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物探勘探、检(监)测、测试成果报告主要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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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探勘探成果报告
1.1物探项目外业工作结束后应编写物探成果报告,报告应内容全面、目的明确、方法技术可靠、数据真实、图表齐全、结论正确。
1.2 采用单项物探方法完成一个工区的一项或几项工作任务应编写单项物探(或专项)成果报告;采用多项物探方法完成一个工区的一项或几项工作任务应编写综合物探成果报告。
完成一个工程或工区的一个设计阶段的物探工作后,应编写阶段性综合物探成果报告。
1.3单项(或专项)和综合物探成果报告宜包括概况、地质及地球物理特征、物探方法与技术、探测依据、质量控制、资料整理与解释、结论与评价、问题与建议、附图与附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概况宜包括工程概况、任务来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以往工作情况、工作量完成情况。
2地质及地球物理特征宜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岩土体的物性特征。
3物探方法与技术应包括所选用的物探方法及原理、现场试验情况、测网和测线布置、现场工作方法与技术、仪器设备及工作参数等。
4探测依据宜包括规程规范、设计要求等。
5质量控制应包括质量控制目标、质量控制措施。
6资料整理宜包括数据质量评价、数据处理流程、方法、参数、反演计算成果。
7资料解释宜结合相应地质资料对物探孔、测线和测网的物探成果资料进行地质解释和推断。
8结论与评价宜包括勘探成果结论、任务解决的程度、成果验证对比情况及解释精度等。
9 问题与建议宜包括本次物探工作尚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补充开展其他物探工作和验证工作的建议。
10 附图与附表宜包括工作布置图、物探成果图、物探成果地质解译图、物探成果表等。
11综合物探成果报告应突出综合物探方法在解决地质问题方面的应用及各种方法所获得资料的综合分析。
1.4 阶段性综合物探成果报告宜在该阶段综合物探成果报告或以前各阶段综合物探成果报告的基础上编写。
报告内容应包括:概况,地质简况及地球物理特征,物探方法综合探测成果,结论与评价,问题与建议,附图与附表。
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概况:工程概况,地理位置,物探任务,工作起止时间,物探工作布置,综合利用各种物探技术的探测情况及完成的工作量(可列表示出);
2地质简况及地球物理特征:与物探工作有关的地形地貌、地层构造及水文地质情况,地球
物理特征;
3物探方法综合探测成果包括:探测目的层(体)的地质—物探特点、探测内容、探测方法技术、各物探方法的综合分析和地质解释;
4结论与评价:阐明应用综合物探方法所解决的工程地质问题的结论与效果,并作出成果质量与精度评价;
5问题与建议:本次物探工作尚存的问题以及需要补充和需要开展的其他物探工作和验证工作的建议;或者是本次探明的问题,以及可行的设计及施工处理建议;
6附图与附表宜包括工作布置图、物探成果图、物探成果地质解译图、物探成果表等。
1.5 物探成果报告的插图可包括:方法原理图、典型曲线图、对比分析图等;插表可包括工作量表、物性参数表、仪器参数表、成果解释表、测试数据表、探测精度表等。
1.6 物探成果报告的附图和附表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各方法的要求。
2物探检(监)测成果报告
2.1物探检(监)测成果报告内容应包括:概况、地质及地球物理特征或工程设计及施工简况、检(监)测方法与技术、质量控制、资料处理与资料解释、检测结果与建议、附图与附表。
2.2报告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概况宜包括工程概况、任务下达或发包人名称、工作任务、工作时间段、工作量完成情况。
2地质及地球物理特征宜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覆盖层和下伏基岩等介质的地球物理特征;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检(监)测时,应描述建筑物结构特征、施工情况和现场调查情况。
3 检(监)方法与技术应包括本次工作所选用的方法原理,现场试验情况,测点、测线或测网布置,抽样方式或比例,现场工作技术,检测环境条件、检测仪器设备性能及仪器参数选择,数据处理方法与技术。
4质量控制应包括执行标准、数据质量评价等。
5资料处理宜包括数据处理流程、方法、参数,应绘制检(监)测成果图和典型异常图。
6成果分析宜结合相应地质资料,设计或施工资料及其他已知资料对物探检(监)测成果资料进行解释和推断,对于工程建筑物进行检(监)测,应结合评价标准对工程合格情况进行评价。
7检测结果与建议宜包括结果、对比验证情况、对资料使用注意事项、尚未解决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8成果报告的图、表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报告中所用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3报告封面应标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报告应应有效性声明。
2.4完成一个阶段的物探检(监)测工作后,应及时编写物探检(监)测简报。
简报内容宜包括:工程概况、检测部位与工程量、检(监)测方法与技术、检测设备、检(监)测成果与分析、结果与建议、附图与附表。
3测试成果报告
3.1 测试成果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信息、样品信息、测试信息、测试结果、附图与附表。
3.2 报告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信息宜包括工程名称,委托方、责任方及见证方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人。
2样品信息宜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型号、样品来源、样品生产日期及抽样率等必要的样品描述。
3测试信息宜包括测试日期、测试参数、测试依据、测试方法、环境条件、测试仪器与编号。
4测试结果宜包括测试参数的值与单位、不确定度及使用范围。
委托方有对测试结果评价的要求时,应根据测试依据评价。
5成果报告的图、表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报告中所用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3.3报告应具有测试、校核及审批人员的署名,并应标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每份报告应具有特定的报告编号,并应声明有效性。
3.4 完成一个周期的测试工作后,应根据生产要求编写周期性的分析报告。
内容宜包括:工程概况、测试依据、测试仪器、测试工作量与进度、测试成果的统计分析、结论与建议、附图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