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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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产品1、目的
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为防止公司员工或职能部门违反规程、违反工艺纪律、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导致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明确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权限,规范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认定与处理程序,增强员工及部门的质量意识,提高各自工作质量,最终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达到用户满意。
特制定本办法。
2、质量事故的分级
按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程度,分为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三级。
2.1质量问题
违反相关程序、制度、工艺规程或责任心不强,造成产品报废、退换货等,经济损失金额在100-500元以下的质量事件。
2.2一般质量事故
违反相关程序、制度、工艺规程,造成材料、产品报废、退换货等造成经济损失在500-xx元以内的质量事件;或对公司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质量事件。
2.3重大质量事故
违反相关程序、工艺规程,造成材料、产品报废、退换货,严重影响到交货日期等,造成经济损失在xx元以上,或对公司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质量事件。
3、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常见的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
3.1.1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作业指导文件错误导致工人施工错误造成的。
3.1.2不执行工艺纪律,导致材料、产品、部件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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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机加工件,上道工序未检\错检\漏检而直接进入下道工序后造成返修的问题。
3.1.10返修产品未经检验员确认签字直接入库而造成损失的问题。
3.1.11随意将物料变更作为其他用途所造成损失的问题。
3.1.12原始过程记录不按要求内容填写的或填写不及时影响下道工序生产及检验的。
3.1.13入库不及时,竣工资料不完整,未按时提交,影响到正常生产及发货的。
3.1.14原材料、外协件未经质检合格就领用的造成损失问题。
3.1.15材料采购的发生质量问题,检验未发现已安装造成返修损失的。
3.1.16制造部操作人员不自检或自检工作质量低下造成的。
3.1.17制造部操作人员发现实物与标准\图纸\工艺\规范不一致时,未提出异议并反馈造成损失的。
3.1.18质检人员未能履行质量控制职责造成的。
4、质量事故的处理权限
4.1质量问题处理,经质量管理部呈报通知,由发生问题所在部
门主管查清事实和责任者,并提出处理建议后,报质量管理部备案。
4.2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由质检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查清事实和责任者,一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书面报公司总经理处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及质量管理部备案。
4.3重大质量事故,由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查清事实和责任者,报公司质量事故处理委员会专题讨论确定处理决定报公司批准,由不能确定的技术原因导致的重大质量事故可提请会议讨论形成决议报公司作为责任处理的依据,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部及质量管理部备案。
公司质量事故处理委员会由总经理牵头,由质量管理部、制造部、设计部、财务部、市场部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部主管参加组成。
5、质量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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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质量问题的认定、处理程序
5.1.1发生、发现问题后,责任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质量分析会,查清事实,分析根本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间并提出考核处理意见,报到质量管理部。
5.1.2质量管理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责任单位上报的事件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维持或纠正意见。
5.1.3责任单位根据质量管理部回复意见,通报最终处理决定,并在质量管理部备案。
5.2一般质量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
5.2.1发生、发现质量事故后,质量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质量分析会,查清事实,分析根本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间并提出考核处理意见,报总经理。
5.2.2总经理在1个工作日内对质量管理部上报的事件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维持或纠正意见。
5.2.3质量管理部主管按照最终处理决定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书面通报,并在质量管理部、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5.3重大质量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
5.3.1发生、发现重大质量事故后,质量管理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查清事实,分析根本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解决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间并提出考核处理意见,报公司质量事故处理委员会。
5.3.2经公司质量事故处理委员会专题讨论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事实清楚后,做出处理意见,总经理批准后,由质量管理部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公示。
5.3.3重大质量事故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书面通报。
在质量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6、罚则
6.1根据质量事故所造成损失的大小、后果及影响程度,公司按上述相关规定给予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处罚。
6.2质量问题;按经济损失额及严重程度处罚责任人50-200元。
并在公司内部通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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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一般质量事故;按经济损失额及严重程度扣罚责任人200-500元或责任班组500-1000元,并在公司内部通报警示。
6.4重大质量事故;按经济损失额及严重程度扣罚责任者500-1000元或责任单位1000-xx元,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公司内部通报警示.6.5质量处理决定月终汇总上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处理决定落实当月绩效工资。
6.6对于隐瞒事实真相和隐瞒不报的质量事故,一经查出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离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6.7外协单位的质量问题除责任单位正常免费保修包换外,质量管理部有权按合同执行罚款。
7、管理者质量责任追究
7.1月度内连续两次及以上发生同类质量问题的,应追究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7.2季度内连续两次及以上发生同类质量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人所属部门主管的责任。
7.3半年内连续两次及以上发生同类重大质量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人所属部门领导的责任。
8、质量损失的财务核算
8.1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损失由责任单位、物流部等相关部门核算。
质管部可以参照历史案例快速比照处理.8.2重大质量事故损失由财务部负责核算。
8.3质量损失金额包括检测费、加工、人工、运费损失、差旅费、质量赔款等,其他因业务关系考虑费用不在此列。
8.4涉及责任人员由质量管理部报人力资源备案涉及金额报财务扣款。
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制:审核:批准:
第二篇:公司质量事故处理办法公司为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员工的质量工作行为,使员工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达到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
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对质量事故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三不放过”(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未分析不放过,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增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认真执行我公司质量管理的有关
规定;严格工艺纪律,做好质量事故的记录和统计。
第二条
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设计、工艺、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等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成品批报废、成批返修、降低等级或降价处
理、退货、索赔,对用户造成不好影响或影响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完成的称为质量事故。
1、图纸、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
以次充好。
10、工装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第三条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xx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
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成批退货或受到索赔罚款并已造成不良影响;
3、因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投诉或新闻媒体暴光,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损失的;
4、因质量事故造成公司不能完成月、季或年度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的。
第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3000元以上的。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总成件退货或受到索赔罚款并已造成不良影响;
废品或返修工时在12小时/批以上的。
因质量事故造成不能完成月份、季度计划或质量指标的。
第五条
发生较大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质量事故:
1、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或三包费用1000元以上的。
2、废品或返修工时在8小时/批上的。
3、虽不符合上面两条,但有下列情况者:
1)机加工。
成批生产的关键件的关键尺寸3件以上不合格。
一般尺寸5件以上不合格;或成批生产的一般件10件不
合格以上情况虽可回用,但影响性能或个观使用的。
2)焊接件:
在一个部件上经检验发现出现5处以上焊接质量问题的;
造成该某个大部件(1公斤以上)无法返工修复报废的;
当日焊接的某批次焊接件经检验发现有10件以上不合格的;
3)、冲压(锻)件。
与机加工件相同。
4)、热处理件:经热处理的零件(包括工装零件)出现成批开裂、硬度不合格,碳和氮化不合格产生严重变形,而
使零件无法返修,或虽返修但影响零件的质量。
第六条
质量责任:
1、由于图纸(包括工装、二类工具设备等)工艺文件标准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图纸尺寸差错。
设计和尺寸标注的错误,质量责任设计人员承担70%,审核人员承担30%。
2、工艺出现差错。
经首检发现,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技术人员承担90%。
操作者承担10%。
如工艺出现差错虽经首检未发现和有效防止,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承担70%。
检查员承担20%,操作者承担10%。
如操作员发现错误,提出异议未被
接受,操作员不承担责任。
在工艺技术人员承担的70%中,工艺编制设计者承担60%,审核者承担30%,会签者承担10%;
3、操作者造成的质量事故:
1)、操作者不执行“三按”、“三自”和首检、交检制度或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事故全部由操作者本人负责。
2)、在师付指导下操作的徒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导的师付负全部责任。
3)、尚未取得操作证的徒工,在无师付指导的情况下,受命于领导各管理人员下达的与本人技术不相称的操作指令
进行作业,造成的质量事故,指令者承担70%,徒工承担30%。
4)、因不执行文明生产所规定的制度,导致零件成批磕碰,锈蚀
的,由当事人负责。
5)、由于仪表(包括热工)量具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事故者负30%责任,车间主任承担负50%责任,质检人员
承担20%。
6)、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现工艺问题,避免了损失,应有奖励,可做为合理化建议申请计奖。
4、检验人员图纸造成的质量事故:
1)、检验员首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由检验员负60%责任,操作者负70%责任。
2)、零件完工检后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事故者,操作员负50%责任,车间主任
承担20%责任,质检员承担30%责任。
3)、检验中未巡检或巡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检验员负责制30%责任,操作者负70%责任。
4)、整机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致用户退货、索赔、返修等造成的质量事故,操作员负50%责任,车间主任承担20%
责任,质检员承担30%责任。
5)、量具和仪表不合格检验员应予封存,如交车间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有关检验员负全部责任。
5、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质量事故:
1)、因领导错误指挥或管理人员错误下达产品指令(包括不具备生产条件而强令下达生产指令),指使操作员违反“三按”要求,造
成的事故或管理人员承担70%,操作员承担30%责任。
如操作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责。
2)、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不重视质量,工序完工不交检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70%,车间领导承担30%。
3)、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工作失误造成发材料(材料必须有手续,无手续按错发处理)、毛坯、零件或外购等质量
事故,由库房或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6、凡采购员因工作失误,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标准件和外协员外协的毛坯、零件或工序无合格证,且不合格未经检验就投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采购员、外协人员承担70%责任,投料者承担30%。
如已交检,检验员工作失
误,判断为合格造成事故的,由采购员或外协人员承担70%,检验员承担30%。
7、产品完工未检验开出合格证,就入库供货造成用户退货的,索赔和返修等质量事故。
由车间主任、生产部长和供
销部各承担三分之一责任。
第七条
工装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
1、工装制造不合格、检验时误判为合格,由此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技术部承担50%责任,检验员承担30%,工装使
用部门有关人员各承担20%责任。
2、使用工装的操作员如使用、保管不当使工装损坏或降低精度
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负责。
3、工装运输过程中损坏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4、已验证的工装,在库房保管不善,致使工装损坏或精度损失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保管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因设备故障造成的质量事故:
1、因设备大修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维修人员承担90%,车间主任承担10%;
小维修人员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小修理人员负责。
2、因操作员对设备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故障而出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负全部责任。
3、明知设备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员擅自自动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全部负责;如管理员错误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挥者负80%责任,操作规程员负20%责任,如操作员事先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全部责任。
4、设备到大修期,由于种种原因未大修而继续使用,由生产部长、车间主任共同承担责任。
第九条
包装运输的质量事故:
1、因包装不好,运输和保管中包装箱损坏造成的质量事故,包装工承担90%,检验员承担10%;如未交检,则包装
工负全部责任。
2、运输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质量事故报批办法:
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先检验员开出不合格品单,或报废单,并及时通知车间主任(或质量管理部)。
第十一条
车间主任或生产部长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质量事故;如已构成质量事故,车间主任或生产部长应会同质检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帮进行分析;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明确原则,明确责任,找出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如事故
责任不是车间,则质检员填写信息传递反馈单,并传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由责任部门的质管领导小组在一星期内填写“质量事故分析报告表”,一式三份;根据本制度处理规定填写好处理意见,转交质检科签署意见(对事故情况予以证实);再转交质量部,质量部接到报告表后于5日内代表厂部签署最终处理决定
后,再将报告表返回质检科和责任部门各一份,另一份质量部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较大的质量事故的处理由质量部送交总工程师处理决定;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部或总工程师视情况召集公司质量
管理会议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
1、凡产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经济损失在xx元至5000元的,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半年;赔偿经济损失3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一年;赔偿经济损失20%;10000元以上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一年外,赔偿经济损失10%;以上情况除经济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并给予其他行政纪律
处理。
2、凡产生较大质量事故的责任感者,经济损失在xx元以上至5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二个月;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三个月;
3、凡生产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包括至500元,但定为一般质量事故的)扣发一个月
奖金;1000元以上至xx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一个月。
第十五条
注意事项:
1、凡有关的生产部门、管理人员或检验部门及人员,违反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上级部门已按“条例”进行处理的,不再按本制度另作处理。
2、操作者、检验员、管理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
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
除经济上予以制裁外,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3、质量事故的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不得含糊地定“xx小组”“xx 车间”等,填写清楚缺陷单和事故分析单,并注明清楚
事故由哪一道工序引起。
4、事故累计损失价值系指造成报废的本道工序和以前各工序之和乘件数之积再加材料费用之和。
作回用处理的事故
损失只按本道工序工时计算损失。
5、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款数,除赔偿费由财务处归入成本外,扣罚的奖金和下浮的工资应交质量部,作为开展全
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奖励表彰先进的费用。
第十六条
每月10日前,质量部应将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按考核要求填写表格,通知责任部门,以便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并
适时通报全厂。
第三篇:质量事故划分及处理办法产品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理办法
1.目的
规范产品返工、返修、报废管理,明确质量事故的处理办法,加强隐患整改,减少质量损失。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德炎水产食品股份公司产品实现的全过程。
3.职责
3.1品控部是质量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仲裁处理;检查质量隐患整改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3.2质量事故发生部门、质量隐患存在部门负责原因调查、分析及预防整改措施的制订及实施。
3.3产品返工、返修由责任部门承担。
3.4经理负责质量事故处理的审批/报批;负责整改措施的审批。
4.质量事故分类
4.1质量事故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中发生的半成品、成品、外包装质量问题,造成5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使公司质量信誉受到大的影响的事件。
4.2按经济损失分类为以下五类:
4.2.1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为一般质量事故。
4.2.2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元以下为较大Ⅰ质量事故。
4.2.3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5000元以下为较大Ⅱ质量事故。
4.2.4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为重大质量事故。
4.2.5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为特大质量事故。
4.3按影响公司质量信誉程度分类为以下五类:
4.3.1工厂一个月内发生1起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为一般质量事故。
4.3.2工厂一个月内发生2起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为较大Ⅰ质量事故。
4.3.3工厂一个月内发生3起或同一批号发生2起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为较大Ⅱ质量事故。
4.3.4工厂一个月内发生4起或同一批号发生3起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或有一起向监督机构或新闻媒介投诉且造成一定损失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4.3.5全年因消费者投诉总数超公司下达的比例或由于质量问题引起报纸或电视台曝光,且明显影响市场销售者为特大质量事故。
4.4产品外包装检验不合格进行返工及其损失,半成品检验及成品检验不合格的返工及其损失,产品退货、报废或中转引起的损失,均按4.2条规定分类
5.质量事故的处理5.1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制止事故发展和蔓延,并按以下程序上报。
5.1.1发生的任何类型的质量事故,必须向生产部和品控部及经理报告。
5.1.2配送部发生或发现的质量事故,需在1天内向品控部和经
理报告。
5.1.3品控部得到报告后,重大以上质量事故经经理审批后向总裁办报告。
5.1.4凡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单位均需在原始记录或工作日志上如实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现象、处理经过、当事人等,不得隐瞒真相、不报、不写或私下处理了事。
5.2品控部得到发生质量事故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调查。
5.2.1公司内发生的质量事故要到生产现场,找到当事人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处理情况、损失大小、责任单位、责任人。
5.3在调查的基础上1-2天内召开由相关部门及人员参加的质量分析会。
5.3.1质量事故分析,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提出防止今后重复发生的纠正、预防措施不放过。
5.4填写质量事故报表
5.4.1一般和较大质量事故发生后2天内,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由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如实填写《质量事故报表》一式三份,报品控部。
5.4.2品控部在签署意见之前先组织与事故相关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在意见栏内要写明事故性质、种类及处理意见,然后报经理审批,重大以上质量事故同时报总裁办。
5.4.3事故报告一份给事故发生单位,一份报财务部,一份留品控部存档。
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6.质量事故考核
6.1按该年度质量目标考核。
6.2对任何质量事故还要进行处理,查明原因和责任者。
6.2.1对事故责任单位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按事故损失金额给予10-100%经济处罚。
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质量事故,还要给予管理人员经济处罚。
6.2.2一般质量事故,对事故责任人罚款10-50元,对主管罚款50-100元。
6.2.3较大质量事故Ⅰ,对事故责任人罚款50-100元,对主管罚款100-300元。
6.2.4较大质量事故Ⅱ,对事故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对主管罚款300-500元。
6.2.5重大质量事故,对事故责任人罚款200-400元、降1-3级工资;对主管罚款500-1000元、降3-5级工资。
6.2.6特大质量事故,对事故责任人罚款400-800元、降3-5级工资;对主管罚款1000-xx元、降3-5级工资。
6.3对有意制造事故,屡次发生不认真整改,隐瞒事故真相,因事故处理不当而扩大损失者,除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产品返工、返修、报废7.1产品返工、返修
a)因外包装原因产生的不合格产品,由责任部门负责返工和返修。
品控部核算直接质量损失费用,并报财务部,从责任部门工资中扣除。
b)责任人的确定,由品控部会同责任部门主管共同调查、分析、确认,并根据责任大小,分摊承担的损失额。
c)返工、返修程序见《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7.2产品报废
产品报废且未构成质量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报废额的10%--100%的处罚。
构成质量事故的,按相应的质量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8.质量隐患管理
8.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质量隐患的申报8.2责任部门负责质量隐患的整改8.3工作程序
8.4.1各部门日常工作发现的质量隐患,应及时填写《质量反馈单》(一式三份),交品控部。
隐瞒不报,被巡查人员发现,由隐患所在部门自行解决,对其责任人罚款50元/次(或项)。
8.4.2品控部与有关责任部门协商,确定改进方法及完成时间,经经理审批后,发提出部门和
责任部门各一份,品控部存档一份。
8.4.3品控部按预定时间组织检查、验证。
未完成,又未提出可接受的书面理由,品控部对责任人处罚100元/次,并由责任部门继续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