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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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文件
乌政办﹝2011﹞49号
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
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着力解决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超标等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防治扬尘污染实施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谁审批,谁负责;谁施工,谁防尘的监督管理原则。

二、重点任务
以控制城区现有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为重点,加强道路运输扬尘污染管理和所有易产生扬尘物料堆放管理,加强对建成区裸露地面的防尘管理。

三、组织机构
防治扬尘污染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成员为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1、所有建设施工均有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牌。

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

2、施工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

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 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

围挡地段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

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3、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

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工程主体施工阶段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4、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

施工工地现场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冲洗设施到位;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5、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场地内的其它地面应进行绿化或硬化处理。

土方开挖阶段,应对施工现场的车行道路进行简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6、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

拆除房屋时,必须边洒水边拆除、边拆除边清运,建筑垃圾在当日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7、施工期间,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形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底下楼层时,应采用密闭方式输送,不得凌空抛撒;
8、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
砂浆混泥土;
9、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必须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10、出现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和拆除施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11、道路与管线施工中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12、城市绿化带移苗、补裁作业时,要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就近选择合适场地堆放回填土,完工后应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不得污染路面;
13、各类修缮、装饰施工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将不予验收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加强对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1、所有露天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渣土、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进行覆盖,并采取喷淋或其它抑尘措施;
2、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3、在堆场和露天仓库出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台及其配套冲洗保洁设施,车辆应当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堆场或仓库。

(三)加强对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从事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特别是运输渣土、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原煤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必须严密覆盖,严禁撒漏。

(四)加强城市保洁防尘工作。

城市主要道路及巷道等重点部位要认真实施保洁工作,应采用机械化洒水保洁,增加主要干道洒水频次,除雨天或者冰冻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至少每日冲洒4次。

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要防止因清扫方式不当而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

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收集要有专用设施,并保证日产日清。

(五)加强露天焚烧垃圾的管理。

建成区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严禁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桔草等生产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所属各部门履行扬尘污染监管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防尘业务培训;对因本辖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不力而造成区域扬尘污染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工业企业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县)
的扬尘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负责公布扬尘污染严重、管理不善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单,并监督及时整改。

(三)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市市政市容局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全市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负责对已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单位的监督管理。

(五)市林业局负责对全市园林绿化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执法局负责对全市各类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沿途抛洒建筑垃圾、渣土、施工弃料以及随意焚烧垃圾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做好道路施工、路面破损严重道路及区域的车辆控制工作,防止因车辆碾压产生扬尘污染。

(八)乌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保障扬尘污染治理资金的落实。

(九)市政府新闻办要加强对我市扬尘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等的宣传力度,对有关部门进行舆论监督;引导、鼓励广大市民对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控制扬尘污染纳入工作计划,实行领导负责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各司其职,注重实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自身实际,制定扬尘防治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具体措施,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注重协调,强化监督。

控制扬尘污染体现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涉及到各级人民政府和诸多部门。

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全市控制扬尘污染一盘棋的格局。

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督查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七、考核
(一)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创建办、综合考核办、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有关单位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对扬尘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

(二)督查组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综合性督查,重点检查各单位防止扬尘污染工作的管理措施和组织实施;督查组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性抽查,重点对各类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
查,春、夏、秋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季节应适当增加督查频次。

(三)防止扬尘污染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进行综合考核。

(四)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因管理不力造成扬尘污染的,发现一次予以警告;发现两次在全市予以通报;发现三次取消各项评优资格。

对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扬尘污染,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取消各项评优资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主题词:环卫污染整顿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3月7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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