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管理制度大全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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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管理制度大全文员
房产中介管理制度大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产中介行业的发展,提高房产中介行业的服务水平,保障房产中介经纪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所有从事房产中介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房产中介行业的工作。

第三条:房产中介经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确保房产中介服务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诚信性。

第二章房产中介经纪人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房产中介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无犯罪记录;
(三)经过培训并取得国家规定的房产中介从业资格证书;
(四)有从事房产中介工作所需的必要的经济和管理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
(五)在申请前5年内未受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未涉嫌刑事犯罪或被列为失信人员;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房产中介经纪人的行为规范
第五条:房产中介经纪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保管客户的权益,在客户委托下,为客户提供专业、诚信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用,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以不合理手段向客户收取费用;
(三)根据客户委托的要求,为客户提供房屋买卖、租赁、评估、信贷等房产中介服务,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四)及时将委托信息、客户意见和其他相关情况反馈给上级管理部门;
(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所知道的客户隐私保守秘密;
(六)遵守统一的行业规范,确保行业内秩序良好。

第六条:房产中介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违法、不正当的活动:
(一)以不正当手段强行推销、欺骗、诱骗客户办理房产中介业务;
(二)泄露客户隐私信息,侵犯客户合法权益;
(三)在中介服务时向客户虚构房屋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四)收受、索取回扣、佣金或接受他人的请托、贿赂等,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试图以种种手段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收益。

第四章对房产中介经纪人的管理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建立房产中介经纪人档案,并结合具体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注重对房产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房产中介经纪人,要进行举报和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条:房产中介经纪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对所从事的房产中介业务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房地产业协会。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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