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份额拆分的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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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信托产品份额拆分的合规操作,则让他颇为头疼,一旦这类P2P产品实际投资人数远远超过200人,且存在一定的刚性兑付保底收益承诺,则很有可能被认为涉嫌非法集资。
“我们的做法,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投资者资金划拨,将这类P2P产品所有投资款划入相应的第三方托管账户,再认购信托产品份额转让所对应的资管计划或FOF基金,以此解决上述问题。
”刘明表示,考虑到P2P投资者数量较多,他可能还会对资管计划、FOF基金设立多个子产品,以伞形产品架构运作。
目前,合法合规且能够实质上达到拆分信托份额给不符合「合格投资者」门槛的投资人的只有3种方法:
1.投资于信托的保险产品/券商资管小集合(谢谢 @九命补充)
可以是「投连险」或者「万能险」,投向的信托公司有一定要求但总的来说哦比较宽泛,一般收益在6-8%,例如淘宝之前的「娱乐宝」。
这种方法绝对合法,保监会明文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信托,比例也一再提高,现在好像100%也是可以的。
其法规合理性在于保险公司承担了筛选信托,识别相应风险的职责,虽然不保本,信托不能兑付时也会有损失,但是比起一般投资人,保险的风险承受能力更强。
2. 用合伙制企业方式购买信托
常见于第三方理财公司,通过设立一个合伙人制企业,由49位 LP 出资购买一个信托产品,一般最低门槛在20-30万元,比起原本100万元的门槛降低了一些。
3. 用定向委托投资方式购买信托收益权
目前唯一见到的是平安旗下的陆金所,其使用了2家资产管理公司和1家担保公司,最终由投资人与1家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定向委托投资协议,定向投资于某信托产品的收益权。
不好意思跑题了......说回到这类平台的风险。
这类平台最大的风险就是因为其不合规性决定了所有后续的动作都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1. 合同合规风险
这份不合规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有多大效力,出现问题时是否可以或者说多大程度上能进行相关维权,我表示强烈质疑,有法律相关的朋友具体说说最好;
2. 信托受益人身份风险
在这类网站上投资的个人其实并不是受益人,受益人是平台,信托公司没有任何义务服务你,你也不可能行使任何你的受益人权利。
说白了,你跟这个信托在法律层面没有一丁点关系。
3. 网站道德风险
没托管,违规,资金池,这三条就够了,就像我开头说的,明知故犯,企图混淆概念,以创新之名行违规之实,我只能说我对网站创始人的品行不太有信心,这是卖给一般老百姓的啊,这尼玛说轻点是昧着良心,说重点就是先崩后问都不委屈你。
写在最后
我本人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之前也曾在个人理财领域工作过,我深深地理解现在对于一般老百姓的投资渠道少,产品也少,而相比之下,信托因为赶上大发展的几年,收益高,看起来又安全。
富人通过买信托更富裕,而穷人只能买点余额宝。
但是这真的不应该成为这类平台存在的理由,普惠金融不是指什么东西都能随意让任何人自由投资,这不叫普惠金融。
高风险一定和高收益对应,信托这种产品,只不过是由于国内畸形的金融监管,风险无法被完全暴露,如果说你知道你的钱其实借给了一家负债率高企,资金链紧绷,但是据说只要房地产市场上涨,地方政府不换人就还能挺下去的房地产企业时,你还这么放心吗?大部分人其实还是觉得信托没风险,出了事也有信托公司兜底罢了。
简而言之,就是哪家金融机构对这个产品的交易对手选择、尽职调查、结构设计和风控措施落实承担主动管理的责任。
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前端资管明确产品用途是购买某公司的信托产品,而信托端只列明自身不承担主动管理的义务,仅是通道类业务。
这样的产品就要小心,事实上可能没人把关,资管和信托都不是主动管理,都没有对产品进行实质分析评估,风险肯定很大,投资者慎入。
反对,不会显示你的姓名
先不考虑监管,换位思考一下,若你有一个生意需要债权融资,现在有10个能出1000万的人、100个能出100万的人、10000个能出1万的人,找哪群人借钱综合成本最低、沟通管理最省心?
如果有人把原本舒舒服服找10个富人搞定的事费劲巴拉地拆小了卖给10000个小白,还给出了高收益率,那多半是隐藏了项目的高风险,对小白投资人而言,主要风险就是可能会逾期或亏掉本金。
投资者问:投资者应该如何选择信托产品?
展恒理财回答:选择合适的信托产品非常重要,选择的标准有三:一是要选择有信誉的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通过了解其资金实力、诚信度、资产状况、业务水平、人员素质和历史业绩来确定;二是信托计划的设计质量、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向、管理方法和水平、信托的期限、流动性和收益率,以及信托财产的风险性与安全性等;三是委托人要选择与自己的经济能力、承受心理相适应的品种。
展恒理财同多家信托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具有自己的专业化研发团队,以第三方的客观角度,选择市场上优质固定收益信托推荐给投资者。
(展恒理财基金研究中心黄宝杰)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
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相当多的人做为大规模资金的运营者、投资公司的老总们,每天都会过眼很多的项目,其中有一部分是由业务员接来的投资债权的项目。
这些项目中一大部分是债权,缘于银行和资产公司不良贷款产生的不良债务,经过官方行业核销后,由银行的相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以收回国有资产、减小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些债权在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经过打包,对外转让。
债权分为几大类型,最常见的是公司用股权抵押贷款形成不良债务,公司股权抵押给银行,当贷款还不上,最终的处理方法是银行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对有实物资产的公司就通过法律诉讼进行实物资产查封禁止上市交易、冻结账号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然后通过交易所和资产公司。
这些不良资产实际是银行坏账的处理产生的金融产品,虽然称为不良资产但其中很多却是优质资产,银行因为本身的特殊性,对很多的不良资产包并不能直接的进行变买,而是转给专门处理国资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对外出售,以期收回国有资产流失。
有也没有实物资产的公司债权,这种公司在破产清算时,因为公司所抵押的航权实质很空洞,比如专利权,品牌价值,这种债权包的价值不好估量,对于投资者风险相对很大,因为是无形资产,很难实现市场价值,这部份资产包对于有经验的投资者的运作会非常的考验,基本是不会做为投资目标的,除非正在着眼于借壳上市的公司,跨行业的运作,低价收了债权以期用公司的壳上市,经过资产融合,达到上市条件,缩短上市时间。
你好,这个叫债权资产包,通俗讲就是把这个债权打包卖给了第三方这个过程对于你来说就叫债权资产包处置通常债权方搞债权资产包处理有3个原因,要么是懒,要么是自身缺乏资金,要么就是债务人信用差。
债权转让涉税环节如下:
一、所得税
1、转让所得应否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对于“转让财产收入”的具体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转让债权的公司如有超出债权的转让所得,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尽管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债权转让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一般应允许其作税前扣除。
但存在限制条件,企业除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损失可以作为坏账作税前扣除外,因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发生的债权损失,一般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故若转让方的债权系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应收账款,则其转让损失可税前扣除;相反,若系借款、担保债权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应收款项,则其转让损失一般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营业税仅对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处置不动产征税,而“债权”的转让并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无须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发票系因经营业务而开具,转让方转让债权的行为不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不需开具发票。
三、印花税
印花税采用列举的方式确定征税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未将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应税凭证。
故,律师认为,除非债权转让涉及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转移,否则应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
开展防范非法集资
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 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去年年底,余额宝的强势让大众看到了草根金融的潜力。
与此相反,信托产品则因动辄上百万元的门槛而被称为“贵族”理财。
如今,这个与草根八竿子打不着的理财方式却因网站平台将信托、资管产品分拆上线而疑似“飞入寻常百姓家”。
不过,业内人士指出,这种做法具有巨大的风险隐患,投资者需谨慎。
信托100乐此不疲
最早因信托产品拆分销售而引起市场关注的是信托100网站。
该网站由财商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商通”)发起并负责运营,该网站平台将信托“拆分”来卖,投资者以100元/份的低门槛投资高收益的信托产品,存款期限6-36个月,预期年化利率可达8%—12%。
在经历一番是创新还是违规的激烈辩论之后,信托100的行为被定性“违规行为”。
针对“信托100”分销信托产品,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张电中强调,对于这一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严肃处理。
监管部门将积极探索和推动设立信托行业稳定基金,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而之后,信托业协会也发表官方声明,“信托100”网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提示投资者对各类信托产品宣传信息保持高度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非法信托活动。
参与非法信托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不过,虽然银监会、信托业协会两部门施压,但信托100网站却似乎愈挫愈勇。
近日,该网站又新推升级余额宝“如意存”,100元起投,收益在10%左右。
记者查阅该产品的投资方向发现,信托100标榜该产品“投资标的以1—3年期的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为主,搭配一定比例的现金管理类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