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强制扣划工资申请书-实用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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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扣划工资申请书
篇一:律师教您:银行随意扣划储户工资合法吗?
201X年5月初,王某来到律所咨询申律201X年5月初,王某来到律所咨询申律师:
王某的丈夫李某系安阳市安钢集团下属某企业的职工并于201X年4月中旬因病死亡。

企业在发工资时将李某的工资3980.70元划入其在安阳市某银行开户的工资卡中。

李某妻子王某到安阳市某银行支取李某的工资时,发现银行应李某单位的请求,已将李某的工资3980.70元存款扣划掉了,之后又转账给了李某原所在安钢集团某下属企业。

学校认为,在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通常是在月初或上月月底发放下个月工资,而张某在学校把其当月工资划到工资卡上的当天死亡,张某没有付出劳动,不应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李某妻子王某之后多次与该企业协商,但最终协商未果,遂委托申律师将该企业诉至安阳市殷都区法院。

申律师接受当事人王某委托后确定本案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判令被告安阳市某银行向原告支付李某的工资3980.70元;2、要求判令被告安阳市某银行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该笔工资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庭审中,被告安阳市某银行认为,根据安阳市安钢集团某下属企业的规定,该企业是在月初或上月月底发放下个月工资,而张某在学校把其当月工资划到工资卡上的当天死亡,张某没有付出劳动,不应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201X年7月份,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法院依法支持了申律师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李某名下的存款3980.70元及相关利息付给原告王某。

【申律师评析】
储户账户上的存款,银行扣划是否合法呢?
首先,王某的丈夫李某在安阳市某银行办理了普通存折后,双方之间已经形成
储蓄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当严格依照储蓄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

同时,《银行法》第6条规定:
“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而被告银行
却仅仅依据李某生前所在单位的请求,将其工资予以扣划,返还给企业,其行
为违反了《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构成违约。

其次,《银行法》第29条规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银行有
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依据此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查询、冻结、扣划储
户的存款。

最后,安钢集团某下属企业将工资打到李某在银行的工资卡上后,即视为李某
合法拥有了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即使是因为他人的重大误解或非出于真实意思
而使李某不当得利,也无权要求撤销其行为,银行也无权私自扣划该笔款项,
企业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

申律师认为:1、本案王某在其丈夫死亡后,即依法继承了张某包括工资卡上存
款在内的所有遗产。

因此,被告违法扣划李某账户上存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
的合法权益。

银行作为李某和学校劳动合同的第三人、李某和银行储蓄合同的
相对人,则无权对该款予以扣划,其行为不被现行法律法规所允许。

2、安钢集团某下属企业将工资打到李某在银行的工资卡上即使是因为重大误解或非出于
真实意思而使李某不当得利,也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

师:
王某的丈夫李某系安阳市安钢集团下属某企业的职工并于201X年4月中旬因病死亡。

企业在发工资时将李某的工资3980.70元划入其在安阳市某银行开户的
工资卡中。

李某妻子王某到安阳市某银行支取李某的工资时,发现银行应李某
单位的请求,已将李某的工资3980.70元存款扣划掉了,之后又转账给了李某
原所在安钢集团某下属企业。

学校认为,在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通常是在月初或上月月底发放下个月
工资,而
张某在学校把其当月工资划到工资卡上的当天死亡,张某没有付出劳动,不应
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李某妻子王某之后多次与该企业协商,但最终协商未果,遂委托申律师将该企
业诉至安阳市殷都区法院。

申律师接受当事人王某委托后确定本案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判令被告安阳市某银行向原告支付李某的工资3980.70元;2、要求判令被告安阳市某银行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该笔工资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庭审中,被告安阳市某银行认为,根据安阳市安钢集团某下属企业的规定,该
企业是在月初或上月月底发放下个月工资,而张某在学校把其当月工资划到工
资卡上的当天死亡,张某没有付出劳动,不应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201X年7月份,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法院依法支持了申律师的
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李某名下的存款3980.70元
及相关利息付给原告王某。

【申律师评析】
储户账户上的存款,银行扣划是否合法呢?
首先,王某的丈夫李某在安阳市某银行办理了普通存折后,双方之间已经形成
储蓄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当严格依照储蓄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

同时,《银行法》第6条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
人的侵犯。

”而被告银行却仅仅依据李某
生前所在单位的请求,将其工资予以扣划,返还给企业,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构成违约。

其次,《银行法》第29条规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银行有
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依据此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查询、冻结、扣划储户的存款。

最后,安钢集团某下属企业将工资打到李某在银行的工资卡上后,即视为李某
合法拥有了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即使是因为他人的重大误解或非出于真实意思
而使李某不当得利,也无权要求撤销其行为,银行也无权私自扣划该笔款项,
企业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

申律师认为:1、本案王某在其丈夫死亡后,即依法继承了张某包括工资卡上存款在内的所有遗产。

因此,被告违法扣划李某账户上存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
的合法权益。

银行作为李某和学校劳动合同的第三人、李某和银行储蓄合同的
相对人,则无权对该款予以扣划,其行为不被现行法律法规所允许。

2、安钢集团某下属企业将工资打到李某在银行的工资卡上即使是因为重大误解或非出于
真实意思而使李某不当得利,也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

篇二:续冻工资账户申请
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x年X月X日生,地址:xxx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
被申请人:XXX,性别,x年X月X日生,地址:xxxxxxx,身份证号
码: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xxxx名下工资账户进行续冻结及扣划。

事实和理由:
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等执行措施,现冻结期限将至,申请人特申请贵院对相关账户进行续冻结及扣划,请依法批准!
此致
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三:续冻结申请书
篇一:续行冻结申请书
续行冻结申请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年月日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X)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
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万元。

现查封冻结
期限已到,因该案还在审理当中,为确保判决顺利执行,现申请贵院继续冻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万元。

此致
申请人:公司
年月日篇二:续冻或者扣划存款申请书
续冻或者扣划存款申请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我公司诉北京北方霞光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在立案后,申请人申请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冻结北方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201X年4月24日裁定冻结),10月24日续
冻一次。

因续冻期间为三个月,至201X年1月23日到期。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
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贵院续冻或将该款项扣划至贵院帐户。

申请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
201X年1月11日篇三:续查封申请书
续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现住址: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贵院继续冻结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xxxxxxxxx存款人民币25xxxxx元。

事实和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申请人与深圳市xxxxxxxxxxx有限公司x、深圳市xxxx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xxx 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X)深南法xxxxxxxx号。

在本案诉
讼过程中,贵院冻结上述账户,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但查封期限于201X
年4月17日届满,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故申请贵院对上述财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
深圳市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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