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法课件】劳动派遣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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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关系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 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 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 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条规定 说明:第一,非全日制用工双方解除合 同无实体条件的限制;第二,双方解除 合同无程序条件的限制;第三,用人单 位解除合同无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非全日制用工中工资以小时计 酬为主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形 式和内容
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同样需要签订 劳动合同,但为了灵活性的需要,经双 方协商也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劳 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尽管 法律允许订立口头协议,但为了防止纠 纷的发生以及发生纠纷后有处理的依据, 最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 工形式
全日制用工的 本质是一类用工形式,因 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 佣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合同, 而不是民事合同。
2、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是
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五、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 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 位的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即双方通过签 订派遣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派遣 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合适的劳 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 付劳动报酬或者管理费。
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 关系
按照二重劳动关系说,用人单位与被派 遣劳动者之间也是劳动关系,但这种劳 动关系与普通劳动关系有所不同,它是 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四、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 者的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 劳动者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他们的关系 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务派 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除负有劳动法规 定的一般义务外,还应负有以下义务:
1、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 务
2、告知义务 3、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 4、不得收取被派遣劳动者费用的义务
三、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 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可见,劳务派遣原则上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 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所谓辅助性岗位,即 非主营业务岗位;所谓替代性岗位,指正式员 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 派遣一人临时替代的岗位;所谓临时性,即劳 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 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60、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 罗
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概念
其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 工签订派遣协议,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 后,使其在要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 务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也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 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 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务派遣公司通过查 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 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 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 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 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 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被聘用人员 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工形式。
所以,《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 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 《劳动合同法》接着又规定“后订立的 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履行。”
四、不得约定试用期
全日制用工形式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 但《劳动合同法》第70条却规定“非全 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谢谢!
1、告知的义务 2、提供劳动条件、遵循劳动标准的义务 3、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
必需的培训的义务
4、提供同工同酬的义务 5、按照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义

非全日制用工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68条对非全日制 用工定义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 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 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 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 式。”
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承认 和处理
我国一直主张劳动关系的单一化,《劳 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 反对劳动者兼职的。但在非全日制用工 中,因为劳动关系的松散,不允许劳动 者兼职是不合理的。因为劳动时间较短, 劳动者兼职一般不会影响工作。此外, 从人道主义出发,也应当允许收入较低 的劳动者为提高收入从事两份或者几份 工作。
【劳务法课件】劳动派遣
56、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 塞罗 57、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 就不再 配享受 自由了 。—— 毕达哥 拉斯 58、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 利益, 而是为 了公共 的利益 ;一部 分靠有 害的强 制,一 部分靠 榜样的 效力。 ——格 老秀斯 5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 ,那么 法律作 为一件 无用之 物自己 就会消 灭。— —洛克
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 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 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但不在派遣机构劳 动,在用工单位劳动,但不与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 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 和“管人不用人,用人不管人”的特殊 形态。
二、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
《劳动合同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57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作了规定, 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 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 元。”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具备 法人资格的公司,并且注册资本不得少 于50万元。此外,《劳动合同法》第67 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 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 者。”
五、劳动报酬的支付
全日制用工中,劳动报酬一般按月支付, 但是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实行小时计酬, 故其劳动报酬的结算也应与全日制用工 不同。《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 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 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 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 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七、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未 作规定,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 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非全日 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 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从事非全 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 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事非 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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