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域水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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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域水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任珂丁文广
摘要:当前环境污染问题作为全国性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而跨域水污染问题在我国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中尤为突出。

文章浅析了跨域水污染的内涵与特点,对我国跨域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根据我国国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跨域;水污染;治理
一、緒论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匮乏的国家,人多水少且分布不均,而近年来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更是忽视了对水资源的保护,从而出现了几大水域跨域污染的问题,同时由于缺乏经验,对于跨域水污染的治理也并不尽如人意。

跨域水污染治理可以作为一个代表性问题,如果能够妥善解决,对于当前亟待解决的跨界大气污染问题将会起到参考作用。

二、内涵与特点
(一)内涵
跨界水污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HJ525-2022》规定中的相关污染物在某一区域大量排放,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这些受到污染的水体流向到另一区域,在影响其生态环境的同时造成水体污染循环。

(二)特点
基于河流本身的不可分性,跨域河流的管理及其污染治理都应建立在其全部流域基础上。

但由于人为划分的行政边界与河流的边界不相符,以
及流域沿岸各个省份存在制度、经济、文化上的差异,直接导致了治水的
碎片化,无法对于治理达成整体性的认识。

三、我国跨区域水污染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行政体制不协调
此外,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在处理跨域水污染事件时,一般只是根据
自身职责上报本地区域内的状况,导致上级领导获得的事件起因以及现状
是局限的,出现长时间的讨论、调查、使得事件得不到及时处理愈演愈烈。

(二)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随着跨域水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也加强了跨域污染的立法力度,制订了以《水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但仍然缺乏跨区域环境管理
方面以及重要江河流域管理的综合性法律。

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是解决跨于水污染问题的依据,但是有一定的缺陷,没有明确
界定跨域水污染,也没有具体的处置规定,只是在跨区域水污染产生纠纷时,指出由涉事地方政府协调协商解决,或由共同的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由于水资源的独特性和人为的行政区划,导致两省交界或者多省交界出现
的环境问题在解决起来出现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最终成为三不管地区。

当地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保护着当地污染企业,地方环境保护机构有隶属于
地方政府。

因此现行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使得执法部门无法履行法律
赋予的责任,环保政策、法律法规无法落实,导致污染行为持续扩散,执
法无法进行,造成恶性循环,为跨区域污染治理问题的解决增加了难度。

(三)经济保障措施不完善
当前流域污染治理的经济支持远远不足。

我国当前的财政制度决定了
各个地方政府的税源与使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使用。

由于我国还没有科
学的治理投入标准,也没有对环保经费优先级别进行确定。

因此对于跨域
污染治理的费用分担上会出现争议。

各个地方政府的财政水平不在一个水平,其都希望用最小的投入来获取最大的回报,都不希望过多的承担费用,且在其他费用开支较大时,还会削减这一部分费用。

(四)对水污染防治缺乏有效监督
跨域水体污染事件一般破坏的是公共环境,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社会公共利益者在一定的区域很难被具体界定。

一般在我国的法律、
法规内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是国家,运用自身的行政权来保护公共利益不收
到损害,但这种保护模式容易忽略社会公众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对于环境保护难以达到预期的监督目标。

四、我国跨域水污染治理对策
(一)建立跨区域水污染协调管理机构
涉及面广,可操作性低,复杂性高是跨域治理的难点,另一方面现行
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分割性使得治理的复杂性加剧。

因此建立一个具有较高
权威性、技术性的跨域管理机构来负责这项工作是相当必要的。

跨区域的
协调管理机构可以构建一张多方协调网络,其基本属性根据区域特点、污
染性质、治理目标的不同来考虑。

在地方政府间产生利益纠纷时可以起到
协调裁判作用,同时也可以起到降低双方地方政府中间成本,提高政府处
理效率。

此外,政府的协调机构也应在体制内进行调控,讨论一种区域环
境保护组织,建立适用于地方经济发展与流域内特征的跨域环境管理机制,使得环保与经济齐头并进,顺利实现国家的环保目标。

(二)健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
其实,博弈在地方政府处理跨域污染这种公共危机事件时是存在的,
因此要想促成地方政府进行合作,解决跨域河流污染,健全跨域环境管理
的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但就目前为止,我国现有的《水法》、《水污染防
治法》中关于领域治理中的主要责任方的问题没有明确界定,出现流域各
省各自为政,分别立法出现环境评估不统一的情况。

直接导致管理政策、
制度无法有效执行。

因此应该以现有《宪法》、《环境保护法》和《水法》为基础建立更全面、操作性更强的跨域水污染治理法律体系。

同时修订现
有法律法规,减少中间矛盾冲突,顺利实现跨域流域治理和行政区域管理
的有效结合,提高跨域水污染的治理效率与效果。

(三)加大资金的投入
由于配套资金不足,在处理跨区域水污染时地方政府往往是心有余而
力不足,合作治理污染也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当前,中央政府以及各地方
政府对环保方面的资金投入还是远远不够的,甚至会挪用至其他方面。


此国家应该重视这一部分的的资金投入,可以从两方面进入。

一方面国家
财政预算应该把环保经费作为重点项目纳入,作为专项资金去用于治理跨
域水污染。

另一方面可以加大市场的作用,鼓励企业与NGO投入到环保事业,多角度的增加环保资金来保证跨区域水污染治理的效果。

(四)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社会公共环境是跨域水污染的受害方,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存在
较大的影响性和危害性。

但是,因为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全体人民,所以不
能准确界定某个组织或者机构来代表受害方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需要建立
公众参与监督机制,让社会公众参与到流域保护当中。

通过加强环保教育
的宣传,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发挥企业与NGO的作用,形成积极正
面的社会舆论与监督环境,拓宽人们参与的渠道,鼓励人们参与环境监督和管理机制,让每个人都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动中来。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跨域水污染治理的难点是双重的,一方面是水资源自身的可流动性,另一方面则是现有的治理政策及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由于水资源的自然特性无法规避,因此在治理跨域水污染时国家和政府就要基于水污染现状,从建立机构、完善制度、引入合作机制等方面入手同时,借鉴国外成功治理跨域水污染案例的经验,确保我国在跨域水污染发生是能够迅速有效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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