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与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南门派出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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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与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南门派出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1
【案件字号】(2021)粤02行终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万靖陈理广邹征衡
【审理法官】万靖陈理广邹征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建;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南门派出所;钟琨;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
【当事人】王建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南门派出所钟琨
【当事人-个人】王建钟琨
【当事人-公司】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南门派出所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建
【被告】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南门派出所
【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是南门派出所作出的韶公浈行终止决字[2020]00017号《终止案件
调查决定书》及浈江分局作出的韶公浈复决字〔2020〕S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南门派出所作出的韶公浈行终止决字[2020]0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浈江分局作出的韶公浈复决字〔2020〕S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南门派出所受理王建报案后,经调查核实黄燕琳从2009年开始一直负责华达大厦物业收取工作,其收取物业费用后,均会向业主出具一张盖有华达大厦业委会财物专用章及其本人签名的收据。
黄燕琳将所收的物业费用均用于华达大厦的日常维护管理,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情形。
因此本案经南门派出所调查核实后认为不存在违法事实,作出韶公浈行终止决字[2020]0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合法。
浈江分局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南门派出所作出的韶公浈行终止决字[2020]0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合法。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王建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0:40: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9日,南门派出所接到王建报警称,其怀疑从2019年6月到2019年12月期间交的物业管理费被黄燕琳诈骗,其7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交了四次给黄燕琳,共交476元。
当日,南门派出所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出具受案回执给王建。
2020年7月3日,南门派出所对伍子豪进行询问调查。
伍子豪称,其是华达大厦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负责人及业主,黄燕琳利用被法院判决没有法律效力的小区业委会公章骗取小区业主物业费,王建就是被骗的其中一户。
黄燕琳是华达大厦业主,2016年以前是华达大厦物业管理处的成员,2016年召开业主大会后成为新业主委员会成员。
但新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不合法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备案回执,因此,现在黄燕琳只是小区业主。
2020年7月23日,南门派出所对邓小波进行询问调查。
邓小波称,其是2016年经华达大厦大部分业主选举产生的华达大厦业委会成员,从2009年开始就在华达大厦业委会上班,负责华达大厦财务账目管理登记及物业费使用情况公布。
黄燕琳负责收取物业费,收取物业费后主要用于华达大厦2号电梯维护和华达大厦公用部位的水费、电费、日常大厦卫生及公用水管维护。
华达大厦业委会公章在2016年华达大厦业委会成员谭宇浩手中,其保存的是华达大厦业委会财务专用章。
公章及财务专用章都是在浈江区住建局和公安部门备案后,经住建局及公安部门同意才找印章公司刻制的。
2019年,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浈江区住建局对华达大厦2016年业委会的备案后,其已将华达大厦业委会备案回执交回浈江区住建局,但公章要用作华达大厦发通知和收取物业费,所以没有把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交至住建局。
法院判决撤销浈江区住建局对2016年华达大厦业委会的备案,但没有判决撤销2016年华达大厦业委会,所以,华达大厦业委会仍正常运作,需要收取业主物业费用于日常维护和管理。
同日,南门派出所对黄燕琳进行询问调查。
黄燕琳所述与邓小波基本一致,其补充称每月收取王建物业费68元,水费按水表数缴纳,其每次收取王建物业费和水费后都会向其开出收据,并在收据上加盖华达大厦业委会财务专用章,其是从2009年就开始在华达大厦收取业主物业费的。
2020年8月18日,南门派出所再次对黄燕琳进行询问调查。
黄燕琳
称,其在2017年4月1日将华达大厦业委会公章及财务专用章交至浈江区住建局,但浈江区住建局只接收华达大厦业委会公章没有接收财务专用章,所以财务专用章一直在她们手上保管。
其于2019年2月份华达大厦业委会在浈江区住建局备案后才从住建局领回公章。
南门派出所调取了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聘任书、授权书、黄燕琳缴纳华达大厦电费、水费等票据及华达大厦收支平衡表。
2020年8月21日,南门派出所作出韶公浈行终止决字[2020]0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王建被诈骗一案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终止调查。
并将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依法送达给王建和黄燕琳。
王建不服,向浈江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8月27日,浈江分局受理该申请。
2020年10月22日,浈江分局作出韶公浈复决字〔2020〕S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的规定,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不是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成立要件。
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虽被撤销,但法院并无认定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合法。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收取的费用也用于华达大厦的日常维护管理,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
南门派出所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南门派出所作出的韶公浈行终止决字[2020]0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2020年11月4日,王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一、撤销南门派出所作出的韶公浈行终止决字[2020]0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二、撤销浈江分局作出的韶公浈复决字[2020]S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本案诉讼费由南门派出所和浈江分局承担。
一审法院另查明:华达大厦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共有业主88户,总建筑面积7500多平方米。
目前,华达大厦有两个业委会在管理小区,一是华达大厦小区物业管理处,于2015年在韶关市浈江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是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及2019年在韶关市浈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2019年12月3日,韶关市浈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告》,载明华达大厦2015、2016、2019三次业委会成立备案行为均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华达大厦目前无合法的业委会备案。
并催促华达大厦所有保管业委会备案回执及公章的业主,从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将业委会备案回执原件、业委会公章交韶关市浈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南门派出所作出的韶公浈行终止决字[2020]0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浈江分局作出的韶公浈复决字〔2020〕S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法。
南门派出所受理王建报案称怀疑其被黄燕琳诈骗物业费一案后,对报案人王建,违法嫌疑人黄燕琳及小区其他业主邓小波、伍子豪作询问笔录,并调取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聘任书、授权书、黄燕琳缴纳华达大厦电费、水费等票据及华达大厦收支平衡表。
查明黄燕琳于2016年被选为华达大厦业委会副主任,其从2009年开始一直负责华达大厦物业费收取工作。
黄燕琳收取物业费等费用后,会给业主出具一张盖有华达大厦业委会财务专用章及本人签名的收据,并将所收物业费用用于大厦日常维护管理,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的规定,作出韶公浈行终止决字[2020]0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符合法律规定。
浈江分局受理王建的复议申请后,向南门派出所发出《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要求南门派出所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查,认为南门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作出韶公浈复决字〔2020〕S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南门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南门派出所作出的韶公浈行终止决字[2020]0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浈江分局作出的韶公浈复决字〔2020〕S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王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充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建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自2009年华达大厦物业管理处聘任黄燕琳为华达大厦收款员以来,从没有授权黄燕琳刻制和使用“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印章和“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也没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部门同意刻制和使用“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印章和“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并且在2016年5月由于黄燕琳在担任收款员其间因挪用公款帐目不清涉嫌贪污被管理处开除。
南门派出所称经相关行政部门同意刻制和使用该印章,但却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该印章更没有向公安机关备案。
根据《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黄燕琳使用的“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印章和“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完全没有按该规定履行,而是擅自非法刻制和使用“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严重扰乱了华达大厦的物业管理,至使华达大厦业主(包括王建)从2016年5月至今已超二十多次报警和投诉,造成收费管理混乱,欺骗业主,原审以南门派出所认定黄燕琳所收取的费用都用于华达大厦日常维护,此认定以事实不符,其在初审所提交证据(1)中收支平衡表的结余资金没有证据证明其去向,显然是已被非法占有,并且没有对非法刻制和使用该印章作出处理,原审也没有判决南门派出所、浈江分局作出合法处理,从而放任了该违法行为,使得她人继续利用该印章冒充“业委会”进行非法活动和向王建和业主收费,违反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十条的规定,严重影响了华达大厦物业和财务管理制度。
南门派出所在原审中称不构成涉嫌诈骗罪,但对使用违法的印章行为并没有否认,王建也向南门派出所和浈江分局陈述了黄燕琳违法使用印章的事实和提供证据,但原审故意回避。
2016年11间,浈江区风采街道办事处、南门派出
所联合发出的关于成立新业委会公告,已通过诉讼由(2016)粤0204行初43号和(2017)粤02行终53号判决书予以撤销。
因此“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印章和“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并没有合法使用的基础,也就是只有加盖“华达大厦物业管理收款专用章”才是收费的合法凭据。
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粤0203行初309号行政判决;二、判令南门派出所作出行政行为、浈江分局履行监督义务;三、判令南门派出所和浈江分局承担上诉费。
王建与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南门派出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
政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粤02行终3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
委托代理人彭宪新。
委托代理人伍子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南门派出所。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诉讼代表人钟琨,教导员。
出庭负责人朱剑,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文二民,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南门派出所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
法定代表人曾东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雄,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法制科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曾建怡,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建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南门派出所(以下简称南门派出所)、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公安(以下简称浈江分局)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3行初3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9日,南门派出所接到王建报警称,其怀疑从2019年6月到2019年12月期间交的物业管理费被黄燕琳诈骗,其7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交了四次给黄燕琳,共交476元。
当日,南门派出所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出具受案回执给王建。
2020年7月3日,南门派出所对伍子豪进行询问调查。
伍子豪称,其是华达大厦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负责人及业主,黄燕琳利用被法院判决没有法律效力的小区业委会公章骗取小区业主物业费,王建就是被骗的其中一户。
黄燕琳是华达大厦业主,2016年以前是华达大厦物业管理处的成员,2016年召开业主大会后成为新业主委员会成员。
但新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不合法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备案回执,因此,现在黄燕琳只是小区业主。
2020年7月23日,南门派出所对邓小波进行询问调查。
邓小波称,其是2016年经华达大厦大部分业主选举产生的华达大厦业委会成员,从2009年开始就在华达大厦业委会上班,负责华达大厦财务账目管理登记及物业费使用情况公布。
黄燕琳负责收取物业费,收取物业费后主要用于华达大厦2号电梯维护和华达大厦公用部位的水费、电费、日常大厦卫生及公用水管维护。
华达大厦业委会公章在2016年华达大厦业委会成员谭宇浩手中,其保存的是华达大厦业委会财务专用章。
公章及财务专用章都是在浈江区
住建局和公安部门备案后,经住建局及公安部门同意才找印章公司刻制的。
2019年,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浈江区住建局对华达大厦2016年业委会的备案后,其已将华达大厦业委会备案回执交回浈江区住建局,但公章要用作华达大厦发通知和收取物业费,所以没有把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交至住建局。
法院判决撤销浈江区住建局对2016年华达大厦业委会的备案,但没有判决撤销2016年华达大厦业委会,所以,华达大厦业委会仍正常运作,需要收取业主物业费用于日常维护和管理。
同日,南门派出所对黄燕琳进行询问调查。
黄燕琳所述与邓小波基本一致,其补充称每月收取王建物业费68元,水费按水表数缴纳,其每次收取王建物业费和水费后都会向其开出收据,并在收据上加盖华达大厦业委会财务专用章,其是从2009年就开始在华达大厦收取业主物业费的。
2020年8月18日,南门派出所再次对黄燕琳进行询问调查。
黄燕琳称,其在2017年4月1日将华达大厦业委会公章及财务专用章交至浈江区住建局,但浈江区住建局只接收华达大厦业委会公章没有接收财务专用章,所以财务专用章一直在她们手上保管。
其于2019年2月份华达大厦业委会在浈江区住建局备案后才从住建局领回公章。
南门派出所调取了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聘任书、授权书、黄燕琳缴纳华达大厦电费、水费等票据及华达大厦收支平衡表。
2020年8月21日,南门派出所作出韶公浈行终止决字[2020]0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王建被诈骗一案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终止调查。
并将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依法送达给王建和黄燕琳。
王建不服,向浈江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8月27日,浈江分局受理该申请。
2020年10月22日,浈江分局作出韶公浈复决字〔2020〕S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备案。
”的规定,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不是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成立要件。
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虽被撤销,但法院并无认定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合法。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收取的费用也用于华达大厦的日常维护管理,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
南门派出所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南门派出所作出的韶公浈行终止决字[2020]0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2020年11月4日,王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一、撤销南门派出所作出的韶公浈行终止决字[2020]0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二、撤销浈江分局作出的韶公浈复决字[2020]S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本案诉讼费由南门派出所和浈江分局承担。
一审法院另查明:华达大厦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共有业主88户,总建筑面积7500多平方米。
目前,华达大厦有两个业委会在管理小区,一是华达大厦小区物业管理处,于2015年在韶关市浈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是华达大厦业主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及2019年在韶关市浈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2019年12月3日,韶关市浈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告》,载明华达大厦2015、2016、2019三次业委会成立备案行为均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华达大厦目前无合法的业委会备案。
并催促华达大厦所有保管业委会备案回执及公章的业主,从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将业委会备案回执原件、业委会公章交韶关市浈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南门派出所作出的韶公浈行终止决字[2020]0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浈江分局作出的韶公浈复决字〔2020〕S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法。
南门派出所受理王建报案称怀疑其被黄燕琳诈骗物业费一案后,对报案
人王建,违法嫌疑人黄燕琳及小区其他业主邓小波、伍子豪作询问笔录,并调取华达大
厦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聘任书、授权书、黄燕琳缴纳华达大厦电费、水费等票据及华
达大厦收支平衡表。
查明黄燕琳于2016年被选为华达大厦业委会副主任,其从2009年
开始一直负责华达大厦物业费收取工作。
黄燕琳收取物业费等费用后,会给业主出具一
张盖有华达大厦业委会财务专用章及本人签名的收据,并将所收物业费用用于大厦日常
维护管理,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
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的规定,作出韶公浈行终止决字[2020]0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符合法律规定。
浈江分局受理王建的复议申请后,向南门派出所
发出《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要求南门派出所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查,认为南门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
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
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作出韶公浈复决字〔2020〕S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南门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南门派出所作出的韶公浈行终止决字[2020]0001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浈江分局作出的韶公浈复决字〔2020〕S005号《行政复议决
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王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充
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建
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