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阳县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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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小额诉讼程序是随着现代世界各国的诉讼制度,尤其是普通程序都不同程度的面临着诉讼迟缓、繁杂、费用高和案件积累过多的困境应运而生的,其含义是指,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捷、高效和经济,针对请求支付小额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
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分流处理民事案件来减轻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是为了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和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司法的大众化,使广大普通群众能够得到普遍的、切实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确立了它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新的地位,这不仅是我国在民事诉讼立法史上是一个重大突破,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创新。
本旨在通过对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宜阳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工作情况,指出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根据对在实践中获得资料和数据的综合分析,提出作者自己对目前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一些完善建议,希望对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审判实践工作中的适用具有参考价值。
文章主题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况进行调研的具体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项新的制度,它是否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则需要通过实践进行检验。
该部分提出需要调研的几个主要问题,如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审理程序以及执行和救济等,目的在于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调研,了解小额诉讼程序设立以来在民事诉讼中起到的作用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是对宜阳县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工作基本情况情况的介绍。
该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一部分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对宜阳县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进行实际调研,介绍该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庭室和审判人员组成,对实践中小额诉讼案件的立案条件和适用范围进行调查和分类,对该法院的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做出详细的统计,以了解该院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
第三部分是分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调研获得的资料数
据,指出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如适用范围不明确、启动方式单一、审理程序不够简化和缺少相关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并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
第四部分是根据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在立法方面,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该程序的启动方式,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具体的简化,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做出确切的保障;在司法方面,法院应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和对人民群众的普法力度,提高法官的专业业务水平,也可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等。
关键词:宜阳县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调研
Abstract
The Small Claims Procedure emerges from ordinary civil procedure burdened by the sluggishness, complexity, high-pricing and over-accumulative cases. The small claims procedure, which refers to the simplified and low-cost procedure targeting the convenient, swift, effective and economical civil cases, not only can unburden the case load of the court and categorize the civil cases, but also popularize the judicial by making it possible for procedure-guaranteed justice to serve the general public. Article 162 of the newly amended Civil Procedure Code formally instituted the small claims procedure, a breakthrough i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system, bringing the small claims procedure to a new high level.
The dissertation researched into small claims procedure in Yiyang court with empirical study and analyzes problems when applying the small claims procedure by the court,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ameliorate the procedure with the collected pertinent information and data. Hopefully it could be instructive for employing the small claims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s judicial practice. The dissertation consists of 3parts: The 1st part probes into the problems of the application of small claims procedure. By researching into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the starting mode, court proceedings, enforcement and remedial measures, we could gain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extant issues and roles of small claims procedure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 2nd part introduces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he Yiyang County Court of small claims procedure applicable work. The practical research in this part is mainly aimed at the problems presented in the first section, it 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of structure of application of small claims procedure in this court, investigates the condition for filing a small case and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scope of the cases, and makes a detailed statistics from the cases used small claims procedure.
The 3rd part is mainly to analysi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application work of using the small claims procedure. According to analysis the collected data,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that existing in the small claims procedure, such as the inaccurate scope of application, singular starting mode of the procedure, the still complex trial proceeding and lack of remedial measures
The 4th part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s to address the problems of application of small claims procedure. The legislative body should specify the scope of small claims procedure,
the starting mode, the ways of simplifying procedure, and remedial measures to guarantee all parties rights. On the judicial level, the court could set up specialized small procedure leet to make it convenient for all parties, and popularize the law among the general public with intense law advocation.
Key words:Yiyang County Court; the small claims procedure; Civil Procedure Code; Research report
目录
引言 (1)
一、调研问题的提出 (3)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3)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方式 (4)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程序 (5)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执行与救济 (5)
二、调研成果 (7)
(一)承担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机构和人员组成 (7)
(二)立案条件和适用的案件类型 (8)
(三)小额案件的审理情况 (9)
(四)案件审理的特点 (9)
三、调研分析 (11)
(一)案件受理范围不明确 (11)
(二)程序启动方式单一 (12)
(三)审理程序不够简化 (13)
(四)缺少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 (14)
(五)小额诉讼工作未全面推进 (15)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建议 (17)
(一)小额诉讼程序成完善之立法建议 (17)
(二)小额诉讼程序成完善之司法建议 (20)
结语 (23)
参考文献 (24)
致谢 (26)
引言
自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公民的法律权利
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纠纷矛盾时都会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
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司法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地扩大,使我国的司法
机关面临着巨大的审判压力。
如何以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的解决不断涌现的
民事纠纷,是我国司法改革所面临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然而,随着国家法治化
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资源的需求在持续的增加,致使其与有限的司法资
源之间矛盾的更加突出,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涌入法院,导致诉讼急剧膨胀,给
法院造成了巨大的审判压力。
因此,“面对纠纷结局的实际情况和不同主题的特
定需求,基于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理念,任何一种单一的体制和纠纷解决方式都无
法满足社会的客观需要和主体的利益,只有建立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才是
唯一合理的选择。
”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曾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座谈会上指出:“1991 年至2010 年,全国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年均增长9.56%...... 2008 年至2010 年,全
国法院一审案件收案共计19977144 件,其中一审民事案件收案17303357 件,占
全部诉讼案件的86.62%。
”2面对这种民事案件持续增长的客观事实,学术理论界
和司法实务界都认为我国的“诉讼爆炸”时期已经到来。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提高
审判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和人民群众对公平公正与
快捷高效的司法审判的要求,不仅涉及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和其效率的评判,而且也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因此,自九十年代以来,国内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
相继的开始关注并讨论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也有了大量的关于小额诉
讼制度研究的文献与资料。
最高人民院为探索有效的司法资源配置方式,通过实
地综合调研、召开专门研究会议、征求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等多方意见后认为,
“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是当前简易程序完善的一个突破口”3,并
1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65
2 页。
2 奚晓明:“为民诉法修改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2011 年2 月21 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座谈
会上的讲话。
3 奚晓明:“积极探索审判模式创新,及时化解社会矛盾”,2011 年
4 月1
5 日,在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座谈会
上的讲话。
在安排部署 90 个基层法院进行小额速裁试点工作。
我国在借鉴国外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立法与实践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小额速裁的试点实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于在 2012 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并于2013 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与简易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简便、灵活、快捷、高效的特点,通过合理配置现有的司法资源,在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前提下,能够更迅速的审结案件,节省诉讼成本,大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
因而,它能被广大普通民众接受,使之更加接近司法,有效的实现司法大众化。
自新法实施以来,小额诉讼程序在实际的司法运用中是否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发挥了最大的程序功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实践调研数据。
为获得小额诉讼程序的实际实行情况,作者于2013 年7 月到10 月在宜阳县法院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实习,获得大量一手资料与数据。
本文通过对自新法实施以来,2013 年上半年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使用工作的调研,综合国内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各种研究认识,在参考相关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运行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主要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审理程序以及执行和救济几个方面展开研究,指出其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综合分析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起到参考意义。
一、调研问题的提出
所谓小额案件,一般理解为标的金额较小、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矛盾争议不
大的案件4,而目前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在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国内外的相关学者对其有不同的表述。
在美国,小额诉讼程序被认为是“一种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规定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
5日本学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方便一般的市民,使其能亲自快速的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额金钱支付请求事件而设计的一种程序”。
6在国内的民事诉讼研究
领域,小额诉讼程序则是被当作简易程序的内容或者是对简易程序的再简化7,认
为小额诉讼制度是有效提高诉讼效率的途径之一。
我国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在简易程序一章,其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然而,该条规定过于简单,容易导致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
本文为了解小额诉讼程序设立以来的具体适用情况特提出以下几个问题,并针以这些问题为主线展开相关调研。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从案件类型即纠
纷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类型来看,一般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简单的小额财
产性纠纷,而对于与人身关系有关的财产性纠纷则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在此
基础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有不同的规定,如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规定仅
限于金钱支付类的财产性纠纷;而我国的台湾地区则规定除了金钱支付请求之外,对请求给付有价证券或其他金钱替代物的纯财产性纠纷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
4 刘敏:“裁判请求权与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学习与探索》,2003 年第2 期,第3
5 页。
5 [美]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74 页。
6 [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书版社2001 年版,第300 页。
7 盛勇强、张雪明、王倩:“关于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问题”,《人民司法》,2013 年第13 期,第40 页。
程序。
8二是诉讼请求标的额的大小,即“小额”的标准。
小额诉讼程序,顾名思义是针对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而设立的程序,其额度标准的高低“直接涉及普通民众的交易习惯和消费规模,是小额程序能否被广泛适用和被普遍运用的关键”。
9各国家和地区都是在结合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国民的一般收入及消费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地小额案件额度标准。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仅是从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以及受案标的额的大小上做了一个简单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发生案件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类型,也没有对诉讼标的额的金钱表现形式作出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能否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是一个值得考察的问题,并且通过审判实践归纳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对进一步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具有重要意义。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方式
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是为了保障小额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而设立的,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或不适用该程序。
因为,小额诉讼程序的使用不仅涉及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而且还关系到国家的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问题,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实现司法大众化的同时要把法院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相结合。
具体来讲,就是在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标准的情况下,由法院决定强制适用该程序,排除当事人的合意选择;对于超出法定小额标准的案件,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合意是否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0。
对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启动方式的考察,有利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避免其仅被法院视为减轻法院负担的工具,而使其真正成为能够方便当事人的诉讼程序11。
8 毕玉谦:“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法律适用》,2006 年第8 期,第5 页。
9 肖宏:“英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报》,2004 年8 月13 日,第4 版。
10 同注7,第41 页。
11 齐树洁:《民事程序法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 年,第181 页。
4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程序
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是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主要
目标,实现该目标的具体表现则是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的简化。
12为加快诉讼程序
进程,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诉讼价值,小额诉讼程序从案件受理到判决都在追求程序和形式的简化及非正式化,如起诉方式简便化,可采用表格化的起诉状,也
可口头起诉;在送达方面,除书面形式之外,也可采用口头送达、电话送达等方式;在开庭时间方面也比较灵活,可在夜间或节假日开庭;在证据制度方面,也不采
用严格的证据规则,简化证据调查和证人询问,不进行证据开示;在审理过程中,庭审的次序不必受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制约,审判可通过谈话方式进行,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直接对话;判决文书可只宣布结果,而不说明理由。
而且,小额诉讼鼓
励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进行反诉、变更或追
加诉讼请求、一审终结,这些特点更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性。
而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否能够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的诉讼价值,则需要通过实践加以验证。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执行与救济
“一种裁判制度无论多么公正且富有效率,但只要判决的执行存在难点,这
一制度本身就不能说是合格的。
”13对小额诉讼程序而言,现在司法中的执行
难问题并不是不能克服的困难。
由于小额案件执行标的额较小,并且其审理程序
的非正式的特点,使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极易达成和解,并且当事人对裁判结果
也比较容易接受,因此,相对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执行问题
不大。
但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高效率、低成本解决纠纷的特点,如果在执行程序
中花费了过多时间和经济成本,则会直接影响小额诉讼程序功能和价值的实现。
因此,对小额诉讼案件实际执行情况的考察,有利于探索切合实际的解决司法执
行难的办法。
为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价值取向,小额诉讼的程序设计极为简便,并且实
12 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1 年第3 期,第14 页。
13 [日]棚赖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46-47 页。
5
行一审终审,这就可能导致低质的司法错误,从而对裁判结果产生负面的影响14。
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虽然较小,且案情简单,但仍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当事人的权利的救济。
对判决错误情形下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各国立法和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
由于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刚刚确立,其规定更是不完善,所以对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权利救济的研究对完善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4 马婷婷:“试论小额诉讼程序”,《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 年3 月1 日,第4 页。
二、调研成果
为了解和掌握自小额诉讼制度确立宜阳县法院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况,本文作者于2013 年7 月至10 月在宜阳县法院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在实习期间实际参与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采取走访、座谈、征求意见、案卷调档查阅和数据统计等多样化手段,并结合所经手的案件对该县法院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调研对象包括一线审理法官、书记员、案件当事人、案件代理人及普通群众等,具有普遍代表性。
(一)承担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机构和人员组成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是地方国家审判机关,成立于1951 年10 月,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辖区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进行审判和执行。
该院内设办公室、政治处、刑事审判庭、少年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监察室、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行政执行中队,下辖城关、北城、韩城、莲庄4 个基层人民法庭,现有干警115 人。
15
2011 年4 月26 日,河南省高院将宜阳县法院指定为河南省的两个小额速裁试点法院16之一(另一个试点法院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并在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中取得良好成果。
小额诉讼制度确立后,宜阳县法院认真总结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经验,结合立法的新规定,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推进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宜阳县法院的小额诉讼审判工作,由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和四个基层人民法庭共同承担,民一庭还承担了全院小额诉讼审理工作中具体情况的调研分析和数据收集,并定期组织法官进行经验交流和归纳汇报。
另外,宜阳县法院选拔确定了11 名作风优良、专业能力强、调解水平高、熟悉社会民情、有小额速裁工作经验的法官作为小额诉讼审理法官,分别安排在民一庭、民二庭和四个基层人民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要求有经验的老法官和年轻法官相结合,确保案件
15 宜阳法院网,/public/detail.php?id=4,最后访问日期:2014 年2 月28 日。
16 小额速裁与小额诉讼之间大体一致,小额速裁是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探索司法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方式,为民事诉讼法改革提供司法实践经验而采取的试点工作程序,它们之间的区别参见曹守晔《小额民事案件审理需完善制度机制》,载于2011 年8 月12 日《人民法院报》。
审理的质效,并且要求该四个法庭的法官要做定期的工作汇报,并就小额诉讼的具体审判工作进行经验交流。
(二)立案条件和适用的案件类型
1.立案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就业人员工资标准,宜阳县人民法院将当事人起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暂定为10000 元以下,含10000 元17)纳入小额诉讼适用范畴,并通过列举、排除等方式明确了适用以及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类型。
并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额有原则性分歧的,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8
2.适用案件类型
宜阳县人民法院在总结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地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通过列举形式将明确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大致分为三类:
(1)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此类案件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为典型,对于符合条件的此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及时、公正的审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金钱给付类的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拖欠水、电、暖气、燃气及物业管理费用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等等。
(3)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以交通事故类案件为代表,往往包括人身和财产损害,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导致法院接收的该类案件也在不断增长。
对于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此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利于快速高效的解决纠纷。
17 2012 年河南省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57/年
18 《小额诉讼须知》,宜阳法院网,/public/detail.php?id=10,发布日期:2013 年2 月5 日。
另外,对被告未以书面形式进行答辩的案件、发回重审或以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缺席审理的案件以及有财产内容但是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为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三)小额案件的审理情况
宜阳县人民法院在2013 年上半年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2312 件,审理结案1862 件。
其中,有407 件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占民事案件的17.5%,案件分布为县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151 件,各基层法庭共256 件;其中103 件起案件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结案,占符合小额诉讼案件的25.2%;在审理结案的103 起案件中,41 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57 起案件撤诉,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为5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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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统计表
(四)案件审理的特点
从宜阳县法院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审理情况看,其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较多,判决的比例低。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为41 件,占已审结小额诉讼案件的39.81 %;中途撤诉的案件有57 件,占55.33 %;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5 件,占4.8%。
(2)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工作并未全面开展。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仅有103 起
19 本次考察时间区间从2013 年1 月1 日起到2013 年6 月30 日止,文中相关数据的统计也以此区间内受理的案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