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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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奖惩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制止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激励各单位安全生产、绿色施工争创奖项的积极性、创造性,确保生产经营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绿色施工水平提升,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奖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所有具备创优创奖条件的工程项目均应积极争创奖项。
工程项目必须在开工前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进行策划,编制策划方案,明确安全生产、
绿色施工各项目标和指标,明确本项目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各项制度、操作规程,明确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各项标准和措施,努力推广节能环保材料、设施和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
第一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范围
(一)国家级、省(直辖市)级、集团公司(地市)级
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奖项;
(二)国家级、省(直辖市)级、地市级安全生产、绿
色施工“先进单位”奖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奖项;
(四)突出贡献奖。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奖项,国家级3A工地、国
家级绿色示范项目等奖项奖励20万元;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其他省(直辖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奖项
10万元;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平安工地”、“绿色示
范项目”等奖项5万元;集团公司(地市)级“绿色安全”工地1.5万元。
(二)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先进单位”等奖项,国家级“先进单位”等奖项10万元;省(直辖市)级“先进单位”等奖项5万元;地市级“先进单位”2万元。
(三)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集团公司级每人0.3万元。
(四)突出贡献奖
1.各项目代表公司参加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各类竞赛、表演、评审等活动,获得集团公司(地市)级、省(直辖市)级和国家级奖项或成果,奖励单位0.5万元---10万元;个人代表公司参加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各类竞赛,获得集团公司(地市)级、省(直辖市)级和国家级奖项,奖励个人0.1万元---1万元;
2.各项目承办公司交办的安全生产、绿色施工重要活动,对企业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奖励单位0.5万元---5万元;
3.各项目安全生产、绿色施工方面获得政府、建设单位等嘉奖、通报表扬的,奖励单位0.5万元---2万元;个
人安全生产、绿色施工方面获得政府、建设单位等嘉奖、通报表扬的,奖励个人0.1万元---0.5万元;
4.个人在施工中及时发现、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
事故发生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
态扩大,使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奖励
个人0.5万元---2万元。
第六条评审标准
(一)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奖项
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奖项须有奖状、奖牌、荣誉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项
国家级、省(直辖市)级、地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等奖项须有奖状、奖牌、荣誉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以集团公司文件为准。
(四)突出贡献奖
1.参加安全生产、绿色施工竞赛奖项。
安全生产、绿
色施工竞赛获奖须有奖状、奖牌、荣誉证书及其他证明材
料。
2.承办公司交办的安全生产、绿色施工重要活动奖项。
承办公司交办的安全生产、绿色施工重要活动须有公司或上级单位文件和活动、会议影像和文字资料、总结。
3.安全生产、绿色施工方面获得政府、建设单位等嘉奖、通报表扬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个人在施工中及时发现、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使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专家评审,报经理办公会通过。
第七条奖励办法
(一)集体类奖励授予获奖项目,奖金不得挪做他用,由获奖项目负责分配奖励金额,奖金发放对象为与所获奖项直接相关的集体或者个人,奖金要发到个人,发放资料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
(二)个人类奖励由公司直接授予获奖个人;
第八条评审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奖励办法上报申请奖励项目,附所
有证明材料;
(二)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上报资料初审,初审结果向各相关单位通报;
(三)公司安全管理部将初审结果汇总后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二章惩罚
第九条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停职检查、政纪处分等问责处罚,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罚。
第十条惩罚类型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xx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二)安全生产事故之外,因安全生产、绿色施工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3个月的,给予该单位经济处罚10万元-20万元,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个月以上的,给予该单位经济处罚30万元;
(三)安全生产事故之外,违反《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工程所在地区相关要求,因安全生产、绿色施工等问题被政府监督部门扣除公司企业分值的,给予该单位经济处罚5万元/分;
(四)因安全生产、绿色施工等问题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予该单位经济处罚1万元-5万元;
(五)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给予该单位经济处罚0.3万元至5万元;
1.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
或处罚的;
2.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的;
3.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现场组织施工的;
4.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的;
5.深基坑、脚手架和承重排架等需要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的结构、设施、设备,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
(六)施工单位因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发生以下问题的,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公司对其下达隐患通知单并限期整改的,
限期内未进行整改回复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处以0.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未落实的;
2.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3.未按要求设置安全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4.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5.事故应急预案不健全的,或者未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总结的;
6.未定期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或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
7.“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
8.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或者安全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的;
9.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0.设备、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或未及时维
修保养的;
1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危险告知牌,未在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2.未对本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建档并督促落实有效安全措施的;
13.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的;
14.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安全管理协议责任划分不清的;
15.其他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施工现场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重复出现,不积极整改,由项目部或分公司对责任人进行50元—500元的罚款:
1.未及时对新入场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及考试;
2.作业前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内容无针对性;
3.进入施工现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处罚每人次50元;
4.在施工现场指定吸烟区之外吸烟的,处罚每人次50元;
5.起重吊装作业未设置警戒区域、指挥人员无明显标志;
6.临时用电工程未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设备设施资料不齐全;
7.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惩罚的实施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至(六)款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实施处罚;对于公司所属单位的处罚,由公司经营管理部依据处罚决定,将罚款计入该单位当年成本;对于公司所属员工的处罚,员工在一个月内将罚款交至公司财务管理部,逾期未交者,由组织人事部依据处罚决定在被处罚人绩效工资中予以扣除;对于不按时缴纳罚款的单位和员工,取消受处罚单位和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公司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罚款上缴公司财务管理部。
(二)违反第十条第(七)款的,由项目部或分公司负责实施处罚,罚款由其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代收,并上交公司财务管理部。
罚款相关资料由项目部或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督察落实。
(三)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记录、统计公司年度处罚情况,定期向公司安委会汇报年度处罚情况。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全罚款单
2020 年 7 月 30 日
安全罚款单
安全罚款单一式三份,签发部门、受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财务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