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建项目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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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信用评价管理,明确分公司范围内信用管理职责,确保实现分公司市场开发不受影响,根据公司信用评价管理文件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1.信用评价:是指由专门机构根据规范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受评价对象的委托,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受评对象履行相应经济承诺的行为、能力和可信任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以直观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行为。

2.不良行为:是指某一行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市场行为,即在从事该行业活动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3.良好行为:是指某一行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良好市场行为,即在从事该行业活动中,工程业绩、纳税、社会责任、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的奖励表彰;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

第三条评价范围涉及轨道交通、市政、房建、水利、公路和铁路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省、市、区县等地方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各类行业协会;项目建设或投资方;电建股份公司、水电七局公司以及分公司各类分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本部各部门、项目部的相关经营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分公司按照“横向全覆盖、纵向分专业”的原则进行管理职责划分。

各部门和项目部应按管理职责,力争获得所涉及工作业务领域信用评价的最高等级,杜绝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各部门信用管理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职责
1.为分公司信用管理的牵头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业务对接。

2.负责分公司范围内各专业信用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工作。

3.负责管理、监督分公司各部门、项目部的信用行为。

4.负责不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责任追究。

5.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信息收集评价。

6.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分公司在有关行业综合信用系统的申报和维护工作,如:政府机构、铁路总公司、南方四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

7.负责安监系统、公安民爆系统、环保系统等专业信用评价。

8.收集项目部履约过程中的安全、环保以及文明施工等不良信息,并监督有效处理。

9.负责分公司在各地区的行业会员的申报和维护工作。

(二)工程项目管理中心职责
1.负责项目履约过程中涉及到的业主及地方政府信用评价。

2.负责监督分公司项目部合法合规的进行生产履约。

3.负责项目部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方面信用评价管理。

4.负责分包单位资质合法性信用评价管理。

5.负责设备物资使用过程中合法性信用评价管理。

6.督促并配合项目部申报各类履约、质量类奖项,如市、省的优质结构工程奖。

7.收集项目部履约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工程技术、设备、物资以及分包资质等不良信息,并监督有效处理。

8.配合对发生不良行为的项目部进行调查、认定和责任追究。

(三)市场开发部职责
1.负责分公司经营区域范围内省、市、县投标备案类信用系统信用评价。

2.办理相关投标备案工作中的信用评价工作。

3.及时反馈投标备案过程中发现的信用评价不良信息。

4.根据不良信息对投标工作的影响程度,提出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5.收集项目部对市场开发有影响的不良信息,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反应,并配合有效处理。

6.配合对发生不良行为的项目部进行调查、认定和责任追究。

(四)人力资源部职责
1.负责人社系统、人事局、劳动局、培训机构等信用评价。

2.负责劳务用工管理方面信用评价管理。

3.负责劳动报酬发放管理方面信用评价管理。

4.负责人员资格管理方面信用评价管理。

5.收集项目部人力资源和劳务用工方面的不良信息,并监督有效处理。

6.配合对发生不良行为的项目部进行调查、认定和责任追究。

(五)财务部职责
1.负责税务方面信用评价管理。

2.负责财会方面信用评价管理。

3.收集项目部税务、财会方面不良信息,并监督有效处理。

4.配合对发生不良行为的项目部进行调查、认定和责任追究。

(六)党群工作部职责
1.负责对项目部的良好行为进行宣传报道和对不良行为舆情进行监控
2.负责对造成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组织处理。

3.收集项目部生产过程中不良信息,并监督有效处理。

4.配合对发生不良行为的项目部进行调查、认定和责任追究。

(七)审计与风险部职责
1.负责事务所系统信用评价,对项目部提供法律支持,
2.对各个地方的政策法规进行宣贯,确保各项目能够了解各地方的相关法规政策,以避免对地方政策误解出现不良行为和行政处罚;
3.对有争议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记录进行申述。

4.收集各项目部审计、法律和风险管控方面不良信息,并监督有效处理。

5.配合对发生不良行为的项目部进行调查、认定和责任追究。

(八)项目部职责
1.负责按国家法律法规、设计合同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行业规定及建设方要求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合格或优良,不发生影响信用评价的行为。

2.负责按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要求、强制性标准、行业规定施工,确保履约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不发生生产性安全事件或事故。

3.负责按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要求、强制性标准、行业规定施工,确保不发生环
保事件。

4.负责按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要求、合同规定进行分包管理,确保不发生由于分包商资质、作业行为引发的不良行为。

5.负责按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要求、行业规定进行用工管理,确保不发生由于人员资格、劳资纠纷引发的不良行为。

6.负责按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要求、行业规定进行设备物资管理,确保不发生由于物资产品质量、设备安全管理引发的不良行为。

7.负责按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要求、行业规定及建设方要求组织现场履约行为,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因扰民、违规占道而引发的不良行为。

8.努力争创优质奖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安全标准化工地、安全文明工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省市双优工地等良好行为,争取优秀的信用得分和信用排名。

9.明确内部信用评价分工,安排各业务系统人员向分公司对接日常管理过程中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七条分公司和项目部各业务系统应指定专人,定期上报各类信用数据。

涉及到系统交接的(如:信用系统的前期投标备案管理和中标后项目履约管理),系统维护人应确保交接到位,严防出现无人负责的管理问题。

第八条分公司各部门应适时检查所管辖的业务范围和项目部遵守信用评价的状况,指导良好行为建设,及时督促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消除潜在的不良行为。

第九条项目部在接受政府机构或行业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时,应增强信用评价意识,及时纠正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与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沟通,防止被处罚行为纳入诚信记录网络平台,确保公司、分公司信用评价成果不受负面影响。

一旦被接受处罚时要及时向分公司业务部门上报情况,严禁隐瞒不报。

第十条各部门、各项目部按照职责分工,申报信用等级、维护信用系统、消除不良行为,并于每年1月20日、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上季度信用评价管理情况报分公司信用评价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及制定应对措施后3个工作日内报安全环保部汇总上报公司。

信用评价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等级情况。

2.信用系统简介、网址、密码、责任人。

3.良好行为情况。

4.不良行为情况。

5.其他影响公司、分公司综合信用等级的基本信息,包括:财务数据、税务数据、管理人员情况、设备情况、科技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护稳定、社会公益等。

第十一条分公司信用评价每季度召开会议,讨论汇总各类信用信息,并分析研究不良信息的影响情况,编制分公司信用现状报告,总结得失,提出改进工作计划及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奖罚意见。

第四章信用评价考核及奖惩
第十二条分公司对项目经理、项目部有关分管副职(生产、质量、安全、人资、财务、设备、物资等)实施信用评价积分制考核,上述岗位人员基础信用分为 100分。

分公司每年度根据项目部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考核,并公布上述人员的实际信用分(未公布的按基础信用分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部出现未及时维护信用系统、发生不良行为、未及时消除不良行为的情况,给公司、分公司有关信用评价结果造成负面影响或导致信用评价得分下降的,对项目经理按每项扣5分、项目部有关分管副职按每项扣3分进行分值处罚。

第十四条项目部在工程履约过程中参加公司外部有关单位开展的信用评价,排名落后或受到有效投诉,导致公司、分公司市场竞争失利的,对项目经理按每次扣5分、项目部有关分管副职按每次扣3分进行分值处罚。

第十五条项目部接到有关“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或发现有关信用信息系统上出现不良信用信息,应及时上报分公司信用评价归口管理部门,由于未及时上报导致严重后果的,对项目经理按每次扣10分、项目部有关分管副职按每次扣6分进行分值处罚。

第十六条项目部在工程履约过程中参加公司外部有关单位开展的信用评价,名列前茅,形成“现场与市场”良好示范效应的,对项目经理按每次加5分、项目部有关分管副职按每次加3分进行分值奖励。

第十七条项目部获得公司外部有关单位信用评价直接加分项,使公司、分公司在相关市场竞争中形成加分优势的,对项目经理按每项加3~6分、项目部有关分管副职按每项加2~4分进行分值奖励。

第十八条分公司信用评价归口管理部门定时将项目经理、项目部有关分管副职的信用评价积分,抄送分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纳入个人工作业绩。

建议在组建新中
标项目组织机构时,优先选用信用评价积分高的人员。

第十九条分公司在向公司推荐项目经理序列(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和职业经理人)和专业师序列(工程、经济、会计、政工等专业带头人和专业师)的人员时,对于同等条件的候选人,优先选用信用分数较高的人员。

第二十条对于已被公司聘任的项目经理序列和专业师序列人员,当年信用分数低于80分的,报请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给予降低岗位层级的处罚;当年信用分数低于70分的,报请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给予退出岗位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降职和退出岗位的人员,在新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认识到位,实绩突出,信用分数回到90分以上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职务。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信用评价归口管理部门对各项目部信用评价管理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检查及纠偏,并将结果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

对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不落实、维护信用评价成果不力、给分公司市场营销造成负面影响的部门和项目部的负责人,报请分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分公司每年对项目部进行信用评价考核打分,信用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具体考核内容见附表。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有权对信用评价造成负面影响的人员进行问责,对信用评价做出贡献人员进行奖励,具体标准由项目部决定。

第二十五条因分包商原因引起的发生不良行为且未及时消除,给分公司的信用评价造成影响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自营型项目
1.不良行为处罚对分公司信誉管理造成负面影响,但未对分公司投标工作造成直接影响的,承担主要责任的分包商除承担执法部门的处罚后果外,依影响程度对其罚款1万元~5万元/次,并由经管系统对分包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价记录。

同时,对项目部处罚5000元~1万元,对责任人员处罚1000~3000元/次,并扣取相应的分数。

2.不良行为处罚对分公司信誉管理造成负面影响,且对投标工作造成直接影响的,承担主要责任的分包商除承担执法部门的处罚后果外,依影响程度对其罚款5万元~10万元/月,处罚月数至不影响投标为止,并由经管系统对分包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价记录。

同时,对项目部处罚1万元~5万元,对责任人员处罚3000~5000元/次,并扣取相应的分数。

(二)管理型项目
1.因不良行为被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信用机构处罚并纳入诚信记录网络平台公示的,分公司信誉管理造成负面影响,承担主要责任的分包商除承担执法部门的处罚后果外,依影响程度对其罚款5万~10万元/次,,并由经管系统对分包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价记录。

并对项目部承担主要管理责任人员处罚1000~3000元/次,并扣取相应的分数。

2.因不良行为导致分公司、公司不能进行投标的,承担主要责任的分包商除承担执法部门的处罚后果外,依影响程度对其罚款30万元/月,处罚月数至不影响投标为止,并由经管系统对分包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价记录,同时,对项目部处罚1万元~5万元,对责任人员处罚3000~5000元/次,并扣取相应的分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分公司信用评价管理由归口部分负责解释,重大事项报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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