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泰州市中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复函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泰州市中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9.17
•【字号】苏环固函〔2015〕884号
•【施行日期】2015.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泰州市中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
项的复函
苏环固函〔2015〕884号
泰州市高港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泰州市中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申请固废转移的函》(泰高环函〔2015〕16号)收悉。

经商安徽省环保厅,答复如下:
同意泰州市中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将预处理后的含镍污泥(HW46,261-087-46)500吨,转移至池州西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4日。

请你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在转移之前将转移计划(时间、路线)报告泰州市环保局,由泰州市环保局及
时通知沿途经过地环保部门。

并督促废物产生单位和运输单位落实转移过程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特此函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17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