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律语言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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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法律语言对比研究■樊星星/同济大学
摘 要:汉语和德语分属不同的语系,本文对中德法律语言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两者在语言习惯上差异。
了解中德法律语言的差异对于翻译实践活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对比 实证 差异
目前国内语言学对中英法律语言对比研究较为全面和深入,关于中德法律语言对比的研究还比较少,本文将从主动与被动,替代与重复、形合与意合、名词化和动词这四个方面对中德法律进行对比研究,探讨中德法律语言之间的差异。
一、主动和被动
在德语当中,大量使用被动句一方面是出于文体的考虑,是语篇功能的体现,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强调公平和公正,句子中的动作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一样的,所以较少使用主动句来强调说话者,而是大量使用被动来强调手段和目标,以此来体现法律文本严肃性的特点。
人际功能能够反映说话人与听话人之间的社会地位和亲疏关系。
在日常对话中,朋友亲人之间关系密切,极少使用被动句来表达情感,例如情侣之间只会讲:“Ichliebedich”而不会讲“Duwirstgeliebt”。
另一方面,大量使用被动句是人际功能的体现。
人际功能能够反映说话人与听话人之间的社会地位和亲疏关系。
[1]在日常对话中,朋友亲人之间关系密切,极少使用被动句来表达情感,例如情侣之间只会讲:“Ichliebedich”而不会讲“Duwirstgeliebt”。
而法律具有中立性,法律文本应该是与各个法律参与方保持距离。
被动句作为一种没有主语的特殊句式,体现出来的人际关系是疏远的。
所以德语法律文本大量采用被动句,以此来体现法律文本的中立性。
德语立法语言中的被动句体现了语言的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的特点。
立法语言的中立性决定了立法语言的人际功能应当是疏远的,而不是亲密的。
被动句的特点是省略说话者,强调手段和目标,被动句的这种特点能很好地体现立法语言的中立性。
立法语言
的庄严性决定了立法语言的语篇功能
应当是正式的。
这涉及到了文体学。
在科技文献,法律文献等正式文体中,
被动句都得到了大量的应用。
二、替代与重复
替代是一种衔接手段,是一种同指
关系[2]。
衔接通过词汇和语法手段构
建语言成分之间的语法关系。
替换的
意义正如R.Quirk所言:(1)缩短句子
长度。
(2)避免重复。
(3)特殊语体需
要。
[3]德语当中大量使用替代手段,人
称代词是重要的替代手段之一。
如果
德语立法语言中不使用替代手段,而是
重复使用名词,一方面会增加文本的长
度,尤其是考虑到德语当中存在大量的
复合词,很多的复合词的长度很长,这
样会极大地增加文本的长度。
其次,法
律文本应该是言简意赅的,大量重复使
用名词会让人觉得 嗦。
汉语代词的使用远远不如德语广
泛,汉语人称代词的性别之分,大约只
是1917年之后的事,显然是收了英语的
影响。
“他”、“她”和“它”除了因发音
相同而不便在口语中使用之外,在同一
句子或语段中经常出现这类代词不仅
不会使指称混乱,还会令人感到不是中
国话的味儿。
[4]
三、形合和意合
(一)德语形合与中文意合
区分形合和意合的主要标准是是
否选用语言手段,选用语言手段的目的
是把句子各个成分连接起来,或者把几
个分句连接起来。
[5]这里所说的语言手
段有很多,主要语言手段有连词和连接
性副词和情态小品词等。
德语当中的连接可以分为并列连
接和主从连接。
并列联结可以通过并
列连词和起连接作用的副词表现出来。
并列连词有:und,aber,oder,denn,nicht
nur爥sonderauch,weder爥noch等,其连
接作用的副词有:au
erdem,deshalb,daher等。
德语
造句多采用形合法,
而中文造句多采用意合法,较少使
用这些语言手段,正如高名凯指出:“汉
人平常说话不喜欢用没有太多基本意
义的虚词,知识将事情或者意思排列起
来,让人去理解这两个事情或两个意思
之间所生的关系如何。
不过这并不是
说汉人说话不合逻辑,因为不加虚词我
们也知道这句话的意思。
”[6]因此中文
当中较少采取语法手段,句子成分之
间,各个句子之间的语法意义和逻辑关
系往往是体现在字里行间,没有明确的
外在语言形式加以连接。
中文的意合
法常采取的手段有:
(1)语序。
汉语的许多主从复句,
虽然不用关联词,形式类似并列复句,
但分句含义却有主有次。
从句若前置,
一般表示“因为”、“如果”、“虽然”、“即
使”等含义。
据统计,汉语中三分之二
的因果句不到必要时,不用关联词。
[7]
(2)反复、排比、对偶、对照等。
这些句
式词句整齐、匀称,往往不用关联词。
[8]
(3)紧缩句。
这类意合句式是由复句紧
缩而成的。
“所谓‘紧’,就是紧凑,是取
消各分局之间的语音停顿,让它们紧紧
地挨在一起;所谓‘缩’,就是压缩,是略
去原来分句的一些词语,让它们简约一
些。
”[9](4)四字格。
四字格是汉语里广
为运用的语言形式。
吕叔湘指出,“2+2
的四音节是现代汉语里的一种重要的
节奏倾向。
四音节的优势特别体现在
现代汉语里存在着大量四音节熟语即
‘四字格’这一事实。
”[10]四字格往往言
简意赅,是意合法的佳作。
王力指出,“西洋语有的结构好像
连环,虽然环与环都联络起来,毕竟有
联络的痕迹;中国语的结构好像无缝
天衣,是一块一块的紧凑,凑起来还不
让它有痕迹。
西洋语法是硬的,没有
弹性的;中国语法是软的,富有弹性
的。
唯其实硬的,所以西洋语法有很多
呆板的要求,如要求每一个clause里必
须有一个主语;唯其实软的,所以中国
语法只以达意为主,如初系的目的位可
兼次系的主语,又如相关的两件事可以
硬凑在一起,不用任何的connective
word.”[11]
9
8
《长江丛刊》2019.01
四、名词化和动词
德语立法语言大量使用名词化手段的原因:
(1)从词法上讲,德语当中的动词和其对应的名词有着明显的形式差别,因为名词首字母要大写。
这样的词法特征使得用名词化手段表达动词词义变得可能,例如在德语当中可以通过介词和名词化的搭配,或者形容词和名词化的搭配,用名词化的形式表达了动词的含义。
(2)从语义来讲:Halliday认为名词化是用名词来体现本来用动词或形容词所体现的“过程”或“特征”。
把小句通过变为名词或名词词组,从而使一致式中表示过程的动词和表示属性的形容词变成了“事物”,也就是说,名词化是将过程和特征经过隐喻化,不再是小句中的过程或修饰语,而是以名词形式体现的参与者。
小句中的情态取向意义经过名词化后被构建成一个使人不能质疑的“事物”,从而掩盖了情态来源,改变了小句的情态取向,使之具有明确的客观取向。
因此选择名词化并非任意的,而是满足交际者表达明确客
观情态的特殊需要。
[12](3)从语篇来讲:名词化结构可以
使语篇以较少的语言表达更多的内容,
在信息量相同的情况下,名词化隐喻的表达往往比一致式更简洁,从而使语篇结构更加紧凑,以更精炼的语言传达更多的信息。
此外名词化结构更能增加语篇的正式感,因此名词化隐喻大量应
用在法律文本当中。
[13]
中文立法语言中较少使用名词化
手段的原因:
中文缺乏德语那样的名词化手段,德语名词具有显著的特征,首字母都要大写。
而中文没有形态变化,形式相同的词,可以是名词,也可以是动词,还可以是形容词或其他词。
五、结语
本文从主动与被动,替换与重复,形合于意合、名词化与动词的角度对中德法律语言进行了对比,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德语法律语言大量使用被动句,而中文法律语言则较少使用被动句。
被动句与主动句的区别在于其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在法律语篇中,人际功能体现法律的中立性,被动句省略掉主语,能较好的体现这一功能,法律语篇的语体特征体现了其语篇功能,法律语篇的语体特征是其庄严性,被动句最能体现这一语体特征。
在中文法律语言较少使用被动句,德语法律语言多使用形合的方法,通过语言形式来连接句子中的成分和分句,而中文法律语言多通过意合的方法,句子的成分和分句之间的关系通过内在意义和逻辑关系来表达。
德语法律语言大量使用名词化手段来达成缩短语篇长度,更加精准传递信息的目的,而中文法律语言倾向于大量使用动词。
参考文献:
[1]胡壮麟,朱永生.系统功能语言学概
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96.[2]唐进伦.德语篇章语言学[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3:12.[3]R.Quirk,S.Greenbaum,G.Leech,J.Svartvik.AGrammerofContemporaryEnglish[M].Longman,1973:677.[4]连淑能.英汉对比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180.[5]连淑能.英汉对比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48.[6]高名凯.汉语语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366.
[7]连淑能.英汉对比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54.
[8]连淑能.英汉对比研究[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3:55.[9]张静.新编现代汉语[M].修订本.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422.[10]吕叔湘.汉语语法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3~430.[11]王力.中国语法理论(第一卷)[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4:475.[12]王建丽.名词化的语义特征及其在语篇中的功能[J].外语研究,2006(5):160.
[13]王建丽.名词化的语义特征及其在语篇中的功能[J].外语研究,2006(5):160.
作者简介:樊星星(1990-),男,汉族,河南三门峡人,德语系博士生,同济大学,研究方向:
法律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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