”句,存在重大
疑难。
如果“赋算口钱”是指算赋与口钱的话,则“古民亡赋算”的说法显然同秦有算赋征收的许多记载矛盾。
第二,它的口钱征收始于武帝,而且起征年龄为三岁等说法,同《汉仪注》“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
至武帝,又口加三钱,以供车骑马”的说法显然矛盾。
对此,笔者也不敢苟同。
其一,认为商鞅变法便开始征收算赋,这只是一家之言,而
并非学界定论。
事实上,关于秦代算赋的内涵目前仍在讨论。
据
晋文先生研究,并被学界大多数学者认同:秦代所谓算赋还不是
成年人人头税,而应当是一种对妇女专门征收的赋。
况且,所谓
古民亡赋算”中的“古”乃指上古三代,并不包括秦,这
也是汉代人的一般看法。
如薄昭写给淮南王刘长的信里说:“昔者,周公诛管叔,放蔡叔,以安周;齐桓杀其弟,以反国;秦始皇杀两弟,迁其母,以安秦;顷王亡代,高帝夺之国,以便事;济北举兵,皇帝诛之,以安汉。
故周、齐行之于古,秦、汉用之于今,大王不察古今之所以安国便事,而欲以亲戚之意望于太上,不可得也。
” (《淮南衡山济北王传》)。
其二,与贡禹说法对立的是《汉仪注》,我们必须考虑如淳
是曹魏时人,他引用资料的可靠性应该更大。
而且,按照加藤繁先生考证,《汉仪注》所载当为西汉成帝以后制度。
如果这样的话,像《汉仪注》所载“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 (《昭帝纪》),与《贡禹传》所载元帝时“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便完全相符了。
关键问题还出在“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
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 (《昭帝纪》)的理解上,怀疑武帝仅仅是加三钱而已。
实际上,这句话仅仅讨论二十三钱的具体用途,决策者既然可以制定一项政策,当然也可以对政策涉及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况且,武帝时,对外战争频繁,按照加藤繁先生的看法,将原来属于少府收入的盐铁归大司农管理,为了弥补少府收入,才制定了口赋制度。
在具体实行过程中,调整征收年龄,增加赋税的数额,不也是合乎情理
吗?难道非要把制度看作是一成
不变的?贡禹乃西汉名臣,去汉武一朝亦只有四五十年,对一项
制度的制定应该有深刻的印象。
因此,凤凰山汉简所载“口钱” 当与贡禹所言有着不同的内涵。
还有学者提出,凤凰山汉简记载的“口钱”即是算赋,因为
五号牍所见的口钱,一个月为十钱或九钱,年额大致在一百二十钱,而且纳税者又都是成年人”。
这种观点亦值得商榷。
如果按照一月十钱计算的话,征收一百二十钱需要一年的时间。
但是情况并非如此,算赋从正月开始征收,一般到九月基本结束。
正史记载有“八月案比”和“九月计断”,即赋税征收完毕,八月开始清查户口,九月开始上计。
从地下出土的简牍来看,虽略有出入,大体还是如此。
如安徽天长纪庄木牍便记载了西汉时期东阳县八九两月“事算”与“复算”的总数:集八月事算万九,复算二千四十五。
集九月事算万九千九百八十八,复算
千六十五。
而尹湾汉简的记载,如“郯右尉郎延年九月十三日输钱都内”,“兰陵右尉梁樊于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
南城丞
张良九月廿一日输钱都内”等,则可以看到东海郡辖下诸县输钱至大司农的情形。
算赋征收均于九月截止,各县均将赋钱输送中央。
故仅凭五号牍征收十钱记录为口钱,便推断月月皆有,恐怕
欠妥。
不仅如此,算赋乃是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
依据凤凰山汉
墓简牍记录,市阳里二月到六月赋税征收,都是依成年人口标准
定算,每人一算收取赋钱。
这不就是所谓的人头税吗?为何标记了“口钱”才算是人头税,而其它依人头征收的则不算?如果说这十钱就是算赋,那么其它钱又是什么性质呢
另外,如果认定市阳里二月十钱就是成年人的算赋,从算赋用途看,如淳说“为治库兵车马” (《高帝纪》)。
而四号牍所载
当利里二月即有“缮兵”一项,当属“治库兵车马”的军事用途,故这些钱也当被视为算赋。
但为什么仅仅市阳里二月标记为
口钱”的钱才是算赋呢?这显然不确。
在笔者看来:这里所说的“口钱”既不是向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也不是简单意义上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而应当是地方财政的一部分。
二、凤凰山汉简算钱名目考
凤凰山汉简除了“口钱”名目外,还有吏奉、传送、给转费、
当利正月定算百一十五
正月算卅二给转费卩
正月算十四吏奉卩
正月算十三吏奉卩
正月算口传送卩
正月算口口虎(?) 口卩
当利二月定算百
二月算十四吏奉卩
二月算十三吏奉卩
二月算廿口口口缮兵卩
三月算十四吏奉卩
三月算十三吏奉卩
三月算六传送卩
吏奉,也就是官吏的俸禄。
在凤凰山汉简中,可以看到算赋征收部
分是用来支付官吏俸禄的。
但凤凰山汉简标记的吏奉究竟是给哪一级的官吏呢?根据居延汉简,我们认为凤凰山汉简所载
的吏奉当是百石以下小吏的俸禄。
诸如:出赋钱六百,给东望燧
长晏万闰月奉,闰月守令史霸付侯长度(15?3) 元始五年九月吏奉出钱六百,赋乐哉燧长夏安四月奉,五月丁酉(196?8) 出赋钱千二百,以给安乐燧长李贻之四月、五月奉(585?7) 甲渠次吞燧长徐当时,未得七月尽九月积三月奉用钱千八百。
神爵二年正月庚午除。
已得赋钱千八百(57?8) 出赋钱二千七百,给令史三人七月积三月奉(104?35) 出赋钱八万一百,给佐史八十九人十月奉
赋钱不到,讫二年未得五年十一月廿六日以来奉,已使(53?19)
(161.5) 。
正如薛英群所说:“赋钱为奉,主要支付给那些‘百石'以下的小吏,如燧长、令史、佐史、尉史等,至于侯长以上吏员,似有定例,由国家官奉支付,不在赋钱作为更赋开支之列。
”高敏也说:“汉代的各地方机构的吏俸,都取之于本里、本乡的口钱、算赋,而非由国家另外给予。
”因此,供给地方官吏的俸禄与算赋征收当合在一起,只不过要在征收记录上标出具体用途而已。
凤凰山汉简所记载的另一条目是“传送”。
对“传送”一词的理解,学者莫衷一是,甚至认为“传送”实际上“传徙”的误解。
然而,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却给出了一个明确解释一“传送”
确实是汉代的专用词,是徭役的一种。
如《二年律令?徭律》: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
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
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
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徭使。
从这条简文可以看出,“传送”是徭役的一种,除输送一般
钱粮物资外,还包括军事物资。
如里耶秦简中即有传送甲兵的记费用标准化,固定化,并纳入算赋征收。
载。
因此,见于凤凰山汉简中传送”一项,显然将徭役征收的给转费”也是凤凰山汉简记载算赋的条目。
根据东汉许慎
说文解字》,“转”者运也,我们认为,所谓“给转费”,当
为提供牲畜及运输人员吃穿用度以及雇佣车船之费用。
这种供给运输费用的钱,大概也是拨给地方政府使用的。
缮兵”一条,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修缮兵器的意思。
汉代
中央设有武库,分别在长安和洛阳等地。
汉书》卷一下《高帝
纪下》载:“二月,至长安。
萧何治未央宫、立东阙、北阙、前殿、武库、大仓。
”《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载:“洛阳有武库、敖仓,当关口,天下咽喉。
”可证。
汉代地方也设有武库,如汉武帝时,“南阳有梅免、白政,楚有殷中、杜少,齐有徐勃,燕赵之间有坚卢、范生之属。
大群至数千人,擅自号,取库兵,释死罪……”(《酷吏列传》)汉成帝时,“颍川铁官徒申徒圣等百八十人杀长吏,盗库兵,自称将军,经历九郡”;“山阳铁官徒苏令等二百二十八人攻杀长吏,盗库兵,自称将军” (《成帝纪》)。
尹湾汉简《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亦记录了成帝时期东海郡武库所藏武器、兵车名目及数量。
分为两部分:一是“乘舆兵车器”,登载了58 种军械,共114693 件;二是“库兵车”,登载了182 种军械,共
23753794件。
有学者认为“缮兵”一项,究竟是上缴中央还是
供地方使用,目前还不清楚。
我们认为,这笔赋钱收入还是供地方武库使用。
别的不说,如此庞大的武器数量,对它的看守、维修和保养,便需要一笔不小的开支。
除了人员的开支外,修缮材料也需要开支,如零件、铸造设备、原材料等。
更重要的是,西汉中前期,郡国有材官、骑士,对他们的培训、演习,也都要动
用武库装备,而由此导致的武器损耗和修缮更是不可或缺。
所以,
缮兵”的费用也当出自于算赋等税收。
至于“口钱”,我们认为既不是向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也不是简单意义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而是与“吏奉”、“传送”、“缮兵”、“给转费”等条目一样,有着特定用途,供地方政府使用的费用。
也就是说,凡标记条目的赋税收入都归地方使用,余下则上缴中央。
口钱”既然是支付地方费用,那么它究竟被用于哪项开支?
我们认为,它很有可能就是支付地方行政长官的公务费用。
根据
《史记》卷三0《平准书》记载,汉初高祖曾“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可知其“官用”皆取赋于民。
作为地方行政长官,除了领取俸禄供给自己外,他们的公务费用当然也不例外,只能是取之于民。
从这个意义上说,凤凰山汉简所记载的“口钱”很有可能就是这笔费用的来源。
总之,凤凰山汉简所列“吏奉”、“传送”、“给转费”
缮兵”和“口钱”等条目皆为供地方使用,各有具体的用途。
三、简单结语
通过对凤凰山汉简所载的口钱”内涵及其算钱条目的考
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认识:
第一,凤凰山汉简所载的口钱”并不是向未成年人征收的
人头税。
第二,凤凰山汉简所载的口钱”也不是简单意义上向成年
人征收的人头税。
第三,凤凰山汉简所载的“口钱”条目与简牍上其它条目一
样,是地方财政的一部分,用来供给地方行政长官的公务费用。
从凤凰山十号汉墓四五号牍,可以看到文景时期所谓“轻徭薄赋”仅仅落实在文帝的诏书和个人意愿上,实际底层的农民仍然承担着地方上的沉重赋税。
文帝曾不无忧虑地提到:间者数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灾,朕甚忧之。
愚而不明,未达其咎。
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过与?乃天道有不顺,地利或不得,人
事多失和,鬼神废不享与?何以致此?将百官之奉养或费,无用之事或多与?何其民食之寡乏也! 夫度田非益寡,而计民未加益,以
口量地,其于古犹有余,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无乃百姓之从事于末以害农者蕃,为酒醪以靡谷者多,六畜之食焉者众与? 细大之义,吾未能得其中。
(《文帝纪》)
凤凰山汉简所载算赋、口钱的征收,就是一个具体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