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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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08-27
作者简介:李阳(1990-)
,女,汉族,河北平泉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
李 阳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7
) 摘 要:
阐述了区域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的含义,分析了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及主体,提出了京津冀实现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路径。
关键词: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X 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15)19—0061—02 早在19世纪前,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就曾说过这样令后世警醒的话语:“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
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
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
[1
]。
近年来,京津冀地区的空气污染、水资源污染、水资源短缺等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发展,加之生态环境的跨区域性特点,谋求三地府际协同治理生态环境问题是解决京津冀区域环境问题短期目标,实现政府、市场中的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多元主体间的协同治理是其解决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长远目标。
1 区域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的含义
曹姣星指出“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即指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多元治理主体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相互协调,合作共治,以最大限度遏制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意在通过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社会力量的协
同合作,纠正社会行为主体的非生态性”
[2
]。
这一概念基本概括了协同治理的主要主体、
过程和目标。
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过程的相互协调与合作共治,以最大限度遏制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为治理目标。
但这一概念用于解释京津冀区域环境的协同治理参与主体和目标并不完善。
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根据协同理论的创始人—
——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他认为协同是指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相
互之间协作而产生的集体效应或整体效应[
3
]。
从其对于协同的定义出发,可见协同的主体是指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
因此,具体到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主体不仅指多元的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公民。
还有另外一种补充,即区域内部不同的政府主体。
俞可平在《治理与善治引论》中提出治理目
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
[4
]。
据此,京津冀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是指在生态环境治理中,
京津冀三方政府以及多元治理主体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相互协调,合作共治,以最大限度遏制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最大限度地增进区
域生态效益的过程。
2 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必要性2.1 京津冀生态环境的跨区域扩散特点
近年来,京津冀作为区域整体的生态环境问题表现得越来越突出,面临环境污染和资源紧缺的双重困境。
根据去年3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2013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空气质量报告》显示,全国范围内“京津冀区域
空气污染最重”。
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2013年重点
区域空气质量状况显示,京津冀13个城市中,有7个城市排在污染最重的城市前10位,并且均在河北省[5]。
究其原因不难发现,
河北作为京津发展的后工厂,以损坏自身生态利益为代价,在向京津输送自然资源包括能源、水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一五”以来,仅承德地区为保证京津纯净水供应
问题,相继取缔企业1410家,减少项目2014个[6]。
从中不难发现河北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出现,京津有着不可推卸的生态责任。
因此,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仅仅依靠河北进行解决是不合理的,应诉诸京津冀多个责任主体的协同治理。
2.2 京津冀政府“
各自为政”的利益博弈目前,我国国情是以行政区划综合考量与评价各个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状况。
然而生态的跨区域特点使得以行政区域作为衡量标准陷入困境。
因此,长期以来我国都面临对跨区域的环境问题无法追究责任的状况,跨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地方政府出于追求地方政绩的考虑,通常将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在区域整体的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往往陷入“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共输局面。
主要因为地方政府存在政绩攀比心理,为提高地方政府的G D P 总值,
往往出现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片面的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现象,造成
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后果。
2.3 单一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失灵现象
由于生态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因此,单一治理主体在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上存在失灵的现象,很容易导致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的失败。
作为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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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15年10月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O c t o b e r 2015
第19期总第3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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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由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以及生态环境污染具有负外部性,市场往往无法实现公共利益引导生态效益最优化,容易在配置生态资源过程中出现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作为市场失灵的有益补充理应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着力,但由于政府往往代表地方利益,容易出现利益博弈和利益冲突,在未能及时协调的状况下易陷入零和博弈的状况,从而导致政府干预的失败;作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有益补充的社会组织即非政府组织由于其有着天然的公益性和志愿性,但也存在自身的缺陷。
如无法获得政府的有效支持、自身组织涣散、资金短缺等因素易导致非政府组织在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中易出现志愿失灵的现象。
3 京津冀生态环境问题协同治理的主体
3.1 京津冀府际协同治理
由于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实现京津冀地方政府有效协同是实现多元协同治理的前提。
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首先是三地政府间的协同,包括:北京政府部门、天津政府部门以及河北政府部门。
三地政府应根据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现状,通过平等的协商与合作达成共识,以实现生态效益为目标,共同解决区域生态环境问题。
同时,由于我国行政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重合的现状以及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联系,鼓励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同治理,搭建各部门跨区域合作的平台,在协商基础上达成共识,共同解决区域环境问题。
3.2 京津冀多元主体间的协同治理
京津冀三地政府作为生态环境问题治理的首要主体,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但同时不能忽视其他参与主体的作用。
协同治理理念强调各参与主体之间不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是相互协作的平等关系。
因此,京津冀生态环境问题应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前提下,加强包含市场中的企业、社会的非政府组织、公民在内的多元参与主体的积极参与,并随着社会资本、社会机制和公民社会的完善获得与平等的治理地位,从而发挥治理效能。
3.3 京津冀区域环境问题协同治理的主体协同模
型
图1 主体协同模型
具体而言,
京津冀区域协同治理的参与主体纷繁复杂,简单归纳为2类形式:①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主体应是单一地区内不同参与主体;②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主体应是不同地区间某一参与主体。
从
整体而言,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体是不同区域不同参与主体。
详细的主体协同模型如图1所示。
4 京津冀实现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路径
4.1 近期目标:实现京津冀三地政府的府际协同治理
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近期目标是实
现京津冀府际协同。
京津冀府际协同治理的实现,要诉诸中央政府的力量,由中央政府带头设立京津冀协同治理机构。
协同治理机构的设置作为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近期目标和前提是因为:机构的社会为京津冀协商与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通过这一平台,京津冀政府可以就区域环境问题展开对话,从而实现生态环境效益。
该机构由中央政府设立,对中央政府负责,对京津冀整个区域的生态环境具有管辖权。
除了设立府际协同治理的机构以外,对于京津冀多方治理,还包括三地市场的协同、三地社会组织的协同以及公民的协同,因此除建立府际协同治理机构外,完善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的市场、社会组织协同的制度机制也是实现京津冀区域协同治理的应有的路径选择。
4.2 长远目标:实现京津冀多元参与主体的协同治理
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长远目标是实
现京津冀区域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将多元参与主体间的协同治理作为长远目标,是因为其实现需要很完善的社会政治条件,而这种条件的具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但现有的社会政治条件如传统单一政府治理观念、权威性的政府治理机构、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发育缓慢的社会组织以及滞后的公民素质等条件不够完善。
完善这些社会政治条件,需要完善现有社会资本,制定相应的制度机制。
具体到实践层面而言,笔者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思路:①加大宣传力度,培育多元参与主体的公共精神;②加快制度机制建设,塑造多元主体间的协同关系;③健全法律
法规,优化多元主体间的权责体系。
总之,实现京津冀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努力,需
要政府部门的协商与合作,更依赖于市场主体、非政府组织主体与公民主体的公共精神的养成以及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来保障。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
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 曹姣星.
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行为逻辑与实现机理[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2).
[3] 赫尔曼·哈肯.
协同学:大自然成功的奥秘[M ].凌复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4] 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J ].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5).
[5] 薄文广,
陈飞.京津冀协同发展:挑战与困境[J ].南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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