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中毒患者的临床护理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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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中毒患者的临床护理体会
发表时间:2012-11-19T14:20:31.547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2年第28期供稿作者:王小丽张丽娜
[导读] 因此除非吞食了非常大量的石油蒸馏物,否则胃排空是被禁止使用的措施。
王小丽张丽娜(山东省威海市立医院山东威海 264200)
【中图分类号】R473.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5085(2012)28-0318-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种类繁多的化学物品不断涌现,各种新型农药在农林业广泛应用,人们日常生活中也密切接触多种化学用品和医疗药物,上述诸多的化学物品均有一定毒性。
我国人口众多,在工农业生产、医疗卫生与日常生活中,难免有意外事故或有意投毒导致急性中毒发生,故它是急诊护理的常见问题之一。
1 急救护理
1.1 阻止毒物吸收的护理
(1)将病人移离毒物污染场地,尤其是气体毒物经呼吸道进入人体时更为重要。
(2)毒物污染的衣物要立即脱掉,并用清水洗拭接触毒物的皮肤。
(3)经消化道中毒者,如果毒物属强酸、强碱类,则不宜洗胃。
①强酸中毒者以服用氢氧化铝胶或镁乳60ml等弱碱性药物中和毒物。
但忌用碳酸氢钠,因为这类溶液遇酸可形成碳酸,产生二氧化碳,可使病人胃内胀气。
②强碱中毒者以服用食醋或5%醋酸等弱酸性药物中和毒物,但碳酸盐类中毒时忌用醋酸类。
③无论是强酸或强碱类中毒均可服用加水鸡蛋清、牛奶或植物油200ml左右,此三种液体既可稀释毒物又可保护胃肠道黏膜。
(4)非腐蚀性毒物经消化道进入人体者应立即催吐或洗胃。
④根据毒物的种类,洗胃液中可酌加解毒剂,如安眠药、磷化锌、安妥中毒可配成1:5000高锰酸钾溶液,有机磷类杀虫剂中毒(敌百虫除外),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中毒可配成2%碳酸氢钠溶液洗胃。
②有学者认为无特殊解毒药者,清水洗胃后可从胃管注入万能解毒剂20g,内含鞣酸、氧化镁、活性炭,能起到中和、氧化、吸附或沉淀毒物的作用。
③为促使毒物由消化道排泄,于洗胃后,再从胃管注入50%硫酸镁50ml导泻,但磷化锌杀鼠药中毒不用镁类泻剂,因其与磷化锌可生成卤碱类有毒物质,可以服用液状石蜡30ml,但忌用植物油。
1.2 活性炭吸附护理
(1)在催吐或洗胃后可将活性炭浆(25~50g活性炭溶于水)置于胃内,除对氰化物中毒效果较差外,对一般药物均有效果。
(2)病人若不能吞咽,可从胃管内注入,通常成人为50~100g,儿童酌减。
(3)活性炭通常要求新鲜制备,但是储存长达一年的制备活性炭的水溶剂也同样有效。
(4)对于存在肠肝循环的急性药物中毒,如三环抗抑郁剂、巴比妥盐、吗啡、格鲁米特(导眠能)等,活性炭可于头24h内,每4h内重复一次。
(5)活性炭对汞、铁及锂中毒无效。
对汞中毒需要用5%次硫酸甲醛,将汞盐还原成不溶性及不被吸收的元素汞。
对铁剂或锂盐中毒,则于催吐后用碳酸氢钠洗胃,使之产生不易被吸收的碳酸亚铁或碳酸锂。
(6)在给予活性炭之后不可再给予吐根糖浆,因为此药会被活性炭所吸收而减少其催吐的效果。
1.3 强迫性利尿法的护理
(1)最严重的并发症乃是肺水肿,因此施行此术病人的首要条件是具有健康的心脏和肾脏。
(2)在进行此术时必须时时注意体液的平衡状况,对于意识不清的病人必须使用导尿管。
至于清醒的病人并不一定需要导尿。
(3)如果利尿的时间延缓,或是任何时间由输入液之量较排出量多2L时必须经由静脉注射利尿剂。
(4)施行之中必须利用较窄范围的试纸来测定尿液的pH,而使pH维持在7和8之间。
若是需要输入大量碳酸氢钠时,将会产生代谢性碱中毒,此时则必须进行动脉气体分析。
(5)低钾和低钙血症是最常见的并发症,因此须由静脉输液中输人钾盐,以维持钾离子浓度。
至于低钙血症除非是利尿时间极长(大于12h),否则较少见。
但若有低钙血症的情形发生时,可每6h经由静脉缓慢注射10%的葡萄糖酸钙10ml。
1.4 并发症的护理
(1)不论能否做出中毒的病因学诊断,均应通过全身评估,识别出生命器官系统的主要并发症并立即开始治疗。
注意可能存在的并发症,如:头颅外伤、内出血、低血糖、急性胰腺炎。
(2)中毒病人最常见的致死原因是呼吸衰竭。
常见气道受阻、呼吸抑制或呼吸停止、支气管痉挛、非心源性肺水肿、吸人性肺炎等。
亦可发生ARDS。
(3)心血管系统的常见表现是低血压,其主要原因有外周血管扩张,直接心肌抑制及血容量不足。
亦可见高血压危象及心律失常,后者主要原因是直接心脏毒性,亦可继发于缺氧低钾和酸中毒,往往快速型和传导异常并存,如:扭转型室速、QT延长。
(4)神经系统的常见表现是意识障碍,如嗜睡、浅或深昏迷,后者常伴呼吸循环抑制(所有昏迷而无定位征者均应考虑中毒的可能,但应除外低血糖、脑外伤)。
精神症状有谵妄、狂躁、幻觉、定向力障碍。
反复癫痫样发作可引起呼吸抑制或心脏骤停,亦可导致过高温,代谢性酸中毒,肌红蛋白尿性肾功衰竭。
(5)代谢紊乱可见代谢性酸中毒,常伴阴离子隙增高;直接引起代酸的药物有醇类、水杨酸、副醛;间接引起代酸的原因很多,如反复癫痫样发作(异烟肼、三环抗抑郁剂等)、休克(巴比妥类)、缺氧(一氧化碳、氰化物等)。
(6)有些毒物的严重毒性可延迟数小时或数日出现,如: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毒菌的肝损害、四氯化碳的肝肾损害、百草枯的肺纤维化、甲醇的失明、铊的神经毒性等。
(7)一般人员都渴望知道毒物的致死量,但其实病人的预后决定于某些不可预测(如吸入呕吐物)和很少发生(如心律失常,抽搐)的并发症上。
2 洗胃的护理
2.1 方法的选择—催吐还是洗胃?临床上可以利用催吐或插入胃管进行洗胃来达到排空胃部内容物的目的,但是两者的效力并无明显的
分别,况且两者均无法达到使胃内容物完全排空的境界。
因此如何选择其中之一则根据病人的年龄,意识程度,合作的程度及医院内设备和人力等条件而定。
对大多数昏迷或合作良好的病人而言,洗胃是一种合适的方法。
对于年龄较小的儿童而言,催吐较为适当,因为此时无法插入大小适中的胃管,而且催吐所造成的心理伤害也远较插入胃管为小。
对于拒绝洗胃的大人,催吐也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方法。
2.2 洗胃的必要性判断确定摄入毒物后应于多长时间内还有胃排空的必要是很困难的。
虽然胃排空至幽门的平均时间取决于很多因素,通常约需1h,但确切的排空时间与摄入物的质和量以及个体差异有关,但一般而言应考虑以下因素来进行此项治疗。
(1)是否吞服了某些特别危险的药物:一般而言,吞服药物的毒性愈大,愈有做胃排空的必要。
若是仅仅吞食了毒性很小的药物,胃排空并不是一件绝对必要的步骤。
(2)是否吞食了危险的剂量:某些毒物(如氰化物)即使很小量也有很强的致死效果,这时胃排空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步骤。
一种药物危险程度的判断并不仅仅是其致死程度,而且须考虑中毒后产生疾病的严重度和时间长短,在考虑危险剂量时还须同时考虑病人的体重。
(3)吞食药物多久后来诊:吞食药物后的这段时间对于是否采取胃排空的判断极为重要。
一般而言吞食药物超过4h后,此项做法将毫无意义。
但是药物在胃停留时间的长短受许多因素所影响,如意识不清的病人将延长药物在胃内时间,而曾经接受过胃部手术的病人将缩短药物在胃内时间。
(4)所吞食的药物是否会改变胃排空的速度:胃将内容物排空的速率会受到药物本身的影响。
某些药物会减低药物在胃内停留时间,而抗胆碱能药物和麻醉剂会延缓药物在胃停留时间。
除摄入的毒物可能减慢胃运动和排空外,还可能在摄入时胃已经有食物存在,当胃部饱满时,毒物进入小肠的时间则明显不同。
事故或蓄意谋害所致的药物过量或中毒可伴有明显的交感神经系统的作用,它可以使胃部排空延迟数小时,并且摄入的毒物本身也可能有减慢胃排空的药理作用。
(5)是否存在再分泌:有些药物,如甲基水杨及有机磷酸等药物,吸收后能再分泌至胃部。
(6)病人是否意识不清:一般而言,胃蠕动波将随着昏迷程度的加深而降低,因此药物在胃部停留的时间亦将延长。
所以昏迷的病人在保护呼吸道的通畅后,一般均要采取洗胃的措施。
(7)是否能保护呼吸道的通畅:不论使用呕吐或洗胃来排空胃部时,均需注意到是否维持呼吸道的通畅。
因为这个时候病人必须具有完整的咳嗽反射或已插人有气囊的气管内管以防有吸人性肺炎的产生。
有时病人没有足够的咳嗽反射,但意识较清晰,不适于插管,对这类的病人要每半小时观察其临床病程,若是有意识障碍加重时,应立即采取插管、洗胃;若是意识进一步好转,那么洗胃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8)是否吞食了汽油等石油蒸馏物:若是肺内吸入了原油蒸馏物(长链的碳氢化合物),将会造成严重的吸人性肺炎。
因此除非吞食了非常大量的石油蒸馏物,否则胃排空是被禁止使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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