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线路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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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线路审批管理制度
1.设置目的
为了规范了公司临时用电线路管理,确保临时用电线路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合于本公司临时用电线路的审批、安装等的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 13955-9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96)
4.职责
4.1工程部是临时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

4.2办公室负责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监督。

5.程序
5.1申请架设临时接线装置必须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临时线路装设地点,用电容量、使用时间等,由工程部审核,报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5.2对规范范围大,用电容量大的临时接线必须由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

5.3严禁擅自、私自架设临时线路,必须由专业操作人员架设和拆除。

5.4临时线路使用时间为15天,临时线路使用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在前一天内再办理延长手续,仍由工程部和办公室核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但使用总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30天)。

使用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必须安装正式线路。

5.5临时线架设要求
5.5.1 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良好的橡皮胶线,无老化、破损现象,接头外包可靠不得超过2个,潮湿地不得有接头。

5.5.2 安全载流量应满足用电负荷的要求;单台电机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应不小于额定电机流量。

多台电机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应不小于最大电机额定的电流量加上其余电机的额定电流量,计算负荷载电流量。

5.5.3 悬空架设时,距地高度:室内应大于2.5米,室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

如确需拖地架设应可靠套管,防止移动损坏,割断电线措施。

5.5.4架设时应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等构件物上挂线。

5.5.5 临时线应有一个总开关控制,每分路应有熔断器。

5.5.6 熔断额定电流不≤(1.1.5-2.5)×最大容量电机额定电流+其余额定电机电流之和。

5.5.7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金属构件均应有良好接地线(接零线)。

5.5.8临时线与其他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3米。

5.5.9临时线路与广播线、电视线一般不宜同杆架设。

如受线路走廓限制,需同杆架设时,应经线杆主管部门同意,但两线间距应不小于1.5米。

5.5.10易燃、易爆、腐蚀、浇注、辗压场所,严禁接临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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