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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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承包商(外包工程队伍,下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员工人身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承包商:是指在本公司范围内从事项目建设、改扩建、检修、维修作业、管线设备保温、催化剂、分子筛等充装、设备管线高压冲洗、绿化、土建等作业的外来施工队伍及物资供应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相关部门、各车间及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所有承包商。
公司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并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四条生产部是生产装置区承包商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安环部是公司承包商安全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办公室是承包商协调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生产部的职责
(一)负责承包商作业过程中日常检查及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负责对承包商的违章行为进行考核或处罚。
第八条安环部的职责
(一)负责对承包商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资质相关证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等进行审查备案;
(二)负责与承包商签订作业期的安全协议并收取适当的安全保证金;
(三)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厂级安全”教育;
(四)对承包商作业现场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负责违规承包商安全押金的扣除;
(六)负责组织召开承包商管理例会。
第九条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承包商资质的审核,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
(二)负责协调安排承包商的生活后勤服务。
第十条门卫的职责
(一)负责承包商入场审核、登记;
(二)负责承包商入场车辆的管理;
(三)负责对承包商进厂后的治安管理进行检查,对违章行为有权进行考核或处罚。
第十一条承包商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二)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指定专职安全负责人;
(四)建立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台帐,定期组织安全活
动、进行安全检查;
(五)服从属地单位管理,遵守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属地车间的职责
(一)按照属地原则,对在属地车间作业的承包商进行管理;
(二)对承包商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并建立台帐;
(三)对承包商作业现场和人员进行检查、监督;
(四)有权对承包商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资质审查
承包商必须资质健全,建立健全与法安德公司管理协调一致的安全管理体系,接受资质审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人员操作证,证书(消防专业许可证、安全资格证书等)的种类、数量应达到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二)安全设施、急救器材、职业卫生防护用品能够满足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三)禁止无证和临时性人员进入生产装置现场从事检修工作。
第十四条入厂教育和手续
(一)承包商签订服务项目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合同,两个合同生效后,由承包商主管负责人向安环部提出申请。
同时承包商到公司办公室交纳安全押金,安全押金按照工程款的5%收取,最低收取2000元。
安环部根据安全押金收据组织进行承包商“入厂”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场工作。
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入场工作。
(二)所有作业人员接受属地单位(作业所在单位)的“车间级”安全教育并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作业。
(三)承包商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有关证件,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者和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检查人员有权停止其作业。
(四)承包商作业人员发生变动时,变动人员必须接受“厂级”和“车间级”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教育的内容:
(一)本公司及部门、车间和现场安全方面的规定(作业时应遵守的环境保护、工业卫生、防火防爆、用火、厂内交通、气体防护、临时用电和占挖道路等管理制度);
(二)公司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
(三)历年事故案列。
第十六条承包商管理
(一)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50人的,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在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时,承包商要提供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组织机构网络图,否则不允许入厂作业。
(二)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安德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执行相关的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
1.承包商在检修施工进入有限空间、动火、高空作业、起吊作业、临时用电等每一个作业过程都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工作要求,办理相关作业票,特种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特种人员作业证”和“作业票”。
2.承包商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安全环保、消防等管理规定,要全面掌握作业点的生产工艺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三)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非本单位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应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等,在作业中发现可能对其构成影响和威胁的隐患时,要立即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处理。
(四)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配戴安全帽、个人防护器具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五)承包单位应加强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服从属地单位、安环部、承包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属地单位每天对承包商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以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承包商主管部门每周对承包商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安环部每季度组织承包商管理部门对承包商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七)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安环部组织的承包商安全管理例会,并及时将会议内容传达给本单位每位员工。
(八)承包商每月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安全活动,传达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以及与其相关的事故通报,做好活动记录。
每周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台帐。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属地单位和主管部门。
(九)承包商根据各车间在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告知的作业危险源,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作业风险因素削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十)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根据危险特性设置相应标志,夜间要设有红灯警示,并做好防护。
施工和检修机械、施工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十一)承包商要严格实施制定的控制环境污染的措施。
对重要环境因素,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措施。
在施工作业、清理设备等过程中确需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其预处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线要按照生产部和安环部的审批要求进行。
(十二)承包商在作业中未经安环部批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
如作业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时,承包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完工后,要立即恢复消防通道的畅通。
(十三)承包商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要配带阻火器,在
规定的路线上行驶。
如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必须到生产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装置区。
(十四)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中控室、承包商主管部门和安环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十五)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按“安全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十六)承包商违反本规定,将依据法安德公司考核规定处罚。
(十七)处罚单位填写《法安德公司现场违章处罚通知单》(一式三份),1000元以上(含1000元)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上交公司办公室。
公司办公室扣除安全押金后,在《法安德公司现场违章处罚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后,一份办公室留存,一份处罚单位留存,一份返还承包商(由处罚单位负责返还承包商)。
《法安德公司现场违章处罚通知单》见附件。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