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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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Q/CDT 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CDT-HDPC 2022—2015
代替Q/CDT-HDPC 209 0007—2013
安全工器具管理
2015-5-21发布2015-5-28实施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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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管理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管理目标 (2)
6 管理职责 (2)
7 管理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安全工器具管理流程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B (规范性附录)各类安全工器具试验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C (规范性附录)各类安全工器具清册台账.........................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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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为加强安全工器具在采购、检验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全监察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克超
本标准审核人:张久伟、李洪军
本标准审定人:孙德金
本标准批准人:陈继军
本标准2009年首次发布,2013年11月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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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器具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工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起重安全工器具等)的申请、审核、批准、采购、验收、发放、保管、使用、维护、检查和试验、监督检查、报废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外委项目部安全工器具的规范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7-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26164.1-2010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
GB 26860-2011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气安全工器具
电气作业中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3.2
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
登高往返过程中的专用工器具,或高处作业时防止高处坠落的防护用品用具。

3.3
手持式电动工具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手持操作或可以手动移动的专用工器具。

3.4
起重安全工器具
起吊重物过程中的专用工器具。

4 管理内容
4.1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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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和检验。

4.3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

4.4 安全工器具的维修。

4.5 安全工器具的报废管理。

5 管理目标
保证安全工器具使用规范,安全可靠,保障人身安全。

6 管理职责
6.1 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总体协调。

6.2 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责任由设备部、发电部、运营保障总公司、各外委项目部等使用部门负责人负责。

6.3 安全工器具使用监督责任由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主管主要负责监督执行。

6.4 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由设备管理部各点检员、热控车间、继电保护处、发电部各值、运营保障总公司以及各外委项目部维护检修、运行人员和使用人员共同协助完成。

6.5 职责
6.5.1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安全工器具归口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工器具、机具的购置计划实施审核,对公司内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机具有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

6.5.2 公司主管生产领导对安全工器具、机具的采购计划实施审批。

6.5.3 物资供应部应按审批的采购计划,按时完成采购,并对质量负责。

6.5.4 使用部门对安全工器具、机具的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负责。

6.5.5 检验部门(公司内由黄岛项目部电气和锅炉专业负责公司各类安全工器具的电气、机械定期检验工作,需外送检验的安全工器具、机具由使用部门或检验部门负责外送)对安全工器具、机具的检验结论负责。

7 管理流程
7.1 安全工器具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7.2 安全工器具及小型工具的种类
7.2.1 电气安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安全围栏(网)和安全标示三大类。

7.2.1.1 绝缘安全工器具分为基本和辅助两种绝缘安全工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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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 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是指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接触或可能接触带电体的工器具,如高压(电容式)验电器、绝缘杆、绝缘隔板、绝缘夹钳、绝缘罩、携带型短路接地线、个人保安接地线、核相器等。

7.2.1.3 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是指绝缘强度不是承受设备或线路的电压,只是用于加强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的保安作用,用以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泄漏电流电弧对操作人的伤害,不能用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直接接触高压设备的带电部分。

属于这一类的安全工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胶垫等。

7.2.1.4 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一般防护用具)是指防护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脚扣、防静电服(静电感应防护服)、防电弧服、导电鞋(防静电鞋)、安全自锁器、速查自控器、防护眼镜、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氧量测试仪、
耐酸手套、耐酸服及耐酸鞋等。

7.2.2 手持式电动工具主要有电钻、冲击电钻、电锤、电动磨光机、手提砂轮、角向砂轮、电动往复锯、电动割刀、电烙铁、行灯(手提照明电灯)和行灯变压器、移动式碘钨灯架、多功能电源线盘、电动吹尘器及电吹风等。

7.2.3 手持式电动工具按触电保护分为以下三类:
7.2.3.1 Ⅰ类工具是指,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还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线连接起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不成为带电导体。

7.2.3.2 Ⅱ类工具是指,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仅依靠基本绝缘,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Ⅱ类工具标有“回”标示符号)。

7.2.3.3 Ⅲ类工具是指,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安全特低电压:在任何情况下,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不得超过交流(50~
500Hz)最大有效值50V]。

7.2.4 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主要有各类移动梯子(平台)、升降梯、安全带、安全绳及安全网等。

7.2.5 起重安全工器主要有电动葫芦、卷扬机、手拉链条葫芦、千斤顶、滑轮及棕绳等。

7.2.6 其他安全工器具,主要有冲淋洗眼器、安全检测仪等。

7.3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7.3.1 各部门安全工器具的添置、更新必须报计划申请经安全监察部和公司领导审批同意。

未经安全监察部审批,擅自计划购置,若由此发生后果,由购置人承担责任。

7.3.2 购置安全工器具时,必须采购经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的合格产品,严禁采购不合格产品。

7.3.3 物资采购时,物资供应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购置安全工器具,并负责到货后的组织验收。

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工器具,到货后的组织验收时,物资供应部应同时提供“三证一书一标志”,即: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标志。

7.4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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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除个人长期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由个人保管外,短期临时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必须由使用部门或班组指定专人统一负责保管,借用时必须办理借用手续。

不合格的工具不准使用、不准出借。

损坏和报废的工具应与使用工具分开保管、防止误用。

7.4.2 运行公用安全工器具必须由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各运行班值交接班时应指定专人检查。

7.4.3 电气绝缘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严禁叠放。

7.4.4 电气安全工器具必须放在室内固定地点,编号应对应。

7.4.5 全公司电气工器具的试验工作由项目部电气专业高压试验班负责进行试验。

安全带(要统一安全带的编号)、吊拉葫芦由锅炉专业负责进行拉力试验,经过检查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上合格证。

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周期及标准,必须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执行,见附录B。

7.4.6 所有安全工器具每次使用前,使用人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缺陷的,应停止使用,及时修理,禁止带病使用。

定期检验工作应由专人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

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并由检验人签名。

定期检验工作如由本公司进行,应编制检验台帐,填写工器具的所属班组、名称、型号、编号、检验日期、检验项目与结果,由检验人签名负责。

7.4.7 安全工器具的检验、维护工作由所拥有的班组、部门安全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司安监部负责综合监督。

7.4.8 在潮湿和温度变化频繁或条件恶劣的地方应相应缩短工器具的检查周期。

7.4.9 在梅雨季节前对工器具应及时进行检查。

7.4.10 长期搁置不用的电气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

如果绝缘电阻不合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或维修,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4.11 各部门、班组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和清单,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名称、型号、编号、技术规范、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出厂日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试验结果、合格证号等。

7.4.12 所有安全工器具应依照规定按照类别、使用部门实行统一顺序编号。

7.5 电气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
7.5.1 电气工器具在借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常规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日常检查。

未经专门校验检查的电气工具、超周期的工具均不准使用。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使用方法的员工不准擅自使用。

7.5.2 手持式电动工器具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场所,合理使用。

7.5.2.1 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宜选用Ⅱ类电气工器具。

如使用Ⅰ类电器工器具,必须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如装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或1比1安全隔离变压器等。

使用者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工作。

7.5.2.2 进入金属容器或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宜选用Ⅲ类工具,如果使用II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

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

电气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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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3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电动工器具还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等级和安全技术要求。

7.5.3 电气工器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a)是否清洁、完好;
b)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c)连接部分可靠紧固,无锈蚀、断裂或缺损;
d)无机械损伤、变形、老化、碳化等现象;
e)保护接地或接零线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f)是否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
g)软电缆和软线(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h)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损;
i)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j)插头是否完整无损,严禁以裸露线当插头使用。

k)工器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障碍;
l)有无安装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正常;若手持、移动式电动工具装有的漏电保护器损坏时,禁止将漏电保护器线路短接或拆除后继续使用;
m)有统一、清晰的编号及定期检查合格标志。

7.5.4 现场使用电气工器具,应有防止电线擦损的措施。

若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按规定重新经过检验,确认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6 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
7.6.1 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是指登高往返过程中的专用工器具,或高处作业时防止高处坠落的防护用品用具。

主要有:竹(木、金属)梯、软梯、升降梯、移动平台、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速差保护器等。

7.6.2 登高工器具使用部门是管理责任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建立台账、保管、检查、试验、保养等工作。

7.6.3 登高工器具使用部门必须进行统一编号并建立台账,确保编号清楚、唯一。

7.6.4 登高工器具日常检查周期均为每个月检查一次,管理部门(班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标准检查。

7.6.5 登高工器具每次使用前由保管人和领用人共同检查,到工作现场后使用负责人必须再次检查是否完好,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严禁使用。

7.6.6 登高工器具检查的评价标准:
7.6.6.1 升降板检查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
a)踏脚板木质无腐蚀、劈裂等;
b)绳索无断股、松散;
c)绳索同踏板固定牢固;
d)金属组件无损伤及变形;
e)定期检查并有记录,未超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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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2 梯子、高凳检查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
a)有统一、清晰的编号;
b)定期检查合格,有记录;
c)木、竹制构件连接牢固无腐蚀,变形;
d)金属组件无严重锈蚀,无严重变形,连接牢固可靠(禁止使用钉子);
e)防滑装置(金属尖角、橡胶套)齐全可靠;
f)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
g)人字梯绞链牢固,限制开度拉链齐全。

7.6.6.3 移动式(车式)平台检查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
a)有统一、清晰的编号,准许荷重标志醒目。

b)平台四周有护栏,高度为1.2m。

c)升降机构牢固完好,升降灵活。

d)电气部分绝缘电阻合格,采取了可靠的防止漏电保护;
e)液压操动机构完好,无缺陷;
f)对电气及机构机械部分定期检查,有检查记录,缺陷能够及时消除;
g)在检查周期内使用。

7.6.6.4 钢丝绳检查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
a)钢丝绳无扭结、无灼伤或明显的散股,无严重磨损、锈蚀,无断股,断丝数不超过标准;
b)润滑良好;
c)定期检查和进行静拉力试验;
d)使用中的钢丝绳禁止与电焊机的导线或其他电线相接触;
e)通过滑轮或卷筒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7.6.6.5 钢丝绳索具、钢丝绳连接、绳端固定:
a)采用编结的方法连接时,编结长度符合规程规定。

双头绳索结合段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
倍,最短不应小于30cm,并试验合格;
b)用卡子固定的钢丝绳(绳端),卡子数符合规程规定,并不得少于3个,压板应压在长绳侧;
c)电动葫芦若采用双钢丝绳起吊,固定在卷筒护套上的一端,采用楔铁固定时,应使用生产厂家
专用楔铁;
d)在各式起重机卷筒上固定的钢丝绳,当吊钩在最低位置时,卷筒上最少应有5圈。

7.6.7 安全带的使用与检查
7.6.7.1 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有损坏或不合格情况禁止使用。

7.6.7.2 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

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米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

7.6.7.3 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挂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使用。

7.6.7.4 电焊工及其共同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悬挂式安全带,挂绳必须全部加皮套,防止电火花损伤挂绳或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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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5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每隔12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

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7.6.8 脚手架使用与检查
脚手架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和公司《脚手架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

7.7 起重工器具的使用管理
7.7.1 起重工器具的一般规定
7.7.1.1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7.7.1.2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应由当地政府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试验,取得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7.7.1.3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7.7.1.4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100吨以上;中型为40吨至100吨;小型为40吨以下。

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7.7.1.5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7.2 起重工器具的安全管理
7.7.2.1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7.7.2.2 每年3月1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自查评估工作,并提出《安全评估报告》。

7.7.2.3 公司每半年(结合春检、秋检)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7.2.4 每年的3月10日前,由设备管理部根据公司《安全评估报告》,组织开展起重机械的自查整改工作,组织起重维护单位根据年度检验报告提出的问题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写出整改报告交特种设备管理主管,由特种设备管理主管联系办理起重机械检验报告和安全使用合格证。

7.7.2.5 每月3日以前,起重维护部门应对上月的起重维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交设备部责任主管审查。

设备管理部根据评定意见和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对起重机械维护质量做出考核意见。

7.7.2.6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操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7.7.2.7 按照规程要求,双梁桥式起重机的大修周期为4-6年。

为确保机组大修对安全和工期的要求,设备管理部应按照检修规程关于行车大修周期的要求,结合电厂生产实际以及行车存在的问题和机组大修的周期,在机组大修开工前的8个月内,有计划地安排对汽机房和循环水泵房行车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大修及载荷试验,全面检查和消除隐患,确保机组大修的安全、质量和工期要求。

7.7.2.8 在机组大小修以前,设备管理部综合主管应组织起重维护部门对机组大小修所用起重机械进行重点检查维护,并与使用部门共同到现场联合检查检验,办理移交使用手续。

机组大小修期间,起重维护部门应派专人按照巡检路线、时间周期和巡检标准,对所用起重机械进行巡检。

7.7.2.9 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危险点预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7.7.2.10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a)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b)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c)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d)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e)核实天气情况;
f)填写公司《重大作业起吊装置安全检查卡》。

7.7.2.11 作业中安全措施:
a)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b)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c)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d)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
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e)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f)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7.2.12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b)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c)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超
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d)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
作;
e)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
操作;
f)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g)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必须在输
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照国家《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的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h)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i)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
机构的制动器;
j)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7.7.2.13 用两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
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故;
b)两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械
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c)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d)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e)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7.7.2.14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
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
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d)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
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e)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
吊斗等器具;
f)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g)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7.7.2.15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a)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
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b)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c)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d)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e)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7.7.2.16 使用跳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必须使用厚度大于50mm的跳板,凡腐朽、扭纹、破裂的跳板,均不得使用;
b)单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0.6m。

双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1.2m;
c)跳板坡度不得大于1:3。

凡超过5m长的跳板,下部应设支撑;
d)跳板两头应包扎铁箍,以防裂开。

7.7.2.17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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