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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三好学生”
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全体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好学生”及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10月份进行,均在我院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中评定。

评定比例为二年级以上(含)在册在校学生总数的8%。

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学年1500元。

第三条“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热爱祖国,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上一学年度内未受学院任何纪律处分,日常综合表现测评成绩名列本班前30%名范围内。

(二)学习好。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能勤奋学习,独立思考,勇于创新。

各科成绩无不及格现象,课程学习成绩名列本班前20%名范围内。

(三)身体好。

身体健康,能自觉坚持锻炼,并积极参加系上和学院组织的各种大型体育活动。

第四条“三好学生”及奖学金的评选按照班级民主推荐、系(院)初评、学生处复审、学院审定、公示(3个工作日)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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