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既有建构筑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既有建构筑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2.20
•【字号】务府办发[2010]20号
•【施行日期】2010.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既有建构筑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务府办发〔2010〕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务川自治县既有建筑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务川自治县既有建构筑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既有建构筑物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工作,确保全县既有建构物的使用安全,遏制在既有建构筑物使用中发生安全事故,根据遵府办〔2009〕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列出全县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既有建筑物名录;逐一建立各既有建构筑物质量安全档案(档案中附使用管理维护说明书),通过处理,基本消除全县既有建构筑物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既有建构筑物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李珍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平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谢世礼县安监局党组书记
成员:徐俊峰县发改局党组书记
何伟县监察局局长
杨猛县财政局局长
陈其县经贸局党组书记
朱俊令县公安局党委书记
曾凡学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苏其州县交通局局长
郭世军县城管局局长
涂仁忠县气象局局长
卢晓锰县建设局局长
向国县水利局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由谢世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既有建构筑物(包括中央、省、市和军队驻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构筑物和城乡个人自有房)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工作。

三、排查、处理工作范围
(一)排查范围
1.全县正在使用的各类建筑物(住宅、公共建筑、厂房、其它建筑)、构筑物
(桥梁、道路、挡墙、堤坝、围墙、涵隧、水池等)均属排查对象。

其中,重点排查已建成投用的扩内需保增长建构筑物、超期使用的建构筑物、处于恶劣外环境的建构筑物、擅自改扩建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构筑物、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有质量安全遗留问题或疑义的建构物、修建时规避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建构筑物、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建构筑物、已出现险情或疑似险情的构建筑物。

2.国家、省、市已有专门安排(如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并已完成排查汇总工作的,同时也纳入本次排查汇总;尚未开展排查工作的,列入本次排查,排查后的处理工作,以国家和省市的专门安排为准。

3.中央、省和军队驻务单位的既有建构筑物,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列入本次排查范围。

(二)处理范围
经排查定为有质量安全隐患或疑义的建构筑物,均属必须处理的对象。

其中,有紧急隐情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列为重点处理对象。

(三)探索建立排查处理工作长效机制
1.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业主)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既有建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管理。

在相关规定未完善之前,鼓励、提倡业主自行建立本单位既有建构筑物定期检查、鉴别、鉴定、维修制度,并认真执行。

2.各管理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心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在相关规定未完善之前,鼓励、提倡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建立本单位既有建构筑物定期检查、鉴别、鉴定、维修制度,并认真执行。

3.各监督责任主体(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4.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既有建构筑物较多较重要的业主,要建立既有建构筑物安全事故预防处理应急机制和预案。

四、排查、处理的工作时间安排
(一)排查工作(2010年2月-3月底)
1.各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排查登记表,2010年2月底前完成。

业主在排查时,根据需要可自行约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2.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业主上报有安全隐患和疑似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进行逐一初步复查,同时对业主的自查工作进行抽样复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隐患和疑似隐患项目登记表,2010年3月中旬完成。

行业主管部门在复查时,可自行约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3.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专家组对行业主管部门排查出的隐患项目和疑似隐患项目进行逐一复查、确认,同时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排查工作进行抽样复查,向市人民政府既有建构筑物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隐患项目登记表,2010年3月底完成。

(二)处理工作(截止2011年底前完成)
在处理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招投标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施工许可管理、工程监督管理、建筑节能管理、城乡个人建房管理、保密工程管理、军事工程管理和其它管理规定的,尚应按其规定执行。

1.处理准备阶段(截止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
(1)根据排查工作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县行业主管部门下发隐患处理通知书。

(2)各行业主管部门向业主转发隐患处理通知书。

(3)业主约请有法定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获取鉴定报告,将鉴定报告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4)经鉴定,确定为较危险且适修性差的建构筑物,以及确定为外环境恶劣不宜原址保留的建构筑物,应予拆除;确定为有一定危险但加固后可继续使用的,
应予加固。

拆除、原址重建、新址迁建,须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需加固的,由业主约请有资质勘察设计单位出具技术处理方案(按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应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须报县各行业施工图审查站审查批准)。

2.实施阶段(到2011年底全面完成)
拆除、原址重建、新址迁建,按照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加固的,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由业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核准的技术处理方案进行施工。

(2)由业主组织参建各方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意见和相关资料报送各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各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每一加固项目的重要处理环节实施监督、指导、服务。

五、责任划分与责任追究
(一)责任划分
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地方政府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1.具体建构筑物的业主(含法人与自然人,下同),是既有建构筑物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既有建构筑物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产权不清的,由实际使用管理人代行业职责)。

既有建构筑物的原建设(开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鉴定等单位和排查、处理中新增的此类单位,是既有建构筑物的质量责任主体之一,对因建设和本次处理造成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内既有建构筑物质量安全的管理主体,对本行业内的排查、处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工作(城乡个人自有房和无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既有建构筑
物,由社区(或村、居委会)组织代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下同)。

3.安监、房管、城管、建设、国土资源、气象、经贸、交通、水利、文化、公安等职能部门,是既有建构筑物质量安全的监督主体,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排查、处理承担部门监督责任。

负责对既有建构筑物排查、处理中属本部门法定职责内问题的监督、指导、协调、处理。

4.发改、财政部门。

负责既有建构筑物排查处理中涉及的项目审批、资金安排。

5.监察部门。

负责对既有建构筑物排查处理工作的行政监察,对排查处理中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6.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建构筑物的排查、处理工作负总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排查、处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责任追究
1.各业主、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未按本工作方案尽职尽责,影响排查、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党纪政纪处分。

2.各业主、行业主管部门漏报、瞒报、谎报既有建构筑物安全隐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将其行为作恶劣情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追究党纪责任、政纪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