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突发事件处理要求,提高我市风暴潮、海啸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在风暴潮、海啸来临的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风暴潮、海啸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国海发23号)、《厦门市防洪、防台风预案》,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充分发挥市直各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的职能。
1.2.2 加强监测,及时预警,以人为本,减轻灾害。
以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业务运行系统为主体,实行高频率、高密度地监测,及时掌握风暴潮、海啸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警预报,及时疏散人群,尽最大努力减少风暴潮、海啸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1.2.3 信息共享,加强交流,密切协作。
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实时互通与共享机制,密切协作,确保海洋灾害的及时预警和快速处置。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厦门海域的风暴潮、海啸监测、预报、警报、预防和灾害防御。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组织指挥
在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下,成立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专家组。
同时,各级政府相应成立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所辖范围内风暴潮、海啸应急反应工作。
2.2 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发改委、水利局、气象局、地震局、公安局、交通委、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建设与管理局、农业局、教育局、港口管理局、市政园林局、旅游局、贸发局、经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委宣传部、厦门海事局、厦门电业局、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具体职责见附件)。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风暴潮、海啸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结束,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开展风暴潮、海啸应急工作,并监督指导预案的实施。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任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风暴潮、海啸应急预案的实施,组织开展风暴潮、海啸灾害(情)的调查和灾后评估,编写风暴潮、灾害(情)调查、评估报告;负责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等。
2.4 专家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专家组成员由市气象台、市地震局、市水利局、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厦门大学、福建海洋研究所及其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建议。
3 应急工作机制
3.1 应急响应机制
风暴潮、海啸应急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采取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具体工作如下: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的防御风暴潮、海啸灾害和抢险救助工作,根据预警的级别做出相应的部署和采取相应措施,负责风暴潮、海啸应急预案实施的监督、指导。
(2)各区政府负责做好本区所辖范围内的防御风暴潮、海啸和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安排好避难群众生活等工作。
(3)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和本系统的防御风暴潮、海啸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的各项任务。
(4)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防范风暴潮、海啸灾害工作中,按各自防御风暴潮、海啸灾害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具体见附件)。
(5)抢险队伍由驻厦部队、武警支队和民兵预备役等组成;医疗救护队伍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治安维护队伍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驻厦武警部队和民兵协助。
(6)各区政府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重要灾情,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图1 厦门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风暴潮、海啸监测预报业务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发布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报及相关业务咨询;参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组织的特别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组织重大及以下风暴潮、海啸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
(2)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负责风暴潮、海啸影响期间的潮位、海浪等要素监视、监测及实时资料的采集、传输;发布风暴潮预警报、转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灾害预警报,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
(3)地震局负责向领导小组提供台湾海峡及其邻近海域4级以
上的地震信息和太平洋6级以上的地震信息。
3.3 前期准备工作
(1)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做好防风暴潮、海啸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2)各区政府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所辖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防风暴潮、海啸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科学规划群众转移路线和安置场所,并上报领导小组。
(3)各区政府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各自情况开展预防风暴潮、海啸灾害及抢险救助演练。
(4)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作风暴潮、海啸风险图,组织落实风暴潮、海啸风险区的灾害应急转移路线、安置场所,公布应急转移路线、安置场所标示图,并在风暴潮、海啸高风险区设立风暴潮、海啸预警报显示、广播系统。
(5)加强风暴潮、海啸科学研究,实施科学防灾减灾。
(6)利用新闻媒体等手段进行风暴潮、海啸灾害知识宣传,增强全民防灾意识和防灾自救能力。
(7)监测、监视单位应定期检查监测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4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
4.1 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
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风暴潮Ⅰ级警报(红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厦门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
(2)风暴潮Ⅱ级警报(橙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厦门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
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
(3)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厦门沿岸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4)风暴潮Ⅳ级预报(蓝色)
预计热带气旋将对厦门或周边沿海产生影响,厦门沿岸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警戒潮位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预报。
虽然热带气旋距厦门还远,但预计未来有可能对厦门产生影响时,不论厦门沿岸是否出现超过警戒潮位的高潮位,均需发布风暴潮预报。
4.2 海啸预警启动标准
海啸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啸Ⅰ级警报(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厦门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沿海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Ⅰ级海啸警报。
(2)海啸Ⅱ级警报(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厦门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Ⅱ级海啸警报。
(3)海啸Ⅲ级警报(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厦门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警报。
(4)海啸Ⅳ级警报(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厦门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时,发布Ⅳ级海啸警报。
4.3 风暴潮、海啸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1)以国家海洋局建立的风暴潮、海啸预警保障系统为依托,
以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及其下属各监测站和监测浮标为基础,实时接收卫星遥感资料、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讯(GTS)发布的海洋、气象观测资料,实施风暴潮、海啸影响期间的潮位等要素监测,并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厦门市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构成厦门市风暴潮、海啸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2)应急警报信息传输采用传真、电话、互联网等形式,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强信息通信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力争与主要相关部门间建立业务化专项预警信息传递渠道,实现实时监测资料和风暴潮、海啸信息的准确、快速传递。
5 应急预案的实施
5.1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
风暴潮预警报由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发布,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由风暴潮、海啸领导小组启动。
若风暴潮伴随着热带气旋一起影响我市时,在启动市防台风工作预案时一并启动风暴潮灾害应急预案。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落实好市防台风工作预案的相关要求基础上,还要根据风暴潮预警报级别,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5.1.1当发布风暴潮Ⅳ级预报(蓝色):
(1)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要加强与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的联系,密切注意风暴潮动态;同时加强值班,并按防台风工作预案的要求做好防御风暴潮灾害的相关准备工作。
(2)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要加强监测预报,并根据风暴潮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风暴潮信息。
5.1.2当发布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
(1)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要认真落实风暴潮的防御措施,加固堤防险段、滩涂围垦和海上各类设施,组织船只和海上作业人员避险,做好沿岸易受淹地段单位、居民的防潮工作。
(2)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要加强监测预报值班,及时做好风暴潮预警报,并每隔3小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海
洋与渔业局报告一次实测潮位情况。
(3)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职责,落实有关防风暴潮的措施。
5.1.3当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
在全面落实风暴潮Ⅲ级警报防御措施的基础上,还要求:
(1)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区政府有关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部署、检查防御风暴潮工作。
(2)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堤防护岸及低洼地带的巡查,做好抢险人员、物资的准备,以及易受淹地段港口码头设施、货物堆场等的安全防护或转移,落实易受淹地段居民、物资的转移路线、安置场所,做好转移的准备。
(3)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并每隔1小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一次风暴潮信息。
(4)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职责,做好防御风暴潮的工作。
5.1.4当发布风暴潮Ⅰ级警报(红色):
在全面落实风暴潮Ⅱ级警报防御措施的基础上,还要求:
(1)各级领导要坐镇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24小时值班,各区负责人要坚守岗位,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处于临战状态。
(2)重要堤防险段、易受淹地区的抢险队伍到位,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易受淹地段居民、物资的转移,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受淹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海边
(3)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要全力做好监测预报工作,并每隔1小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一次风暴潮信息,当潮位超过警戒潮位后要每隔15分钟报告一次潮位情况。
(4)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职责,做好防御风暴潮的工作。
(5)电视台、广播电台要适时滚动播放风暴潮预警信息。
5.2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
当市海洋与渔业局或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接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时,立即将收到的海啸警报信息以传真或其他通信方式报送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人批准后,迅速启动海啸应急预案。
5.2.1当发布海啸Ⅳ级(蓝色)警报时,要求:
(1)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联系,密切注意海啸动态;同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要加强值班,按海啸工作预案和各自的职责做好防御海啸的准备工作,并处于临战状态。
(2)有关部门要及时通知海上作业船只、生产人员做好防御海啸准备,组织海水浴场的游泳者和岸滨游玩的人员等迅速撤离上岸。
(3)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要加强海啸监测,并根据海啸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海啸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潮位信息。
5.2.2当发布海啸Ⅲ级(黄色)警报时,要求:
(1)经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人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和海啸高风险区的显示、广播系统向社会公众播放海啸预警信息,指导风险区人员按照预定路线撤离,市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及时滚动播放海啸信息。
(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上岗,按照职责分工和制定的实施方案,有效地组织海啸风险区群众的转移。
公安部门要做好转移路线的交通疏导或交通管制工作,确保群众有序、迅速转移。
(3)有关部门要立即通知海上作业船只就近避险、海上作业人员迅速上岸避险。
(4)抢险救护队伍迅速到达指定位置,并处于临战状态。
(5)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安排好避难群众的生活及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
(6)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要加强海啸监测、监视,每20分钟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实时潮位(在人员、仪器安全情况下)。
5.2.3当海啸Ⅰ级(红色)、Ⅱ级(橙色)警报时,要求:
(1)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和海啸高风险区的显示、广播系统向社会公众播放海啸预警信息,指导风险区人员按照预定路线紧急撤离,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立即滚动播放海啸信息。
(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上岗到位,迅速组织指挥海啸风险区群众转移。
公安部门要做好转移路线的交通疏导或交通管制工作,确保群众有序、迅速转移。
(3)有关部门要立即通知海上作业船只就近避险、海上作业人员迅速上岸避险。
(4)抢险救护队伍迅速到达指定位置,随时准备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和救助工作。
(5)各级政府有权在本管辖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积极配合抢险救助工作。
(6)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安排好避难群众的生活及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
(7)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每10分钟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实时潮位(在人员、仪器安全情况下)。
6 风暴潮、海啸预警报的解除
当接到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发布风暴潮警报解除时,由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终止本预案。
当市海洋与渔业局或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接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警报解除时,立即以传真或其他通信方式报送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终止本预案。
要求:
(1)各级政府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抢险救护和救灾工作,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卫生部门应负责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公安部门要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保持正常社会秩序。
(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修复被毁的各类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重建和开展生产自救,恢
复正常工作。
(4)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收集重要灾情,对防风暴潮、海啸工作进行总结。
7 风暴潮、海啸灾害调查评估
7.1 风暴潮灾害损失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风暴潮灾害
风暴潮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2)重大风暴潮灾害
风暴潮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
7.2海啸灾害损失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海啸灾害
海啸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2)重大海啸灾害
海啸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
7.3灾害调查评估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风暴潮、海啸灾情,组织开展风暴潮、海啸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参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组织的特别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等单位参与风暴潮、海啸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
(2)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
(3)调查工作完成后,10日内编制完成风暴潮、海啸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并报送市委、市政府;对于重大以下的风暴潮、海啸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还需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备案。
8 奖励与责任
对防范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9 宣传与培训
利用报纸、电台、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风暴潮、海啸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
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技术单位的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技术人员的培训。
10 经费保障
按照厦府办24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经费保障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