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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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制度
医师处方是执行医疗工作的重要书面文件,具有技术上、经济上、法律上的严肃性。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特对我院现有处方制度加以修订,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临床医师处方权,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长批准,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医务科与药剂科。

二、处方权分长期处方权与短期处方权二种。

长期处方权授予本院临床医师,该医师调离本院时,由医务科发函药剂科注销处方权。

新分配来院的毕业生及新调人的医师须经临床工作一个月后,由科主任提议是否授予处方权。

短期处方权授予进修医师。

进修医师须经一个月工作考察泊,由科主任提议,经医务科批准授予短期处方权并限定有效期。

三、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住院号(门诊号),科(区)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不能写为成人),时间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用法、医师签名、调剂人员签名、检查发药人签名、药价。

四、处方一般用钢笔书写。

文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名。

五、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颁发的标准为准。

如特殊需要,必须超过常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名并简要注明理由方可调配
六、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

药品用量单位以克
(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
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除复方制剂外,均应注明含量。

七、协定处方以二、四、七天用量为准。

慢性病远途患者可开两周用量,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用量。

八、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内容有错误或用药不当,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者,药师(士)有权拒绝调配。

九、有关毒剧、麻醉精神药品处方,遵照“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家属开处方。

十一、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情况时药师(士)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十二、处方书写质量正式列人医师业务考核范围,药房建立处方差错登记制度,发现问题目定期通报医务科及有关科室。

十三、住院病人出院时带药,应由医师开具处方,医保病人按医保规定,病区护士根据医嘱朱写的“取药收费单”不得交给工人或病人,只能由护士负责向药房领取药品。

“取药收费单”内容书写参照处方要求。

十四、医技科室(包括放射科、特诊科、病理室)的医师不授予处方权,鉴于上述部分科室在检查时须用药品,可由科主任提名专人开列并报医务科批准,药剂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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