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防治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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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噪声污染防治的各类场所、设施和活动。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既注重技术手段的应用,又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管。
第四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众的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目标
第六条未来五年内,全国噪声污染防治的目标是:城市居住区、工作区、文化娱乐区、教育区、医疗区、交通区等重点区域噪声污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第七条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的目标包括:控制交通噪声污染,限制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噪声污染,严格管理噪声源设备和娱乐场所的噪声。
第八条农村噪声污染防治的目标包括:解决农村机械设备、农村建筑施工和农村商贸活动等引起的噪声污染问题。
第九条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目标包括:优化工业布局,控制产业噪声污染,研发和推广低噪声设备。
第十条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目标包括:加强工程施工噪声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降低施工噪声。
第十一条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的目标包括:加强对交通工具的噪声排放监管,改善交通节点和道路周边环境噪声。
第十二条文化娱乐噪声污染防治的目标包括:加强对音乐表演、夜间经营等噪声源的管理,保障公共场所的噪声状况。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应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布局和控制噪声源,提高城市噪声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农村噪声污染防治应推广使用低噪声机械设备,规范农村商贸活动和建筑施工的噪声管理。
第十五条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应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推广和使用低噪声设备,提高工业噪声治理水平。
第十六条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应制定并执行施工噪声管理方案,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降低施工噪声水平。
第十七条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加强对交通工具的噪声排放监管,研究和推广减少交通噪声的技术措施,规划和改善交通节点和道路周边的噪声环境。
第十八条文化娱乐噪声污染防治应加强对音乐表演、夜间经营等噪声源的管理,落实噪声状况监测和处置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噪声防治工作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噪声污染状况。
第二十条噪声源设备和噪声治理设施的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噪声源设备和噪声治理设施的制造商和经营者应履行产品质量和技术安全责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噪声源设备和噪声治理设施的使用者应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安装、调试和使用,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噪声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条件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噪声控制达标。
第二十四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的法规制度和监管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噪声污染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