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钦政办〔201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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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

正文: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钦政办〔2014〕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2014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2014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2014年全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桂政办发〔2014〕72号),深化我市食品安全监管
体制改革,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机制,大力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狠抓风险隐患排查和重点领域治理整顿,扎实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工作安排。

一、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一)落实监管职责。

明确市区两级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层级分工,建立相应责任制度和工作制度(市食品安全办及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列为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根据自治区部署,完成市、县区两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市商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及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成立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明确编制人员(市公安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及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加强监管机构建设。

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和规定,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力量。

根据自治区部署,进一步加快市、县区两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安全信息监控和市级审评查验平台建设和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加强基层管理体系建设。

按照“一镇(街道)一所”原则,完成全市所有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组建工作,落实人员、场所、设备、装备和经费,全面启动基层监管执法工作,组建行政村(社区)食品监管协管员队伍(各县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人社局、财政局等负责);完善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基层监管网络,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留空档、有序衔接(各县区政府,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负责)。

二、开展专项整治,着力加强薄弱环节
(一)大力开展重点品种治理整顿。

1. 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儿童食品专项整治。

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假冒知名品牌以及走私乳粉和乳清粉等违法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严格规范儿童食品经营许可准入条件、经营者责任义务,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在校园及周边销售
低价劣质食品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 开展畜禽屠宰和肉制品专项整治。

规范和加强病死畜禽收集与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

加强生猪屠宰定点企业的规范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市商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加大对活禽交易市场、肉类批发市场、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自制肉制品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畜禽、注水肉及未经检验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毛皮动物胴体及其他未经检验检疫动物肉品流入市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

3. 开展食用油安全综合治理。

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餐厨废弃油脂,利用动物内脏、化工原料提炼、制售动物油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违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加强食用油黄曲霉毒素、苯并芘专项抽检和进口食用油品的检验检测,防止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标识标准的油品流入市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4. 开展鲜湿米粉专项整治。

严格鲜湿米粉生产企业许可管理,加强企业生产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原材料供应、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的检查审核,加大鲜湿米粉质量监督抽检频次,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负责)。

5. 开展桶(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

加强桶(瓶)饮用水和桶(瓶)饮用水包装材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力度,督促企业落实生产经营标准,完善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以及规范产品包装标识,依法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使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PET)桶、生产假冒伪劣及标识不规范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负责)。

6. 开展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专项整治。

建立临近保质期、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规范处置制度,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清理和停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依法严厉打击售卖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着力抓好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监管治理。

1. 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

推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备案许可制度、高毒农药定点经
营和实名购买制度,规范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农兽药或其他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兽药、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等负责);加大农产品主产区环境监管,禁止在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超标的区域生产食用农产品(市农业局、环保局、粮食局等负责);重点把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关口(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和市场准入关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负责)。

2. 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和进出口食品专项整治。

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及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责任和义务,严厉查处网络销售“三无”(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厂址)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未经检验检疫进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委宣传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大豆、食用油、食糖、红酒、肉类等重点进口食品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和逃避监管等违法犯罪行为(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钦州海关负责)。

3. 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强化对农村地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小作坊聚集村等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查处农村小作坊、小卖部、小超市、流动摊贩、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圩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实施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

对农村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食品采购、场地环境、清洗消毒等环节实行严格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 开展学校食堂专项整治。

严查学校、幼儿园、午幼机构食堂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供餐行为。

严格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场地环境卫生和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制作等方面管理,建立健全食品留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负责);规范学校食堂供餐管理,严禁中小学食堂对外承包或变相承包(市教育局负责)。

5. 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全力做好第四十五届世界体操锦标赛、第十一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钦州撤地设市20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赛会、活动期间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钦南区、钦北区政府负责)。

三、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一)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

加快推进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应急实验室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建设(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加快整合县级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各县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卫生局、质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编办负责);提高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及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工程。

根据自治区部署,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探索建设市本级食品安全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和数据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兽药GSP信息化监管平台、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发改委、财政局等负责)。

(三)实施年度食品安全监测计划。

组织实施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快速检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信息报送、统计分析与评价、风险交流等工作机制,规范和强化监测、评估结果应用(市食品安全办、农业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四、强化监测预警,科学处置突发事件
(一)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控。

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和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研判、报告预警、跟踪评价制度,加强舆情监测队伍建设(市食品安全办、市委宣传部,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等负责。

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为市农业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和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下同)。

(二)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完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应急处置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加强应急值守和培训演练,提高防范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检测、应急评估等能力(各级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负责)。

(三)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规范事件调查处理程序。

强化突发事件现场控制、危害评估、事件调查、信息发布等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快速反应能力(市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新闻办等负责)。

五、严格监管执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一)保持打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依法严惩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整治迫切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公安局负责)。

(二)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严格落实自治区关于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协作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案件查办、信息通报、技术支持、法律保障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水平。

根据自治区部署,探索建设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公安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评估与应对机制。

建立联合挂牌督办制度,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挂牌督办的大要案件(市食品安全办、公安局、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等负责)。

(三)强化公安机关专业打击力量。

落实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明确专职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机构和人员(各县区政府,市公安局、编办等负责);明确涉案问题食品检验检测和技术鉴定机构、处置办法,为公安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市食品安全办、公安局、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等负责)。

六、落实各方责任,全面推动社会共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 推行企业首负责任制。

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在乳制品、鲜湿米粉、白酒、肉制品、食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试行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督促企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的控制水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质监局,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2. 实施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程。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制定完善食品企业信用等级分类标准,建立诚信信息征集披露制度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3. 推动食品产业优化升级。

推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建设食用农产品产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食品加工园区,发展现代食品生产加工产业(各县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1. 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

配合自治区清理整合原有的监管政策(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相关配套政策和规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根据自治区部署,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标识制度,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活动和认证标识使用(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等负责);建立健全食品进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等制度(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2. 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和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各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合力(各级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

3. 突出抓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要结合我市食品品种种类、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特点和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针对各类食品安全事故案例,认真查找、深入剖析,找准本地、本行业、相应企业单位食品安全隐患,狠抓排查治理,严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负责)。

4. 强化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根据自治区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

建立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办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绩效办、监察局等负责)。

5. 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

积极开展市食品安全群防群控社会共治示范工程建设和钦南区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区,扎实开展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示范创建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强化社会监督责任
1. 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

充分发挥媒体、专家、科研机构和民间组织的宣传优势,在钦州广播电台、钦州电视台、北部湾晨报等媒体开设专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开展“坚守诚信的力量”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诚信自律典型的宣传报道力度(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

2.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XXX舆论引导。

建立健全与新闻媒体良好沟通机制和食品安全工作新闻发布制度。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强化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新闻办负责)。

3. 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修订举报奖励办法,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构建专门机关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互动机制(各县区政府,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负责)。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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