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已摊销的土地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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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已摊销的土地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刘宗川
【摘要】答: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
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中没有待开发期间的土地不允许摊销的政策规定。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6(000)006
【总页数】1页(P83-83)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摊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应
纳税所得额;企业财务
【作者】刘宗川
【作者单位】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问:我公司于两年前拿地,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进行开发,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前,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土地开发性质规定的法律期限进行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
所以,我公司将待开发期间的土地按照
土地使用年限进行了摊销。
在进行开发时,我公司按照土地摊余价值计入了开发成本。
请问:1.对摊销的土地成本是否允许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已摊销的土地成本是否允许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答: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
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中没有待开发期间的土地不允许摊销的政策规定,所以,对你公司按会计制度进行摊销的土地费用应当允许在摊销的当期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属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之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虽然你公司是按照摊余价值计入开发成本,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上,仍然应当按照取得土地时支付的代价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