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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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规范

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规范

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规范一、整机状况1.整机清洁,做到“五净”且随车工具齐全。

2.各部无渗漏,做到“五不漏”。

3.出厂标牌、编号、标志齐全,字迹清晰。

二、安全部位、设施要求1.号牌完好,安置在规定部位。

2.各部不得有妨碍操作、影响安全以及限制原机性能的改装。

3.链条、胶带、缆索、转轮、转轴等外露传动件以及清选风扇进口、割刀端部、茎秆切碎器端部和发动机排气管高温处,设有防护板、罩、网;万向节、传动轴全长上设有安全防护罩;各部安全离合器安装调整正确,工作可靠。

4.驾驶室符合安全规定,门窗关闭严密、开启轻便;设有防滑踏板和拉手,安装牢固,高度符合要求;驾驶室内、外部及外罩上不得有任何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视野良好,前挡风玻璃为透明良好的安全玻璃;座位舒适,位置可以调节,便于观察、操作;左、右后视镜安装正确,影像清晰。

5.备有能有效熄灭由纤维和油料起火的灭火器两只,麻袋两只,消防锹一把。

三、各部安装、保养、调整要求1.发动机部分(1)启动性能良好,允许采用所带的起动辅助装置或措施启动。

(2)怠速及最高空转转速正常,运转平稳,没有异响;关闭油门或拉出熄火拉钮即能停止运转;在正常温度及负荷下,排气烟色正常。

(3)工作时水温、机油温度、机油压力及燃油压力符合规定。

(4)功率不得低于标定功率的90%,燃油消耗率不得高于标定的15%。

(5)三滤工作有效,安装、保养正确,空气滤清器滤清去尘能力符合规定。

(6)风扇、发电机等发动机的传动皮带型号使用正确,张紧度调整正确。

(7)气门间隙、减压机构调整正确。

(8)冷却水箱固定可靠,散热片间无油污无堵塞;散热器外侧防护网罩以及自动清洁装置完好有效。

(9)发动机机油标号符合规定,油质合格,油位正确;机油散热器安装、固定可靠,工作有效。

(10)发动机其它部位保养、安装、调整正确。

2.传动部分(1)离合器、变速箱、后桥、最终传动箱以及起动机传动机构外壳无裂纹,紧固牢靠,运转时无异响、无异常升温;各部润滑油标号符合规定,油质合格,油位正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

市辖区未设农机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管理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协调管理。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行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登记业务,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关证表。

第二章登记办理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四条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挂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不属于免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1)、所有人身份证明、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整机照片,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倮险凭证。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确定号牌号码和登记证书编号。

录入号牌号码、登记证书编号、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机身颜色、获得方式、来历证明的名称和编号、注册登记日期、技术数据(发动机型号、功率、外廓尺寸、转向操纵方式、轮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履带数、履带规格、轨距、割台宽度、拖拉机最小使用质量、联合收割机质量、准乘人数、喂入量/行数);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录入拖拉机最大允许载质量,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生效、终止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培训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培训
• GB16151.1.5.12-2019 《农业机械运行 安全技术条件》第一、五、十二部分即将
2020/6/1在7 全国颁布,并于2009年7月1日实施,也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 检验目的和意义
农业机械的技术状况直接关系到作业与行 驶的安全。为了使农业机械达到“高效、 优质、低耗、安全”的生产,发挥其动力 性能,提高其经济效益,所以对农业机械 实行安全技术检验,使之达到车容整洁、 设备齐全、机件良好、安全可靠,以便更 好的为农业生产服务。
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验
• 被检拖拉机正直居中行驶,各轴依次停放在轴重仪上,分 别测出静态轴荷;
• 被检拖拉机正直居中行驶,将被测试车轮停放在滚筒上, 变速器置于空档,起动滚筒电机,在2s后开始测试;
• 检验员按指示(或按厂家规定的速率)将制动踏板踩到底 (或在装踏板力计时踩到制动性能检验时规定的制动踏板 力),测得左、右车轮制动力增长全过程的数值及左、右 车轮最大制动力,并依次测试各车轴。按附录C.1规定计算 各轴制动率、轴制动不平衡率(左右轮制动力差百分比) 和整机制动率等指标;
• 为防止被检拖拉机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上后移,可在 非测试车轮后方垫三角垫块或采取整机牵引的方法。
2020/6/17
用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检验
• 将被检拖拉机以5km/h~10km/h的速度驶上 检测台;
• 当被测试车轮均驶上检测台平板时,急踩制 动,使拖拉机停止在平板测试区,测得各轮 的动态轴荷、静态轴荷、最大轮制动力等数 值;
2)在行驶中检查变速箱有无异常跳档现象。检查跳档的 方法如下:用低速档行驶,达到换入中速档的速度时,猛松 油门,检查中速档是否跳档;用高速档行驶时,猛松油门, 检查高速档是否跳档。
3)在行驶中选择平坦宽阔的路面,在路中间双手微松方 向盘,检查有无跑偏现象。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1范围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1范围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玉米收获机的发动机、剥皮机构、切碎滚筒、传动系统、液压系统、驱动桥装配、总体装配、主要零部件等有关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悬挂式、牵引式和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的作业安全技术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0395.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eqvISO4254-1:1985)GB 10395.7联合收割机饲料和棉花收割机安全技术要求GB 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eqvISO11684:1995)GB/T3871.1~3871.1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试验方法GB 4268.1~4268.2农业机构图形符号GB4269.1~4269.2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驾驶员操作符号及其他符号GB/T14248收获机械制动性能测定方法GB19997 谷物联合收割机噪声限值3 整机3.1 标牌、编号、标记齐全,号牌完好,字迹清晰,安全警示标记齐全。

3.2 外观整洁,机件无开焊断裂等缺陷,紧固件结合牢固,无松动。

3.3 各轴系、胶带和链条等外露旋转件,操作人员经常靠近的部位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3.4 梯子、扶手、驾驶台防护栏,完好无损坏。

3.5 各调节机构操作方便,调节灵活可靠,各部件调节范围能达到规定的极限位置。

3.6 各操纵机构轻便、灵活,松紧适度。

所有要求自动回位的操纵杆,在操纵力去除后,应能自动返回原来位置。

3.7 运行平稳,无卡碰和异常声响。

3.8 割台每行摘穗架上表面平行,平行度不大于3mm。

3.9 割台液压机构在工作状态下,提升速度为0.2m/s~0.4m/s。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培训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培训

编制过程
❖ 2008年6月15日,标准起草编制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标准起 草编制会议。在标准起草编制工作组成员分别完成了编制工作任务 的基础上进行了统稿,合并类同内容,删除冗繁内容,在总体上统 一规范各部分内容和写法,完成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 验项目和方法》(初稿)
❖ 2008年7-8月,标准起草编制工作组各成员按照任务分工对《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初稿)征求有关基层农 机监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讨论修改,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具体建 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传送到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汇总整理,形成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草稿)。
❖ GB16151.1.5.12-2008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第一、五、十二部分已经在全国颁布, 并于2009年7月1日实施,也为开展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提供了重要依据。
指导思想和原则
❖ 注重科学性,突出规范性。利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对影响农业 机械安全生产的因素进行科学的检查、评估和分析判断,优化检测 仪器设备合理配置,合理有效设置安全检测项目和指标,规范各类 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
编制过程
❖ 2008年1月18日,根据农业部市场信息司正式批准的2008年农业行 业标准制修定计划任务,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和农业部农机监理总 站分别将《轮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 编制工作写入2008年工作要点。
❖ 2008年3月开始制订标准编制计划,进行调研、资料收集和拟订标 准提纲等工作。收集全国各地制订拖拉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的情况, 调查了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开展情况,查询和了 解农业机械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相关行业和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
❖ 2009年4月9日至10日,标准起草编制工作组按照GB16151第1号修 改单送审稿的内容,修改了对制动性能的要求,与GB16151.1.5.12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运行条件要求相一致,形成了《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送审稿)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最新版】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最新版】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层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机构体系健全,队伍建设规范,装备设施齐全,业务管理科学,执法公正文明,监管严格高效,服务热情周到,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机构建设第五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审验、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执法单位,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四)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五)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六)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七)农机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八)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应规范,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分工明确,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又高效运转、方便群众。

第八条具体承担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般应设置以下岗位:业务领导、登记审核、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牌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统计分析、安全宣传教育等。

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工作流程的相邻岗位不能兼任。

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安全检查、行政处罚、事故现场勘察、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至少由2人共同完成。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技术规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技术规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技术规范1. 引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是农作物收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机具,它们可以提高收割效率,节约人工成本。

而为了确保农民的安全和机器的正常使用,必须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检验和维护。

本文档旨在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检验工作,包括检验前的准备工作、检验的具体内容以及检验后的处理等相关内容。

2.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检验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2.1. 查看使用说明书检验前应详细阅读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使用说明书,了解其结构、性能、操作方法以及维护保养等内容。

同时要了解机具的使用寿命、保养周期等相关信息,以便于评估机具的状况并确定检验方案。

2.2. 仔细观察机具状况检验前应对机具进行全面的观察和检查,包括机身、传动系统、电气系统、液压系统等。

检查是否出现磨损、腐蚀、裂纹等问题,有无松动、断裂以及异响等异常表现。

同时要关注机具周围环境是否存在危险因素,如热源、易燃物等,以避免发生意外。

2.3. 准备检验工具和设备检验前应准备好相应的检验工具和设备,包括测量工具、试验设备、检验记录表格等。

根据机具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合的检测手段和检测方法,以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验的具体内容3.1. 外观检验外观检验主要是对机具外表面的检查和观察,包括体型尺寸、表面状况、零部件状况等。

检查机具表面是否存在凹陷、磨损、腐蚀等问题,有没有明显的划痕或者漆面损伤。

同时还要检查机具接缝处是否严密,各零部件是否有松动或者变形的现象。

3.2. 内部检验内部检验主要是对机具内部各零部件的检查和观察,包括传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系统等。

检查传动系统的齿轮、链条、皮带等,液压系统的管道、油路、泵等以及电气系统的电气元件、电缆等。

同时,还应按照说明书要求检查机具的清洁情况、润滑情况和密封性等。

3.3. 性能检测性能检测是评估机具使用效果的主要手段,包括马力、排放、转速、各部件运转状态等。

通过检测马力、排放、转速等参数,可以了解机具的使用状态和是否存在故障。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0月26日,农业部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登记注册第六条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

第七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二)所有人身份证明;(三)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四)产品合格证明;(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培训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培训
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没有规定查询的具体方式, 可以采取电话、信函等多种方式,待条件具备以后, 逐步实现“联网查询”。
安全检验
外观检查 运转检验 制动性能检验
台试检验 路试检验
前照灯性能检验 烟度检验 喇叭声级检验
外观检查
项目
系统部件
零部件
防护装置
警示标志
反光标识
检验工作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登 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 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 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 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 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 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检验设备及工具
检验项目
检验设备及工具
备注
唯一性认定 钢卷尺、照明灯。
外观检查
钢卷尺、轮胎花纹深度计、轮胎气压表。
运转检验
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
制动性能台试检 滚筒反力式检验台或平板式制动检验台、制动踏

板力计。
制动性能路试检 钢卷尺(20m)、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五轮

仪或非接触式速度仪
前照灯检验 自动式前照灯检测仪或手动式前照灯检测仪
检验过程中,唯一性认定不合格的,整改或移交有关部门处 理,不再进行查询等项目;查询不通过的,整改或移交有关 部门处理,不再进行外观检查等项目;外观检查或运转检验 否决项不合格的,或者建议维护项不合格超过8项的,如可以 进行设备检验,则在进行完全部检验项目后,检验员有责任 告知机主,对拖拉机进行维修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如不能 进行设备检验,则调整、整改或修理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复检。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目录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一、履带式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二、轮式(含手扶式)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三、拖拉机挂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四、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五、自走式割晒机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六、牵引割晒机技术检验标准七、十方青玉米摘棒机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八、自走式喷药机机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九、荷马甜菜收获机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十、格力莫系列马铃薯收获机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十一、青贮收获机技术检验标准十二、拔麻机检验技术标准十三、园盘耙技术检验标准十四、铧式犁技术检验标准十五、联合整地机技术检验标准十六、深松机技术检验标准十七、耘耕机技术检验标准十八、旋耕机技术检验标准十九、条播机技术检验标准二十、通用播种机修后检查验收标准二十一、镇压器技术检验标准二十二、联结器技术检验标准二十三、中耕机技术检验标准二十四、精播机技术检验标准二十五、进口播种机技术检验标准二十六、地膜覆盖机技术检验标准二十七、格力莫系列马铃薯播种机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农业机械田间作业质量标准一、深松作业质量标准二、翻地作业质量标准三、耙地作业质量标准四、起垄作业质量标准五、麦麻类播种作业质量标准六、大豆播种作业质量标准七、玉米播种作业质量标准八、马铃薯播种作业的质量标准九、地膜覆盖作业质量标准十、镇压作业质量标准十一、中耕作业质量标准十二、喷药作业质量标准十三、麦豆拾禾、联合作业质量标准十四、青贮收获作业质量标准十五、麦类割晒作业质量标准十六、亚麻收获作业质量标准十七、马铃薯收获作业质量标准十八、芸豆起拔收获作业质量标准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一、履带式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标准1 整机1.1 车容整洁,号牌不破损,字迹清晰,悬挂位置正确。

1.2 部件完整、工作可靠,安装符合技术要求,调整正确,铅封完好,仪表齐全、指示准确。

1.3 车架无裂纹、变形、铆钉不松动。

1.4 发动机、车架编号规整、易见。

1.5 发动机前支点紧固。

1.6 驾驶室视野良好,风挡玻璃无阻碍视线的印痕,车门润滑良好,开关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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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 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 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 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 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 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拖作拉机、联合收 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 这些规章制度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农机安全监理机 构的建设目标,规范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农机安 全监理人员管理,特别是检验员、考试员和事故处 理员等专业岗位人员的管理。全国已初步形成了依 法行政、规范管理、公开办事、优质服务的农机安 全监理工作制度。
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 1条明确授权(农业)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道路行驶拖拉机核发牌证, 驾驶人考试发证和检审验等职责。
❖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 2004年4月28日,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八章一百一十五条, 其中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有关上道 路行驶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作了进一步 规定。
❖ 农机安全监理技术标准也由最初的《农业机械运行 安全技术条件》13项国家标准和《农业机械号牌》、 《农业机械驾驶证》、《农业机械行驶证》3个行业
标准,发展到现在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等2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和《拖拉机号牌》 等10多项农机安全方面的行业标准以及《小型多功 能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6项农机安全方面的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 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 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 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 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 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 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地方标准,基本形成了较全面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为在新形势下做好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的驾驶许可、行驶许 可提供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
农机监理机构法律地位和职责明确
❖ 二)农机安全监理制度基本完善
❖ 全国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大力推行监理业 务规范化建设,在规范业务范围、业务流程、收费标准、服 务项目和牌证管理等方面迈出新步伐。全国统一了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等业务管 理工作。农业机械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列人了全国安全生产控 制考核指标体系,明确了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考核目标和 工作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 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拖拉 机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农机事故和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 人员登记情况等纳人法制统计范畴,使农机安全监理业务走 上了依法统计的轨道。《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 理办法》规范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定点生产、监制、 订购和发放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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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机监理机构法律地位和职责明确
❖ (一)农机安全监理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 ❖ 《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
许可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相继颁布 实施后,农业部先后公布实施了《拖拉机驾驶证申 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 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 管理办法》和《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 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等8个 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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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农机监理机构法律地位和职责明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机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职责,强化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使用操作的安全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 明确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管理。实地安 全检验。 ❖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 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 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 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 证书和牌照。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 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 2009年9月7日,经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9
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部行 政法规,共计七章六十条。建立健全了农业机械生产、销售、 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构 建了统一、完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农业机械 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明确了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 证责任、农业机械销售者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了缺陷产品 召回制度;规定了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 范了农业机械维修行为;强化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操 作的安全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照管理,对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操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明确对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对在用 特定种类农业机械实施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建立了农业机 械淘汰制度、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和回收制度; 规范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相关 部门的监督与服务行为,明确了各方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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