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药业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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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女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2]第【093】号
二○一二年十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58918166 传真/FAX :(8610)5891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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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2]第【093】号
致: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药业”或“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2]第036号)。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2]第036号)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关于张晓菲出资权转让相关事宜的核查
本所律师取得了张晓菲及北京力利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7月2日由“北京力利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力利记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8日由“北京力利记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力利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利记”)出具的确认股权转让原因的说明函,核查了力利记的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并取得了张晓菲及力利记出具的无关联关系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348.50万元出资额以0元转让的原因
根据张晓菲与力利记出具的确认股权转让情况的说明函,并经核查,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康仁堂设立后拟租赁未名天人中药有限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用于中药颗粒的生产经营,经协商,第一期租金为350万元,且需预付350万元作为保证金。
时值康仁堂设立不久,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
此时,康仁堂正与张晓菲商谈增资入股事宜,因相关事项未议定,且办理增资手续需要一定时间,为保证顺利租得生产所需的办公用房、生产厂房及生产设备,经与张晓菲商议,康仁堂先借用张晓菲拟投资入股款350万元,后期再行办理增资。
2008年7月15日,康仁堂召开股东会,同意增加康仁堂注册资本732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735万元,其中张晓菲分期以货币投入348.50万元。
本次增资前康仁堂已借用张晓菲350万元,本次张晓菲认缴348.50万元即是要将前期借给康仁堂的款项转为股权出资。
张晓菲因资金实际上被康仁堂使用,因此该笔认缴出资未缴付。
本次增资中,康仁堂创始人股东吴玢、赵平与张晓菲约定,若康仁堂在2009年内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则张晓菲向创始人股东吴玢、赵平按出资额平价转让所持康仁堂股权(包括本人后续增资部分)的35%,若张晓菲在向创始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前已向其他第三方转让股权,则其他第三方亦应遵守前述约定。
因资金需求旺盛,康仁堂创始股东吴玢、赵平与力利记商谈增资入股事宜。
2009年4月15日,吴玢、赵平与力利记签署协议,约定:(1)协议签署后6个月内,力利记以现金增资康仁堂750万元;(2)力利记立即着手以0元受让张晓菲348.50万元货币出资权(已认缴未出资部分),并以现金缴付出资,以解决康仁堂资金周转问题,待康仁堂归还张晓菲资金后,再按出资额平价转让给张晓菲。
(3)截至2009年底,如康仁堂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开发专业中医院5家以上,则力利记将750万元出资额的25%(187.50万元)按出资额平价转让给康仁堂创始人股东吴玢、赵平。
2009年4月15日,张晓菲与力利记签订协议,将348.50万元货币出资权(已认缴未出资部分)以0元转让给力利记。
2009年4月,力利记缴付出资348.50万元。
2009年8月,力利记根据前期约定正式办理增资手续,并向康仁堂缴付出资750万元。
截止2009年9月末,康仁堂已成功开发十余家专业中医院,1-9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3,745.68万元(未经审计),已满足向创始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2009年11月,康仁堂各股东同意履行按出资额平价向创始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承诺。
其中包括力利记的股权转让承诺,也包括张晓菲的股权转让承诺。
根据约定,张晓菲可从力利记受让转回348.50万元出资额;同时,张晓菲应向创始人股东转让138.425万元出资额(395.50万元出资额乘以35%)。
因创始人股东考虑到张晓菲在康仁堂初期做出的特殊贡献,即及时替康仁堂支付租金保证金,本轮股权转让中,张晓菲实际转让额为81.50万元,即相较原有约定(35%的比例)少转让56.925万元。
根据上述转让原则,各方协议一次性调整股权结构,股权转让完成后,张晓菲的出资额由原47万元增加为314万元。
2009年11月10日,力利记与张晓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康仁堂217.5万元出资额以217.5万元转让给张晓菲;2010年2月4日,力利记与张晓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康仁堂49.50万元出资额以49.50万元转让给张晓菲。
217.5万元与49.50万元之和为267万元,与张晓菲应受让的348.5万元之间的差额为81.5万元,即该81.5万元为张晓菲实际让与创始股东的部分,由力利记直接转让给创始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张晓菲于2009年4月15日将其所持康仁堂的出资权348.50万元以0元对价转让给力利记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张晓菲与力利记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核查了力利记的股东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并取得了张晓菲和力利记出具的无关联关系承诺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张晓菲与力利记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关于核心专利技术,以及尚未取得专利的专利申请办理进展情况的核查
(一)核心专利情况
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与本所律师对康仁堂已获授权的专利及申请中专利的办理进展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康仁堂已获得授权的专利有31项,其中:1项为包装袋外观专利,1项为一种中药枳实的检测和含量测定方法,28项为涉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生产的发明专利。
在康仁堂现有专利中,28项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专利为其核心专利。
康仁堂目前已获得授权的专利情况如下表所示:
上表中,第9至第31项专利为康仁堂于2012年5月30日之后新获得授权的专利。
(二)康仁堂尚未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办理进展情况
目前,康仁堂正在申请的专利共计4项,其中:1项专利申请已取得《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处于办理专利证书阶段;3项专利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目前,康仁堂被驳回专利3项,分别为:一种山药配方颗粒及其制备方法和质量控制方法、一种麦冬配方颗粒及其制备方法和质量控制方法、一种泽泻配方颗粒及其制备方法和质量控制方法。
(三)结论意见
经核查,《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2]第036号)中确认康仁堂有8项专利,以及30项专利正在申请过程中。
该30项专利中,有23项已获得授权,1项已获得《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处于办理专利证书阶段,3项仍在申请过程中,3项被驳回专利申请。
三、关于康仁堂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后是否满足续展的条件的核查
(一)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
1、查阅了康仁堂目前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0911002156),该证书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12月14日核发,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2、查阅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京科高发〔2008〕434号)、《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
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
3、查阅了康仁堂为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所准备的相关材料,查阅了政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政和国际专审字(2012)第066号,以下简称《(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政和国际专审字(2012)第067号,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二)相关法规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复审时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三)康仁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条件。
1、2009年至2011年,康仁堂获取自主知识产权8件,其中:发明专利7件,外观专利1件。
康仁堂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康仁堂主营产品即中药配方颗粒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中“(二)中药、天然药物”中“1、创新药物”中“……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有效部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康仁堂2011年末职工总数为562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178人,占职工总数比例为31.67%;从事研究开发人员87人,占职工总数比例为15.48%,康仁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4、经审计,康仁堂2009年至2011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1,750.21万元,2009年至2011年销售收入总额为49,303.03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3.55%。
康仁堂的研究开发费用均发生在中国境内。
近三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大于6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5、康仁堂201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22,009.49万元,康仁堂当年总收入为29,162.02万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75.47%。
该比例大于6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
6、康仁堂目前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
要求。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
经核查,康仁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认定条件。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康仁堂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后满足续展的条件,其资质续展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关于利润补偿安排是否能够保证相关义务人充分履行补偿义务的核查
本次交易,向吴玢等9名自然人发行股份19,223,305股,其中6,728,157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吴玢等9名自然人已做出盈利承诺,保证康仁堂2012年、2013年、2014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950.70万元、8,193.46万元、10,079.08万元。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及《利润补偿的补充协议》,锁定期为36个月的股份可补偿的利润为:可补偿利润=补偿股份数×向吴玢等9名自然人发行股票的价格÷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
=6,728,157×17.77÷348,058,543×25,223.24
=8,664.27万元
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安排能够保证相关义务人履行补偿义务,具体如下:(一)利润补偿安排能够保证相关义务人履行2012年至2014年的利润补偿义务
1、利润补偿安排能够保证相关义务人履行2012年利润补偿义务
吴玢等9名自然人承诺康仁堂201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6,950.70万元。
根据康仁堂未经审计的2012年一季度财务报告,康仁堂实现销售收入9,160.83万元,同比增长64.26%;实现销售毛利率69.76%,同比增长8.58%;实现净利润2,397.58万元,同比增长59.44%,占2012年盈利预测数的34.49%。
2011年一季度毛利率较低的原因是当期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大,2011年下半年原材料价格逐步回落至正常水平。
根据红日药业披露的2012年上半年业
绩快报,红日药业上半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921.78万元-11,215.9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0%-160%。
康仁堂上半年实现净利润约5,263万元,同比增长91.38%,占2012年盈利预测数的75.72%。
根据股份锁定安排,吴玢等9名自然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要求,在红日药业2012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之时,本次交易向吴玢等9名自然人发行的股票全部处于锁定期内。
因此,无论2012年实际业绩如何,相关股份补偿义务人均能履行补偿义务。
即使2012年仅实现净利润2,397.58万元(2012年一季度未经审计数),相关股份补偿义务人在履行补偿义务之后,不会减少锁定期为36个月的股票数量。
2、利润补偿安排能够保证相关义务人履行2013年、2014年利润补偿义务
吴玢等9名自然人承诺康仁堂2013、2014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193.46万元、10,079.08万元。
康仁堂最近三年及一季度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分别为525.69%、143.91%、104.15%、64.26%;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3,230.47%(2008年亏损,取绝对值)、221.81%、90.25%、59.44%。
本次评估中,2012-2014年康仁堂预测销售收入增长率分别为30.55%、12.05%、17.96%,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11.72%、17.88%、23.01%,相对康仁堂历史增长数据较为谨慎,预计康仁堂2013年、2014年的盈利预测可以实现。
本次交易,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及《利润补偿的补充协议》,锁定期为36个月的股份可补偿的利润为8,664.27万元,占康仁堂2013、2014年盈利承诺总额的47.42%。
假设2013年、2014年康仁堂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实际净利润较预测净利润均下降47.42%,则康仁堂2013年、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实际净利润分别为4,308.12万元和5,299.58万元,分别较201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186.57万元)下降30.36%和14.34%。
当康仁堂2013年、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与201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比,下降幅度分别不超过30.36%和14.34%时,锁定期为36个月的股份能够保证利润补偿义务的履行。
根据康仁堂历史业绩及当前运营情况,康仁堂2013年、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1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降14%以上的可能性很小。
因此,利润补偿安排能够保证相关义务人履行2013年、
2014年利润补偿义务。
本次交易后,吴玢等9名自然人将视公司业绩、成长性及股份锁定安排决定是否出售股票及出售股票的数量。
因此,在承诺期限内,吴玢等9名自然人所持红日药业股票的数量不少于本次交易向其发行股份总数的35%,将为利润补偿提供股份保障。
另外,如果吴玢等9名自然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出售了部分已解除锁定的红日药业股份,其将会获得与出售股份相对应的资金,为利润补偿提供资金保障。
综上,根据康仁堂的实际经营情况,利润补偿安排能够保证相关义务人履行2012年、2013年、2014年的利润补偿义务。
(二)利润补偿安排能够保证相关义务人履行减值测试产生的股份补偿义务中药行业近几年发展稳定,2005年至2010年,行业总产值逐年稳步提高,增幅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据中国行业咨询网数据,2008年至2010年,我国中药饮片的年销售额增长率均在30%以上。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2年5月31日发布的《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预测“十二五”期间中药工业总产值将保持年均12%的增长率,预计2015年中药工业总产值5,590亿元。
目前,我国中药配方颗粒市场规模相对较小,但增长迅速。
据智盈投资数据,2008年中药配方颗粒市场销售额为5.92亿元;2009年中药配方颗粒市场销售额为10.9亿元,同比增长84.12%;2010年中药配方颗粒市场销售额为15亿元,同比增长37.61%。
可见,中药配方颗粒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在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康仁堂历史3年(2009-2011年)销售收入、销量、净利润均保持了很高的增长速度,以上三项指标历史3年的复合增长率均达到了57%以上。
目前康仁堂正以北京市场为依托,构建全国性销售网络,主要产品逐步进入天津、福建、山东等市场。
2011年北京以外地区实现销售收入8,566.82万元,同比增长439.70%,占康仁堂中药配方颗粒总销售额的比例由12.83%提升至31.94%。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及《利润补偿的补充协议》,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向乙方发行股票的价格,则股份补偿义务人应
向公司另行补偿,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向乙方发行股票的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本次交易,吴玢等9名自然人所持6,728,157股红日药业股票的锁定期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股票所对应的减值金额为11,955.93万元(6,728,157×17.77÷10,000)。
在医药行业快速发展、康仁堂盈利能力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康仁堂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发生减值的可能性很小,即便发生小额减值,相关义务人也能够保证履行股份补偿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基于康仁堂承诺期限实现盈利预测的可能性,相关义务人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及《利润补偿的补充协议》所做的股份补偿安排及部份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能够保证相关义务人充分履行补偿义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付洋经办律师:李赫
张力
王萌
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