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7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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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7条窃取、收买、⾮法提供信
⽤卡信息罪
刑法中有窃取、收买、⾮法提供信⽤卡信息罪这个罪名,那么该罪是什么意思?犯该罪的是如何判刑的?刑法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下⾯由店铺律师详细解读刑法第177条窃取、收买、⾮法提供信⽤卡信息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7条窃取、收买、⾮法提供信⽤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法提供信⽤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法提供信⽤卡信息资料的⾏为,客观⽅⾯表现为以秘密⼿段获取或者以⾦钱、物质等换取他⼈信⽤卡信息资料的⾏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提供他⼈信⽤卡信息资料的⾏为。
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科技⽅法等)获取他⼈信⽤卡信息资料的⾏为;“收买”是指以⾦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员(如银⾏等⾦融机构的⼯作⼈员)⼿中换取他⼈信⽤卡信息资料的⾏为;“⾮法提供”是指私⾃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信⽤卡信息资料的⾏为。
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信⽤卡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是信⽤卡资料信息。
主体
犯罪主体是⼀般主体。
主观⽅⾯
主观⽅⾯表现为故意。
他⼈信⽤卡信息资料为犯罪对象。
信⽤卡信息资料是关于发卡⾏代码、持卡⼈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数据,由发卡⾏在发卡时使⽤专⽤设备写⼊信⽤卡磁条中,成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户的依据,是⾏为⼈实施信⽤卡伪造犯罪的重要资料,因⽽,窃取、收买他⼈信⽤卡信息的⾏为属于伪造型信⽤卡犯罪的上游⾏为。
客观⾏为⽅式包括窃取、收买或者⾮法提供三种⽅式。
“窃取”是指⾏为⼈以⾃以为秘密的⽅法取得他⼈信⽤卡信息资料,其⽅法具有多样性,可以是窥视,也可以是破解;“收买”是指⾏为⼈以有偿的⽅式获得他⼈出卖的信⽤卡信息;“⾮法提供”是指将通过⾮法或者合法⼿段获取的他⼈的信⽤卡信息资料转让他⼈。
⽴法并未对⾮法提供⾏为的有偿性作出规定,但基于刑法解释合理性的要求,⽆论⾏为⼈以⽆偿还是有偿的⽅式将他⼈信⽤卡信息转让的均应认定为转让⾏为。
犯罪主体为⼀般主体。
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窃取、⾮法提供信⽤卡信息资料⾏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案标准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窃取、收买、⾮法提供信⽤卡信息案(刑法第⼀百七⼗七条之⼀第⼆款)]窃取、收买或者⾮法提供他⼈信⽤卡信息资料,⾜以伪造可进⾏交易的信⽤卡,或者⾜以使他⼈以信⽤卡持卡⼈名义进⾏交易,涉及信⽤卡⼀张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刑法法条
第⼀百七⼗七条有下列情形之⼀,妨害信⽤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量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明知是伪造的信⽤卡⽽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信⽤卡⽽持有、运输,数量较⼤的;
(⼆)⾮法持有他⼈信⽤卡,数量较⼤的;
(三)使⽤虚假的⾝份证明骗领信⽤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提供伪造的信⽤卡或者以虚假的⾝份证明骗领的信⽤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法提供他⼈信⽤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犯第⼆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