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实行登记上交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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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实行登记上交制度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精神,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对学院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如下:
一、须执行礼品礼金登记制度的对象全院党政管理干部和全体教工。
二、执行对象在国内交往中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包括礼金、有价证券等),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得收受。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必须登记上交。
三、执行对象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正常交往)中收受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礼品,按价格折合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均须登记;200元以上的,均须上交。
四、按规定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收礼品的,自回到学校之日)三日内,本人如实填写《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登记表》,并将登记上交纪委。
表格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监察室备案,一分留存本人。
五、上缴礼品的处理办法
1、办公用品,登记上交后经院领导批准,可给有关部门使用。
其中有关设备类交学院总务处入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调拨有关部门使用。
2、高级工艺品等经登记上交后,可留监察室入库或作院方礼品使用。
3、礼券、购物卡等登记上交后,可用于单位办公、职工奖励、慰问等。
4、一般的日用品、食品、衣物等登记上交后,可用作奖品、慰问品、捐赠品,也可折价处理,折价处理的收入和礼金,上交监察室统一交财务处入账。
六、按规定应登记、上缴的礼品,受礼人在规定期限内,如无特殊情况不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与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接受对方赠送礼品的,要从重处分。
受礼后利用职权为送礼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加重处分。
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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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规定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上交登记表
受理时间:年月日上交人
所在部门及职务
礼品礼金名称
礼品礼金数量
具体情况:上交时间
监察室意见:
监察室主任签名:
年月日纪检书记审核处置意见:
纪检书记签名:
年月日上交人签名受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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