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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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主讲人:李冬楠
•
•前言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
四、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
五、参考书与网站
•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
(一)西方
•政治地理上指西欧和北美。
具体而言,指古代希腊和罗马;中世纪西欧大陆;近代英、法、美、德等西方国家。
•(二)法律思想
对法律现象系统思维的结晶。
、从思维形式看,人对法律的思维有四个层次:
()法律感受、法律心理。
()法律观点。
()法律观念。
()法律理论或学说。
•、从思想对象内容来看
()法思想:
①什么是法(本体论)
②法来源于哪里(渊源论)
③法有什么作用(价值论)
()法治思想
()法制思想
()法学思想
•史
•历史,即人们关于法律思想的萌芽、诞生、发展、演变的历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自古代希腊至世纪末为止西方社会有关法律思想的起源、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及其规律。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
•与西方法哲学史的关系
•与法理学的关系
•(一)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
弗里德曼: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
范忠信:一定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一定历史时期里主流法律思想的结晶或法规化;反过来,它又是下一时代主流法律思想的立足点或依托。
—“其然”与“其所以然”的关系。
•(二)与法哲学史的关系
•“法哲学”是对法律现象的哲学思考,根本看法,关注的是法律现象中本质的和主要的方面,具有抽象化、整体性和本质论的特点。
研究方法是抽象和理论的,是对法学理论进行横向的解剖面。
•“法律思想”可以是抽象的,也可以是具体的,对同样的法学问题是沿着纵向的线索进行解析。
•(三)与法理学的关系
•法理学从理论上对法的解释是建立在法律思想家的认识的基础上,所以法理学离不开法律思想史,否则法学概念、原理、原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法律思想史也离不开
法理学,否则就难以对历史上的思想材料进行科学取舍评估。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历史状态中的法理学。
——如果说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是什么的学科,那么法律思想史就是研究法律是什么的历史。
让我们沿着西方法律思想从古到今发展的漫长轨迹作一次简短的旅行,并指出漫游这种历史花园的主要路径。
古希腊哲人们努力寻找一种普遍法则,以指导人类的善良生活,他们找到了正义和自然法,并提出了法治问题。
•中世纪,基督教教义被视为唯一真理、治国方略和个人行为准则。
教义取代了法律,法学成为神学的奴婢。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古典自然法学说出现为标志,迎来了西方法学辉煌时代,自然权利、自然法、契约论、自由、平等、人权成为法学的主题,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世纪下半叶,西方法学从古典自然法学一统天下变成三强鼎立,即功利主义法学、分析法学和历史法学。
社会法学、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三大流派。
二战以后,主要有经济分析法学、行为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和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等。
世纪末又出现法律全球化思潮。
•古代社会是一种自然法律观,中古社会是一种神学法律观,近代社会是一种理性法律观,现代社会是一种理性和实证相结合的法律观。
•四、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
•
(二)对社会
、“古为今用”。
、“洋为中用。
、促进法律全球化。
•五、参考书与网站
•(一)参考书
Ⅰ教材(国内部分)
《西方法律思想史》张彩凤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西方法律思想史》徐爱国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西方法律思想史》何勤华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年
《西方法律思想史》谷春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西方法律思想史-法治源流》程波著,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吕世伦著,商务印书馆
•国外部分
《法理学》[英]韦恩·莫理森著,武汉大学出版社
《法律之门》[美]博西格诺等著,华夏出版社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爱]凯利著,法律出版社
•Ⅱ专著
•Ⅲ原著
第一编古希腊罗马
法律思想
•
第一章古希腊法律思想
•第一节概述
•古希腊的地域构成
•希腊的历史进程
•古代希腊包括了现代希腊、巴尔干半岛南部、爱琴海诸岛、意大利南部、小亚细亚西岸等跨越欧、亚、非三大洲的广大区域当时由数以百计的城邦构成。
•城邦公民
第一,城邦的政治统治者
第二,城邦的土地所有者
第三,城邦的保卫者
贵族(高级官职)—富人(普通官职)—平民(公民大会)—奴隶(为公民服务)
•二、希腊的历史进程
•米诺斯文明
•迈锡尼文明
•荷马时代
•城邦时代
•迈锡尼文明
•因伯罗奔尼撒半岛的迈锡尼城而得名。
公元前年左右,希腊人开始在巴尔干半岛南端定居。
从公元前世纪上半叶起逐渐形成一些奴隶占有制国家,出现了迈锡尼文明。
以卫城、宫殿和规模宏大的圆顶墓为特色;其中迈锡尼的卫城建筑最为雄伟,它的卫城入口是著名的狮子门。
•谢里曼阿伽门农面具
•米诺斯文明
•存在于大约公元前年一直持续到约前年。
是欧洲最早的古代文明,也是希腊古典文明的前驱。
以精美的王宫建筑、壁画及陶器、工艺品等著称于世。
•米诺斯宫殿壁画
•米诺斯宫殿壁画
•荷马时代(世纪-世纪)
•法律思想产生和萌芽时期。
希腊人处于部落状态,多用宗教和神话思考、解释自然界和社会发生的一切现象,指导其宗教和道德活动。
《荷马史诗》证实希腊人已从神话中发展出正义理念,并且与法律相关联,西方法特质的二元法观念(自然的法和人为的法)便萌芽于此。
•确立阶段(公元前世纪-公元前世纪)
希腊人开始由部落向民族的过渡,同时进入了城邦形成时期,也是其理智开始警觉之时,开始了对国家和法律的理性思考。
如以自然为前提对法律本原的探讨,认为自然法是统摄法律世界的本原,是最高抽象原则,是现实法存在与变化的原因,即法律依据其本性(自然法)存在变化,并不受外来神的支配。
•世界本原
•泰勒斯认为万事万物的本原是水,一切都是从水产生而来,最后又复归于水;赫拉克利特认为是火。
德谟克利特认为世界的本原是原子,其结合构成各种事物,其分离就是事物的灭亡。
•黄金时代(公元前世纪前后)
•年的波希战争中希腊取得了胜利,使雅典成为当时希腊军事、经济、文化的中心,也迎来了古希腊奴隶制发展的黄金时代。
诞生了最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
•古希腊的衰落时期
•经过伯罗奔尼撒战争,以雅典为首的民主制城邦国家败给了以斯巴达为首的贵族制国家,使得古希腊的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在这个盛极而衰的阶段,产生了西方历史上两个著名的大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以雅典为首的提洛同盟与以斯巴达为首的伯罗奔尼撒联盟之间的一场战争。
•希腊化时期
•三次马其顿战争后,希腊成了马其顿王国的附庸。
亚历山大大帝,在三次马其顿战争中广泛传播希腊文化,历史上称为希腊化时期。
•代表人物是伊壁鸠鲁和芝诺,前者提出社会契约说,后者最早提出自然法的理论。
•希腊化时期()
城邦时代终结即是希腊化时代的开始。
亚历山大醉心于希腊文化,他东征的过程即是希腊文化向东传播的过程。
他死后,其帝国被几个部将瓜分,他们在巴尔干半岛和亚非被征服的地区建立了几个王国,希腊的语言、政治传统、艺术形式以及思想观念广泛传播开来。
•第二节智者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智者学派
•智者是一些与希腊哲学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及亚里士多德等人几乎同时代、甚至略早于他们的思想家,如普罗塔哥拉、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
这些人以传授知识为主,自招弟子,并以此为生。
•智者学派的特点
•以教育为职业的哲学家或思想家,以传授知识(伦理、语法、逻辑、修辞、诉讼)为己任。
•来自不同地区,师承不同学说,理论五花八门。
•自招弟子,教书收费。
•
第一,以“自然”为前提,提出“自然法”概念,并讨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关系。
第二,人为法而言,法律是源于自然和神,由贤人制定且经共同体成员一致同意的正义准则,是善恶的标准。
第三,以人的眼光考察社会、政治和法律问题,将人在自然、社会和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加以合理化。
第四,主张维护和遵守法律,强调守法的重要性。
•普罗塔哥拉
•“人是万物的尺度”,即世间万物,不管存在也好,不存在也好,都仅对人而言。
个人主义、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是其哲学理论的基本特征。
•《论神》中,称神是不能认识的,不知道他们是什么,也不知道他们是否存在。
•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苏格拉底(,公元前~公元前年)是与智者同时代、古希腊最著名的思想家,柏拉
图的老师。
“助产术”是其重要的辩论法思想;“述而不作”是其教学、思考的原则。
•苏格拉底的主要观点
第一,“认识你自己”—开辟了西方的理性传统。
《申辩篇》:“神教我完成哲人的使命,教我研究我自己和别人的内心。
”
•德尔菲神庙
第二,美德即知识,知识贵族统治论。
第三,法律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守法是绝对的”
“守法即正义”
你为什么守法?
权威性;强制性
实用性;
•苏格拉底“守法”的原因
第一,可以感谢国家的恩惠。
第二,雅典的法律具有高尚性、神圣性,甚至超过他的父母,更有义务遵守。
第三,如果法律是具有德行的法律,法律又和公民之间存在契约关系,那么,守法就成为公民的德行之一。
怎么样培养“守法”的意识?
•守法(德行)—美德—知识—学习
•守法—培养守法精神和法治化的社会环境(行政机关违法和司法不公正)
孟德斯鸠:“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
•苏格拉底思想的主要意义
•第一,将哲学从天上带到了人间,启发人们关注人生的意义。
•第二,引导人们掌握一种取得知识的正确方法且实践这种方法。
•第三,启动了西方的理性传统,并造就了一个柏拉图。
•第四,他的死引发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重要的法哲学论题:良法与恶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守法、法的效力等理论问题。
•第三节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生平
•《法律篇》
•正义观
•人治与法治思想
•柏拉图
•,前~前年。
西方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
岁师从苏格拉底。
岁创办了“柏拉图学园”,专事教学和著述,构筑其理想国。
•其代表作是《理想国》(《国家篇》)、《政治家》和《法律篇》。
《法律篇》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
•二、柏拉图的正义观
•个人正义
•国家正义
•法律是与正义论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也就是维护正义。
遵守法律,也就是服从正义。
•三、人治与法治思想
•《理想国》中的“哲学王”治下的最优理想国模式。
实质是一种人治。
•《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依法治国的次优方案。
人治和法治结合。
•如何实行法治
•首先,法律要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
•其次,为了加强法制,必须加强守法
•再次,为了使法治不成为一句空话,还必须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
包括选举官吏、搞好国民教育等。
•第四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年~前年)
•古希腊思想家、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家,“百科全书式”的学者。
岁进入雅典阿卡德米学园。
前年,成为马其顿亚历山大王子的老师。
前年,前往雅典创建吕克昂学园。
亚历山大病死后,雅典的亲马政府被推翻,亚氏被控以“不敬神明”之罪,逃离雅典。
•代表作:《政治学》、《雅典政制》和《伦理学》。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本节重点: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定义
•本节难点: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
•一、正义论
•正义的定义: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
正义是善的一种具体品质,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的分类:
•普遍正义(自然正义)和特殊正义(法律正义)
•特殊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平均)
分配正义:
•就是要求的一种比例的相称,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和能力来分配财富、官职和荣誉。
前提是亚氏承认人天生的不平等,自然的天生的不平等体现在体力、智力上的差别。
矫正正义:
•反映的是人们之间一种绝对平等的关系,是以人的等价性为前提,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同样对待。
•正义与法律
•正义与法律都是基于人的自然本性的,二者在本质上一致。
正义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和实现正义的手段,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二、法治论
(一)法治的含义
(二)法治的根据
(三)加强法治的各项措施
(四)法治论的历史意义
•(一)法治的含义
•“我们应当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不遵守,则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
•第一,良法。
立法程序的标准和实体上的标准。
•第二,普遍服从。
良好的法律制定后,应当为全社会所普遍遵守。
立法者、执法者和公民都要遵守。
•(二)法治的根据
•第一,正确性
•第二,客观性。
•第三,稳定性。
•第四,明确性。
•(三)加强法治的各项措施
•首先对法律进行了分类
第一,基本法和非基本法。
第二,自然法和人定法。
第三,习惯法和成文法。
第四,良法与恶法。
•宪政理论
•根据执政人数的多少和统治所趋向的目的,把政体分为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
正常政体是为了城邦公共利益和整体共同的善而组成并有效能的政体,包括一人统治的君主政体、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和多数人统治的共和政体。
变态政体是只谋掌权者自身利益的腐败政体,其目的不是正义或至善,包括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及平民政体。
•
•其次,要加强立法
第一,所定法律必须反映中产阶级利益。
第二,要详细研究国家的情况,才能制定法律。
第三,要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加强教育。
第四,法律的灵活性和稳定性相结合。
•再次,必须加强执法
“法律应该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
”
•最后,强调民众(包括统治者)对法律的遵守。
•(四)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历史意义
•首先在于他的法治理论比较彻底,强调依法治国的法律必须是良法。
•其次,法律应得到普遍的服从,不仅是老百姓必须遵守,而且立法者也必须遵守法律。
•再次,亚氏强调的为什么实行法治的正义理论,提出法是正义的体现,是人类的理性原则,实行法治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或普遍(奴隶除外)的利益,它不是为某一阶级的利益或个人的利益的宗派统治或专横。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一、罗马的历史
•罗马经历了君主国(公元前年~公元前年)、罗马共和国(公元前年~公元前年)、罗马帝国(公元前年~公元年)三个主要阶段。
•公元年,帝国分为东西两半,公元年,西罗马帝国陷落,公元年土耳其人攻占了君士坦丁堡,结束了东罗马(拜占庭)帝国。
•二、罗马法诞生的历史背景
第一,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二,立法活动的活跃。
第三,法律与宗教的分离。
第四,法律教育的兴起。
第五,自然法思想的传播。
第六,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
第七,百家争鸣的学术环境。
•
三、古罗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第一,法律思想主要来源于古希腊的法哲学。
•第二,法学理论继承大于原创。
•第三,法律思想具有多元化性质。
•第四,法律思想具有平等和权利辩护的倾向。
•第五,理论较务实,实践色彩浓。
•一、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派从公元前四世纪末一直持续到基督教时期,大体分早、中、晚三时期。
•创始人是芝诺,早期代表人物克利西安、克吕西波;中期代表人物帕尼提乌斯,他把斯多葛学派的学说传入了罗马。
晚期代表人物塞内卡,马可·奥勒留等。
•二、斯多葛学派创始人—芝诺
•希腊城邦塞浦路斯岛西特姆城人,出身于商人家庭。
先受教于犬儒学派,也可能在柏拉图学园听过课。
约公元前年,在雅典创立了“画廊学派”,即斯多葛学派。
芝诺先后讲学三十年,学派在芝诺死后继续发展,传入罗马后,成为罗马帝国的官方哲学。
•三、自然法思想
•自然界的一切都是必然的,都受制于普遍的自然规律或自然理性。
•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关系:人类“最高的目的是按照自然生活,即按照自己的本性和普遍的本性生活,绝不做共同法禁止的事情,即绝不做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的正确理性所禁止的事情。
•犬儒学派
•创始人是安提斯泰
•人要摆脱世俗的利益而追求唯一值得拥有的善。
真正的幸福并不是建立在稍纵即逝的外部环境的优势。
每人都可以获得幸福,而且一旦拥有,就绝对不会再失去。
人毋须担心自己的健康,也不必担心别人的痛苦。
•早期的犬儒坚持内在的美德和价值,鄙视外在的世俗的功利。
晚期却只认外在的世俗的功利,否认内在的德性与价值。
愤世嫉俗就变成了玩世不恭。
•现代,“犬儒主义”这一词在西方则带有贬义,意指对人类真诚的不信任,对他人的痛苦无动于衷的态度和行为。
四、平等观
第一,按照自然生活,服从普遍的自然法是一种至善的、平等的和有德行的生活。
第二,按照自然生活,人的内在的精神便会获得自由,这是一种最有平等价值的伦理生活。
第三,人因具有共同的与上帝意志的自然理性而在类上是平等的。
•四、影响
•第一,使自然法从以亚氏为代表的城邦国家思想中走出来,进入普遍的人类世界,由此,自然法具有了世界性理性,法律具有了普适性规律。
•第二,架起了古代自然法通向近代自然法的桥梁,其中包含的普遍理性和自然法学的世界主义及人人平等的个人主义世界观,对其后罗马法和公私法制度的影响是深刻的。
•第三,确立了一个新的价值尺度,即唯以人的精神特征和道德水准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
•第四,奠定了—世纪西方法学发展的理性基础。
•梅因:法学家同斯多葛学派哲学家的联盟延续到数世之久。
•梅因:“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
•穗积陈重:自然法是西方法律进化之原动力,西方法律的形成都受教于斯多葛学派。
“假如没有自然法,意大利半岛上的一个小小的农民共同体(罗马共和国)的小规模的法大概不会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文明圈的普遍的法律;假如没有自然法,神的睿智和世俗的理性大概就不会相结合,从而出现中世纪综合的伟大的教会法思想;假如没有自然法,那么,大概也不会发生美国的独立战争和法国的资产阶级大革命,自由和平等的伟大思想大概也不会侵入人们的思想当中,并融入近代法典之内。
”
——【意】德恩特莱弗
•第二节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古罗马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
出身于古罗马的骑士家庭,当过律师,后进入政界。
公元前年当选为执政官,后被政敌杀害。
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代表作是《论国家》(《论共和国》)和《论法律》。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自然法理论
(一)自然法的定义
(二)自然法的内容
(三)自然法的起源
(四)自然法的特点
(五)人定法(实在法)
(六)自然法与人定法关系
(七)万民法
(八)平等原则
•二、法律观
•法是人类的最高理性:“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事情。
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
•“法律是根据最古来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的或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主要内容:尊敬师长、尊重神袛、尽忠报国、孝敬父母、知恩图报等。
“恶法非法”。
•(二)法的起源
•自然是上帝创造的,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就必须服从上帝。
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上帝的理性就是正确的理性,所以,上帝的理性也就是真正的法律,西塞罗把上帝的理性叫做自然法。
•法分为两部分,一是自然法,一是人定法。
•(三)自然法
•自然法源于自然,源自上帝的理性。
法律中贯彻始终的就是正义、理性、自然和神明。
在法的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的、最高的就是自然法。
•第一,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为人神所共有。
•第二,自然是永恒的,作为自然的法则的自然法也是永远有效的。
•第三,自然法是最高的。
这种最高,是因为它是神意的体现,是由上帝制定、解释和颁布的。
•(四)人定法
•人定法位于自然法之下。
人定法如果不符合自然法,其就没有效力,就不能成为法律。
人定法的最终根源是自然法,是自然法以人的语言的表述。
•由于人定法是自然法的人为体现,是神的(自然)意志的外化,是人们正常行为的具体规范,因此,制定、了解、贯彻、遵守实在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实施实在法,也就是实施自然法、贯彻人类的正确理性。
•
(五)世界法
•“将不可能在罗马一种法律,在雅典另一种法律,现在一种法律,将来另一种法律。
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
”
•“我们制定法律不是为罗马人民,而是为了所有高尚、心灵坚强的人民。
”
•一、国家观
•国家的定义: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
理想政体是结合三种政体优点的混合政体,即罗马共和国的政体
•评价
•继承古希腊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对法的价值层面问题的思考,按照罗马社会和国家的需要系统发挥了自然法思想。
•将希腊精神转变或物化成现实政治法律秩序,将自然法精神通过罗马法及其原则延续下来。
•将罗马法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谁首创的,它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公法私法的区分标准
•其一,调整对象上,公法调整公共利益,私法调整私人利益。
•其二,隶属说。
私法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公法参与者之间存在着隶属、服从和支配的关系。
•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含义?
•乌尔比安关于法学的定义?
•法律不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不是压迫的工具。
•乌尔比安:法是善和公正的艺术,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
•“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市民法
•是属人原则的法。
纯粹是罗马人所特有的法律制度的总和,是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范,仅仅适用于“罗马公民”。
•万民法
•是属地原则的法。
是罗马人和所有人共有的法。
是用来处理罗马人和其它民族纷争的法律依据。
•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