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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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
区域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7.22
•【字号】宜府办发[2002]72号
•【施行日期】2002.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实
行严格管理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2]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严格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确保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1999]第2号令)、《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以及国防科工委、湖北省国防科工办有关文件,现就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区域的有关安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爆器材是国家实行严格管理的特殊商品,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区域的安全管理,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二、民爆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即仓库的外部距离范围,以下同)的规划管理,必须执行国家GB50089-98标准。
危险品总仓库区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企业生活区等的外部距离,应分别根据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设计
存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外部距离应自危险品仓库的外墙算起(详见附件)。
危险品总仓库区D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
但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三、必须严格民爆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内的管理。
有关县市区政府、乡镇、村组和土地、规划、电力、交通、水利、公安、安全、国防工办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GB50089-98的标准,加强民爆仓库周边的管理,严禁在安全区域内兴建居民住房、工厂、学校、办公设施、铁路、主干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较大水利工程、村庄、城镇等,禁止修建坟墓,燃放鞭炮、烧火土等,确保民爆仓库的安全。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兴建的,应与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协商,坚持先整改搬迁民爆仓库后建设工程的原则,并由建设方承担其整改和搬迁的费用。
土地和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对违法兴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要责令限期无条件拆除。
民爆仓库的管理也必须严格遵守规范的要求。
四、加强民爆仓库安全管理工作。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民爆仓库,严禁到民爆仓库寻衅闹事,严禁破坏民爆仓库的围墙、避雷器、消防设施、道路交通、照明和通讯线路等。
对违犯者,公安机关要依据《治理安处罚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1:
注:详见GB50089-98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