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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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人
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招标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其他合法主体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咨询服务。

第四章招标投标
第十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邀请招标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二)项目投资额较小,招标人认为邀请招标能够满足项目需求的。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其他合法主体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第五章评标与中标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标报告。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2篇
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投标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 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3.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三、招标投标主体
1. 招标人: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招标的单位;
2. 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招标的单位;
3.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单位。

四、招标投标程序
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资格要求、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4. 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5. 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 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五、招标投标要求
1. 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确保招标信息的公开透明;
2. 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完整、准确;
3.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能力和信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4.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客观地评审投标文件,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5.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六、监督管理
1.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 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管理,配合调查和处理;
3.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3篇
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取得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前期工作。

(三)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并具备支付能力。

(四)招标人已依法设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并具备相应的招标能力。

三、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四、招标程序
(一)招标公告:招标人应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二)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资格要求、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等。

(三)投标报名: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报名材料,经招标人审核合格后,取得投标资格。

(四)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五)开标、评标、定标: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五、投标要求
(一)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要求。

(二)投标文件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陈述。

(三)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

六、评标标准
(一)投标报价:合理、合理、具有竞争力。

(二)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可行。

(三)施工技术方案:先进、适用、可靠。

(四)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可行、确保工期。

(五)质量保证措施:完善、有效、确保工程质量。

(六)安全生产措施:健全、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七、监督管理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应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有违法行为。

(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法律责任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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