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0年西安市社保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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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想咨询一下,怎样办理企业员工档案统一托管,这个费用怎么计算?
答:企业人事档案统一托管由单位统一收集齐员工档案,开具单位介绍信来我中心办理单位档案委托管理,费用为每人每年240元。

如果员工档案比较分散,可以造一个花名册,注名每位员工档案的所在地,我们可以免费开具商调函帮助调档案。

2、问:我准备离开原单位,我的档案在高新区人才中心,新单位也在高新区,档案如何办理调转?需要在原单位和新单位开哪些证明及手续?
答:你的档案要转入新单位需要原单位给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开具同意转出的介绍信,新单位给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开具同意你的档案由他们单位形式在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托管的介绍信。

3、问:我今年毕业,现在软件园工作,请问党籍应怎么转?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请学校党组织将你的党关系转至西安高新区党工委(如果你是外地院校的学生,学校有可能将你的党关系直接转至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你然后到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办理转派手续),以后手续在你办理毕业生报到时告知。

4、问:个人在人才中心托管档案的费用怎么计算?假如我从2005年7月开始在人才中心托管档案,当时交了180元,也就是一年的费用(中间没有补缴),现在(2007年12月)我要把档案取出来转到单位,应该补交多少钱的托管费?这个价钱是西安市统一的吗?还有没有其他额外的费用?
答:个人档案托管每年180元,每月15元,应该补交255元,2006年7月-2007年12月共1年5个月,计:180元+(15元/月*5月)=255元,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3号。

没有其他额外费用。

5、问:我是06年毕业的大专生,在西安高新区的一家公司上班已经1年,档案和户口(人口准入证)已经放在省人才中心,怎样才可以把档案和户口转到高新区,转入后是不是就变成了高新区的集体户口?
答:档案转入非常方便,只需要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到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开具商调函,再持商调函到省人才中心去提档案,然后在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户口因为是市内户口平调直接和高新路派出所联系。

6、问:我的档案和户口在深圳,现在在西安高新区上班,是不是必须将档案迁至人才中心才能够办理三险一金?如果不迁档案的话会影响那些保险的缴纳?
答: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没有档案是不能参保的;在当地有相对固定的单位的人员应以单位身份参保,参保不受档案关系的影响。

7、问:去高新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时候,个人的档案袋是否会拆封换成人才中心的?对档案中的文件内容有限制吗?答:到高新人才中心办理档案托管,个人的档案袋要拆封,换成人才中心的。

对档案中的文件是有要求的。

8、问:本人因为某些原因在02年从原单位离职,因去外地所以一直没有把档案在人才中心托管。

现回到西安,到高新人才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时,被告知需结清以前拖欠的档案管理费,其中额度为单位一年240元,个人一年180元。

我认为这几年原单位没有给我交纳档案管理费,现在由我补交时不应按单位标准交纳,而应该按照个人的180元标准交纳,但工作人员说是因为我个人耽误时间所造成的,所以应该按照单位一年240的性质补交。

现在不知道该如何解决。

答:在高新区人才中心档案费用收取单位每人每年240元,个人托管每人每年180元,你自己也陈述了是由于自己从02年就离职,但你人虽然从单位离职了,你的档案却没有从单位名下转成个人托管,这也是事实,所以工作人员的解释是正确的,你之前所欠的档案费理应由单位承担,只是你离开了单位。

9、问:我所在的原单位已经名存实亡,基本已经解散,没有人负责这方面的事情,所以也就不可能来为我缴纳这个费用,我只有自己补交,如果是这样还是需要按照单位标准来交纳吗?能不能按照个人(180元)标准补交?
答:首先,档案托管是一种严肃的合同行为,单位委托顾名思义就是人才中心和单位之间就档案托管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在你的档案没有转为个人之前,仍属单位所有,所以费用结算只能按单位托管计费;其次,你是因为个人原因造成自己与公司之间的脱节关系,如果你在当初离职时就办妥自己该办的手续就不会造成现在这样的情况,事实上你们单位现在的好坏并不是主要原因,从你辞职之日起单位就不再承担你的档案费了,这些只能你自己承担了。

10、问:本人要在韩国登记结婚,还需要出具我的亲属关系证明。

因为我的档案现在人才中心托管,所以想问贵处可否为我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如果可以,能否告诉我联系电话和该怎么做。

因为我本人现在国外,所以由妹妹代办可以吗?答:请提供你的真实姓名和出生年月,以便查询你的档案信息;请写份委托书给你的妹妹,请她持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前来我中心人事代理部档案管理窗口办理。

1、问:本人于2006年辞职离开西安,现在河南省郑州市工作,请问如何办理养老统筹转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养老保险转移时由你原来的单位向参保的社保机构开具转移介绍信,对方单位的社保机构提供准确的户名、帐号等资料,到原参保的社保机构办理手续,由机构按规定完成基金转出。

2、问:我在高新区参保,公司统一办理的省医保卡,如果近期我要住院动手术的话,这个费用应该怎么报销?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哪些医院又是我们可以去的?
答:医保卡一般用于普通门诊,住院报销用统筹基金支付。

具体的报销内容请查看门户网上“公众服务-社会保障”专栏,在办事流程中基本都有介绍,这里不一一解答了,原则上只要符合医疗原则的费用均可纳入,报销比例有所差别。

西安市的各大医院基本上都在定点医院范围内,名单在网上也有。

需要注意的是,住院前要到中心先办手续,住院费用也要自己先垫付,事后报销。

3、问:本单位医保关系从高新区医保中心转到西安市医保中心,那以前的医疗IC卡还能用吗?转到市医保中心后属于新参保还是统筹内调动?高新区医疗保险属于市统筹、省统筹,还是独立统筹?若是市统筹,为何要等到转移的次月才能享受统筹待遇?
跨区转移,转移到西安市后要重新办理医疗卡,现在的个人帐户卡可以将余额用完,至于转移后有无等待期,要看西安市的规定。

4、问:我的户口在西安高新区,已经在高新区社保中心办理并交纳了生育保险。

我现在已经怀孕(第一胎),因为我丈夫是外籍人士,像我这种情况能否报销生育险?如果可以,都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生育保险是对因生育产生的费用进行补贴,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另外我国的社会保险只限于境内,所以你只能享受在境内生育的费用补贴。

5、问:我在浙江工作了3年,现在要回到西安工作,但暂时未找到合适的单位,我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能否转到高新区?具体流程是应该怎么转?
答:在西安没有找到工作单位前,可以以个人身份缴费,以后再转到单位。

目前社会保险基金转移的只有养老和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只出具参保证明。

基本程序是到中心索取社会保险接收函,上面有帐号等信息,交给对方后按他们的规定办理。

6、问:请问各单位是否必须缴纳职工生育保险?是否各企业都必须从8月份开始申报缴纳?
答:职工生育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所有单位都要参加;如果你单位在今年7月以前成立的,就要从8月开始缴费。

7、问:我是1999年7月参加工作,开始缴纳社会保险,2000年10月至2001年2月失业。

2001年3月又在新单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的年限是累积还是连续计算的?2000年10月到2001年2月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必须需要补交?如果补交缴费金额怎么计算?
答: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是按累计计算的。

你欠缴的可以不缴,实际上目前的政策补缴也比较困难,补缴按当年基数乘以相应的比例和月数,会适当算一些利息,数量很少。

8、问:关于单位社保缴费基数是根据固定缴费基数,还是按实际工资计算?
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实际工资计算的。

9、问:我是一个已退休的男员工,我现已有50岁,我想问一下,我能否继续交纳养老等保险?
答:原则上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再办理社会保险,因为社会保险目前的适用人群应在劳动适龄段的人员,退休以后应该享受工作是参保的待遇的时候了。

10、问:申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产前检查、接生、手术、住院和药等费用的程序是什么?产前检查费用不用先申请?答:生育保险的费用属于补贴性质,原则上与生育有关的费用都可以计算在内,当然要符合有关政策,产前检查的费用是和以后的生育费用一并计算的,所以不用事先申请。

申请表在社保中心领取。

11、问:我是按照社平工资的三倍做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请问如果按照这个基数缴和按照社平工资一倍的缴有什么不同呢?是不是以后领取的养老金也要高些?
答:社会保险的发展趋势是将公平性和效率结合起来。

如果你能按最高限一直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后你的养老金肯定是同等情况下最高的。

12、问:社会保险登记员工花名册中的《档案身份》由谁来定?“本人档案存放单位”所谓的这个档案是什么时候的档案?比如说从来没有参过保,学校的档案还是什么档案,如果没有了怎么办?如果企业不存在了我们的保险怎么交,到什么地方去交。

如果到了退休年龄,企业又不存在了,怎么办?
答: 1.人员的身份是要经过相应组织认定的,即以前常讲的招工录干手续,以确定每个人的身份,如工人、干部等,这些认定会记录在个人的人事档案中,经过认定的人员身份自己是不能随便改动的。

2.参加工作以后,档案指的是人事档案,与政府有关的审批基本是基于人事档案的,学生在校的档案仅为学生档案,仅记录在校期间的情况,所以两者是有区别的。

就业后,应及时在相关部门办理监理人事档案的手续。

3.企业不在了,就业者应将社会保险管理转移到新的单位或办理个人身份参保手续,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4.完成了第3条,最终在哪里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在哪办理退休手续,与单位关系不大,这也就是叫社会保险的原因。

13、问:怎样才能知道公司是否为个人办理了基本保险?合同里只是有公司代扣代缴基本保险等,不知是否真实?假如我要离职,该怎么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公司没有代缴,怎么办?
答:首先你要明确公司在在哪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你参保,然后你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社保经办机构查询,看公司是否为你办理了社会保险;如要离职须持原单位相关证明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果公司没有为你办理社会保险,你可通过社保稽查、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

14、问:时间缴费基数在这个区间内要与职工的实际工资挂钩的,单位不能以固定基数缴费。

每年申报缴费基数时以什么时候的实际工资为准,因为工资经常是变化的,实际工资是指除奖金以外的所有收入吗?
答:政策规定每年进行的基数申报的基数是参保人上一年的月平均收入,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适当考虑当年的总体收入水平确定一个合理的平均数,以保证参保人可以在当年有能力缴费,至于你提到的奖金问题,如果你单位奖金基本是按月发放的,也可以作为固定收入计入缴费记录,如果是偶然收入,就不要计入了。

15、问:今年单位以846基数交纳“三金”和个人以1410基数交纳“三金”,在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数额相同吗?
答:肯定不相同。

目前养老金的计算分了几块,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有关,与基数无关,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的累计额计算,而个人帐户与基数是正相关的,所以这部分养老金与缴费基数就建立了关联,最终的结果是养老金的水平与历年料费基数是有关系的,总体上,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水平也越高。

16、问:我的三险一直是单位给缴纳的,现在我自己做生意了,请问我怎么把它转成个人缴纳,我的三金是在高新区交的,但是户口和档案在莲湖区,转个人是否要先把档案转过来?还有我是否能领取失业保险,怎么领取需要怎么办理?(我是被单位辞退的)
答:从单位参保转到个人参保,要求是要先将档案转到相应的人才中心,你的档案在莲花区,也可以转到那里以个人身份参保,或将你现在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转到新单位。

至于你是否可以领取失业金,从你信中的反映的情况看,你已失去领取的资格,原因是你现在自己做生意,按现行的政策已经属于重新就业,就不能在领取失业金了,你原来的缴费记录继续有效。

失业金领取的办法,在门户网上有,可以从“公众服务-社会保障”栏目中找到。

17、问:年底我已到了退休年龄,预计公司可能要留我再多干几年,按照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每多干一年基础养老金部分多加1%。

但我不知再多干几年后退休,养老金计算的基数是按我现在到年龄后的社平基数算还是按以后我退休时的社平基数算?
答:按现在的规定,对大多数人而言,超龄退休只能按照到龄时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养老金,实际缴费的时间也只计算到到龄的时间,所以推迟退休不能增加养老金。

若你在公司举足轻重,又是技术骨干,单位可以为你办理延迟退休手续,可以按审批的实际退休时间计算养老金,不条件要求比较高,具体可以向劳动局咨询。

1、问:我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已于2个月前到期,单位要和我续签,但因为新的薪资标准未确定(未确定前按旧的薪资发放),我还没有续签,如果我在新的合同未签定之前旧合同已经到期提出离职,按旧合同约定“双方未在到期前提出不再续签合同,而到期未续签的视同签订和原劳动合同相同期限的合同及遵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我是否还需要遵守原合同的约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问:新劳动合同法起效后,员工提出离职,原签署的合同中离职违约金还须支付吗?
答: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定违约金条款仅适用培训协议和保密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提出离职的条件与合法程序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不得以违反约定劳动期限为由援引违约金条款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但因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相关损失(如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等)的责任。

3、问:因为我们公司的人事管理权都在各部门经理手中,所以公司授权部门经理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合法吗?
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经公司合法授权的代表人,可在其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问: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丢失,是否可以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查询?
答:你好。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保管劳动合同,所以我们无法提供你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建议你直接向用人单位核实相关情况。

5、问: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如无以书面合同通知员工,需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吗?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对吗?
答: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劳动关系自然终结。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国家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你说提及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程序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法律要求的程序和经济补偿都不相同。

6、问:如何界定员工旷工?员工旷工多长时间,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答: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

这个条例制定时间比较早,有很多情况已不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据了解,现已着手修订。

因此,这方面的规定最好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7、问:我在高新区的一家软件公司工作,请问如果在休产假期间我和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的话,单位有权力直接和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在“三期”之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三期内到期的,自动延长到三期届满。

届满之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无法定义务必须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8、问:单位是不是除了缴“三金”还必需为员工缴住房公积金。

答:缴纳住房公积金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工作范畴,故《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更多问题请咨询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29-********,或参阅《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9、问:我与公司完全脱离关系后,才拿到劳动合同,但合同上没有公司签名、盖章。

但是,公司让我赔偿违约金,并且没有完全根据《劳动法》为我办理各种保险。

我是否应该申诉,烦请提供仲裁机构的电话号码及地址信息。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没有签名、盖章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劳动者应当从原单位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给新的用人单位,才能办理。

如果您觉得有什么劳动权利受侵害的话,你可以向所在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高新区仲裁委在火炬大厦二楼,为了保证仲裁庭的公正、公平审理、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仅提供仲裁程序的咨询,对于法律事务、具体案件的咨询请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咨询。

如生活困难,可以向西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大庆路100号)寻求法律援助,电话为8612333。

10、问:我在一家单位工作一开始说是兼职一两个月以后做专职,至今也没有明确,已经工作9个月,说是兼职其实完全是专职,一直没有在其它单位就职,亦没有旷工,很少请假,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以缔结口头合同,全日制用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1、问:我是一家外企的员工。

针对我们与公司签订第3次劳动合同,特地向您们咨询。

我们第一次和企业签合同,是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我们第二次和企业签合同,是2006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现在,这次签定第三次合同,但是企业说公司是外资企业,企业的营业执照时间到2015年,所以和我签的第三次合同时间不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间只能签到2015年。

请问,企业这样做是否合理呢?我们能不能和企业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呢?企业的营业执照与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系吗?因为公司是外资企业,就不适用新劳动法了吗?
答:首先,《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

这里的企业不作股权性质的划分。

当然适用于外资、独资企业。

其次,企业的营业期限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

营业期限属于《公司法》等商事法调整的范畴,而劳动关系受劳动保障法律调整。

而且,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后经工商部门许可后是可以延续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其生效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适用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也应自2008年1月1日起。

12、问:我在2007年7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2008年7月1日又签订了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到2009年6月30日止。

公司要求与其再签订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按照正常情况公司的合同期应该是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但是实际上公司却把合同期改为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0日,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公司故意在第二次合同期和第三次合同期中间空了一个月的时间,是不是为了避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同意续订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还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1、问:高新企业要办理劳动合同鉴定,去哪里?
答:劳动部已经废止了关于要求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的法规。

目前劳动合同已经无需鉴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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