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市计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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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计划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统筹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标准城市计划和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计划的实施,增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大体原那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计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计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深圳城市计划区由城市整体计划规定,覆盖全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计划包括整体计划、法定图那么,和依照城市建设和进展需要制定的分区计划、详细蓝图、城市设计、专项计划等其他形式的城市计划。
第四条城市计划区内应先计划,后建设。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计划是城市计划治理和城市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城市计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计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进展的原那么,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改善生态环境,增进资源、能源集约和综合利用,爱惜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城市公共平安需要。
第六条城市整体计划、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应当彼此衔接和和谐,一起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进展及城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各类专项计划应当服从城市整体计划的统筹,城市整体计划应当合理利用各类专项计划的功效。
第七条市政府依照城市计划决定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能够依法对城市计划范围内已取得土地利用权进行调整并给予补偿。
第八条深圳市城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计划审议和决策机构。
市政府城市计划治理部门(以下简称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计划治理工作。
计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计划治理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计划进展研究中心是计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计划制订、城市进展
政策研究和技术保障等方面的法定机构。
第十条城市计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固,鼓舞社会公众普遍参与,保障全社会一起享受城市建设和进展的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享有城市计划知情权,有权对城市计划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背城市计划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控诉。
第二章计划委员会
第十一条计划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城市进展策略、城市整体计划、近期建设计划、分区计划、应当由市政府或上级机关批准的专项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计划选址;
(二)审批法定图那么和由计划委员会批准的专项计划、城市设计和详细蓝图;
(三)审批法定图那么制订打算和专项计划制订打算;
(四)同意并处置关于计划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是不是依法开展工作的申述;
(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计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包括公事委员和非公事委员,其中公事委员不超过十四名。
计划委员会中的公事委员由市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出任。
第十三条计划委员会中的非公事委员由市政府聘用。
非公事委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法律、城市计划、土地治理、工程建设、环境爱惜、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专家;
(三)躯体健康,能胜任计划委员会的议事工作。
市政府应当将拟聘用的非公事委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正式聘用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非公事委员的产生、组成等具体治理方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计划委员会非公事委员的任期为三年,能够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非公事委员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被人民法院裁决确信其行为组成犯法的;
(二)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有民事讹诈行为的;
(三)因躯体健康缘故不能胜任计划委员会的议事工作的;
(四)持续两次或累计四次缺席计划委员会会议的;
(五)不适宜继续担任非公事委员的其他情形。
非公事委员显现空缺的,由市政府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聘用新的非公事委员。
第十五条计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
设副主任委员假设干,其中一名应当为非公事委员。
设秘书长一名,由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计划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计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专设在计划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计划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行会议,也能够依照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由计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召开。
计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能够委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主持会议。
计划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其中非公事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八人。
第十八条计划委员会审议城市计划的重大事项,可通过专家论证、公众咨询等形式听取意见。
计划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当取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计划委员会决议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计划委员会设立假设干专门委员会和城市计划申述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受计划委员会委托履行职责。
城市计划申述委员会受理关于计划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是不是依法开展工作的申述。
第二十条计划委员会应当制订工作规那么和申述方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三章城市计划的制定
第一节城市计划的制订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组织制定城市进展策略,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城市进展策略指导城市计划的制定,对城市整体进展战略进行研究,确信城市进展目标和功能定位,提出城市空间、生态环境、产业结构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进展策略。
制定城市进展策略应当依法履行公布展现,征求意见和发布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制定本市城市计划标准与准那么、城市与建筑设计标准与准那么,作为制定城市计划和实施计划许可的要紧技术依据。
第二十三条城市计划应当通过公布展现、审议、审批和发布程序方能生效,但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除外。
制订城市计划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的环境阻碍评判,环境阻碍评判结论、意见是审批城市计划的重要依据。
城市计划的文本和图纸应当以依法在档案治理机构存档的档案文件为准;未移交至档案治理机构的,以计划主管部门存档的文本和图纸为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计划草案公布展现之前,应当在相关网站和要紧新闻媒体上公告拟公布展现的城市计划草案的名称、公布展现的时刻和地址。
公布展现的内容应当包括计划文本和图纸,必要时配有说明。
公布展现的时刻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市计划草案公布展现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规定的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计划委员会审议后可在计划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分类回答。
必要时,组织制订城市计划的单位应当就城市计划的重大问题举行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组织制订城市整体计划,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整体计划在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市政府研究处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依照审议意见修改计划的情形应随计划一并报送。
城市整体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政府应当于三十日内在要紧新闻媒体上发布其摘要。
第二十六条城市整体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性质、城市进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计划和实施纲要等。
计划区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大体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爱惜、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爱惜和防灾减灾等内容,是城市整体计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法定图那么,由计划委员会批准。
法定图那么是指导城市建设和进展的操纵性详细计划。
第二十八条法定图那么的强制性规定要紧包括:
(一)建设用地的功能组合;
(二)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的布局和规模;
(四)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遗产爱惜的地域范围和治理要求;
法定图那么的强制性规定还可包括:
(五)重点地域或其他空间管制区提出的城市设计操纵要求;
(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操纵要求;
(七)各地块和公共空间开发利用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已建成地域制定法定图那么,应依照城市更新的研究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配置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的布局和规模提出计划指引。
第三十条法定图那么能够将区位条件优越、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环境进展成熟,进展潜力庞大的地块规定为白色用地。
在白色用地内出让土地利用权或进行开发建设,在知足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的前提下,许诺建设单位依照市场需求选择一种或几种用途,或调配不同用途的比例组成进行综合开发。
第三十一条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期对法定图那么实施情形进行评估,并依照评估情形进行动态保护,一样为五年一次。
第三十二条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分区计划,经计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并发布。
分区计划提出本分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的布局安排。
第三十三条计划主管部门能够组织制订城市重腹地域、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项目或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详细蓝图。
详细蓝图一样由计划委员会审批,在已制定法定图那么片区内且不涉及法定图那么强制性规定修改的,能够
由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计划主管部门能够组织制订城市重腹地域、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报计划委员会审批并发布。
城市设计对城市整体景观和空间秩序的各要素进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计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能够单独或联合组织制订专项计划,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效劳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更新等建设活动,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惜。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拟制订的涉及城市空间利用和土地安排的专项计划项目向计划主管部门进行预申报,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回答。
计划主管部门依照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申报和城市进展的需要拟订专项计划制订年度打算,报计划委员会批准后发布。
计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未经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不得组织制订未列入年度打算的专项计划。
第三十六条专项计划须经计划委员会审议或审批,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单独编制的专项计划在提交计划委员会之前还需经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和谐。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上级机关批准的专项计划经计划委员会审定后,按法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七条制订其他城市计划涉及修改城市整体计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经国务院同意。
在已制定法定图那么的片区内,依照城市建设和进展需要制订的分区计划、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专项计划涉及修改法定图那么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报送审批时说明修改理由及修改情形,一并提请法定图那么的修改,修改后的法定图那么应当按程序从头发布。
第三十八条城市计划组织制订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单位承担城市计划的具体制订工作。
制订城市计划必需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标准。
第二节城市计划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及其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组织制订的计划实施情形进行评估,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制订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形。
依照评估情形,组织制订机关能够依法对城市计划进行修改。
第四十条土地利用权人能够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修改城市计划对其拥有土地利用权的地块做出的规定。
权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建议并附有建议方案,详细陈述修改理由和修改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效劳设施及相邻关系可能造成的阻碍。
权利人还应当就其修改计划的建议和建议方案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形和书面建议、建议方案一并提交。
第四十一条修改城市计划应履行公布展现、审议、审批和发布程序。
第四十二条城市整体计划修改前,市政府应当对原计划的实施情形进行总结,并向国务院报告;涉及修改城市整体计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国务院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制订修改方案。
第四十三条法定图那么的修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计划委员会审批:
(一)改变地块的用地性质,调整为法定图那么土地兼容性规定的二类用地性质的除外;
(二)非公共效劳设施或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提高或降低地块开发强度的幅度超过原计划指标百分之五的。
(三)修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效劳设施的规定致使数量减少或规模紧缩的;
(四)修改对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遗产爱惜的规定的;
(五)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直接阻碍的其他修改的。
关于前款规定外的其他修改建议,由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由土地利用权人提出的法定图那么修改建议获同意后,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决定书面通知提出修改建议的土地利用权人,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修改内容。
未获同意的,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不予修改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修改的理由。
法定图那么修改涉及城市整体计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整体计划。
第四章近期建设计划及其年度实施打算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计划。
近期建设计划是城市整体计划的分时期实施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五年计划彼此衔接和和谐,一起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进展及城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
第四十五条近期建设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强制性规定:
(一)确信城市近期重点开发、更新和爱惜地域;
(二)安排计划期内城市建设用地总量及空间散布;
(三)安排城市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效劳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的布局;
(四)制定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爱惜方法,提出环境综合治理打算和方法;
(五)城市建设用地整备打算;
(六)提出地下空间开发的实施意见;
(七)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近期建设计划草案应当公布展现和征求意见,经计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发布。
经批准的近期建设计划应报国务院城乡计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计划主管部门依照近期建设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五年计划的规定,组织制订全市近期建设计划年度实施打算。
年度实施打算是本市建设项目安排和用地治理的重要依据。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安排、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更新改造,应符合年度实施打算;与空间利用相关的各项打算,应与年度实施打算相和谐。
第四十八条计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年度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申报工作。
各相关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每一年按期组织申报主管行业和辖区的建设项目和用地需求,由计划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纳入全市近期建设计划年度实施打算。
第四十九条全市近期建设计划年度实施打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今年度全市建设用地供给总量操纵打算;
(二)今年度各类新建项目用地操纵指标及用地布局;
(三)今年度城市更新打算;
(四)今年度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效劳设施建设打算;
(五)今年度重点地域、重大项目建设打算;
(七)今年度全市预申报建设用地计划许可项目打算;
(八)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全市近期建设计划年度实施打算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由计划主管部门依照意见综合平稳后报市政府审批并发布,市政府授权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
第五十一条因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的特殊需要,市政府决定兴修未列入全市近期建设计划年度实施打算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对全市近期建设计划年度实施打算进行调整。
市政府应当发布全市近期建设计划年度实施打算的调整内容。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另行制定近期建设计划年度实施打算治理方法。
第五章建设用地计划治理
第五十三条建设用地利用权的出让、转让、开发、利用、延期,应当符合计划,履行计划审批手续。
地下建设用地利用权的计划治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安排在已制定法定图那么的片区内,并符合其规定。
以下情形需要在未制定法定图那么地域利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用地计划许可的,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分区计划、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专项计划提出计划条件,方可进行开发建设: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市政工程、防灾工程、环境工程。
第五十五条申请以划拨方式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利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五十六条计划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计划及相关批准文件对建设用地计划选址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是办理建设用地预审、环境阻碍评判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打算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阻碍评判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计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授权,计划主管部门能够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情形报市政府备案。
第五十八条计划主管部门依照市政府审批决定制作《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
件《建设用地址案图》。
变更《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建设用地址案图》的,应当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建设用地址案图》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建设用地址案图》、《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与土地主管部门签定《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书》。
市政工程用地中除独立的场站外,城市道路、市政走廊、地下通道、河流水系、防洪通道等开放性公共空间,可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建设用地址案图》、《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直接申请建设工程计划许可。
第六十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利用权的,在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前,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计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组成部份。
在签定《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书》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书》到计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未确信计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利用权。
地块位置、面积、利用性质及开发强度等计划条件应当纳入《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书》,未纳入的,该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书》、《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拍卖、挂牌土地的计划条件。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二条变更《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应当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进程中,发觉变更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做出书面回答。
第六十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不予变更《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的决定:
(一)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其所在地城市计划规定的;
(二)申请减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书》中应当配套建设的公共效劳设施的数量和规模;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利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变更《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计划条件的。
建设单位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的内容不符合其所在地城市计划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能够按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提出修改城市计划的建议。
第六十四条计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变更《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决定的,撤回原《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其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从头起算。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许可内容的变更致使《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书》内容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持新的《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相应内容。
第六十五条已取得国有土地利用权的用地申请延期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征得计划主管部门同意:
(一)符合城市计划;
(二)符合产业进展政策;
(三)未纳入全市建设用地整备打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需临时利用未出让土地利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应当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一)兴修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和效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的临时建筑或材料堆场的;
(二)进行地质勘探活动的;
(三)兴修临时城市基础设施或公共效劳设施的;
(四)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计划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计划及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属于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临时用地的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