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药品管理行政处罚证据与取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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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管理行政处罚证据与取证技巧
药品管理行政处罚证据与取证技巧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药品监督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处
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药品监督管理相对人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
规定为依据进行行政处罚,反映药品监督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必须有证据证明。

否则
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明显违法。

因此,证据是药品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的灵魂和核心内容。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都是证据”。

行政证据是用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材料(许继民著,行政证据制度研究)。

药品行政处罚的证据对象主要是药品监督管理相对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

1、行
政证据的形式和基本特征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一切行政案件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我们在执法工作所进
行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参照,在履行行政处罚程序中,必须加强对证据的研究,充分借
鉴《证据规定》的证据规则,增强运用合法证据的能力,切实保证证据的证明力,才能有
效提高行政办案的水平和案件质量。

(一)证据形式
行政处罚案件所依据的证据能否具有证明力,除证据来源合法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
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1.书面证据。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和图片表达和记录的思想
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客观性,稳定性,不受载体限制
特点。

一般应调取原件,复印件、照片、摘录本等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由提交
证据单位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该单位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
有说明材料。

书证的收集方式:行政主体的产生。

书证制作的内容和形式包括:执法文书的亮度、
执法人员的数量、来源和目的、通知和通知的送达、调查笔录的制作等。

书证必须真实,
涂改处有签名或指纹。

如果送达文件拒绝签字,必须通过证人证明等方式予以证明。

这里
需要更多关注的是内部程序要求。

虽然有些相对人不清楚,也不影响案件的实体,但如果
执法主体不按要求行事,仍有可能在诉讼中败诉或在申请执行时被排除在外。

例如,政治
听取权的通知,特别是大额通知、从通知到处罚决定的期限、处罚决定公布后的交付期限、登记保存期限、扣押期限与产品质量保证期限之间的冲突,复检期限与行政处罚决定、送
检方式、送检方式等的冲突。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承认或解决,就会影响书面证据的证明
力或程序违法性。

此外,还有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拍摄的照片。

使用本证明材料时,应当附
文字说明材料。

由对方提供。

对方提供的证明文件应当注明提供时间,并与原件核对。


实际执法过程中,很多人不愿提供、辩称自己没有,甚至提供虚假材料,这往往增加了执
法难度。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基于公平原则作出如下规定:原告拒绝依法提供证据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要求原告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证据
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那么行政主体则需要证明“依法定程序要求过”,由此行政主体则需要在调查笔录或者通知书中有明确的告知行为,并体现在相关书证中;复制。

行政主体在现场检查时,法律赋予对有关书证复制的权利,甚至有的可以查封、扣押;查询。

对有关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可以查询取得。

但对此应当在案卷中附有说明材料。

要求: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制作必须合法。

包括: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注明时间和来源;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每页应当由执法人员、相对人、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真实意思;改动过的地方有指纹。

凡是需送达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交由当事人签收。

2.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具有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和内部属性。

原件应在现场取回。

确有困难的,可以取回与原件核对过的复印件或物证照片,并注明“与原件相同”或书面说明。

物证的收集方法:检查。

药品管理法法赋予了执法主体的现场检查权,检查相关场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其主要形成于现场检查笔录和有关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在这种证据形式中要对物证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便与实物相互对应。

物证的数量、型号、规格出处以及状态和特征等都要准确详细如实地记录;查封和扣押。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获取物证的方式须有前置条件,因为行政强制措施本身就可以成为复议
而在诉讼内容上,法律对这一权利的设定有一定的限制,即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一必要性。

这个前提有相对宽松的证据要求。

至于如何处理案件和案件的真相,只有实时查明案件的全部情况,才能最终确定;登记并保存。

这是《行政处罚法》对执法主体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采样和证据收集。

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取证方法。

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执法主体应保持物证的原物,原物保存确有困难的,可以制作原物的复制件(但需证明与原物无误)或者照片、录像等,是种类物时保存其中的一部分。

同时为了质证需要,物证上能签名的则须相对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则须有其他佐证证明。

这种措施是为了证明物证是真实的,获取是合法的,物证是在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中产生的。

通常单一物证不起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必须与其他证据综合证明、互为依存条件、互为证明关系,才能体现物证的证明力。

3.视听资料。

录音录像的计算机数据或视听资料的证据,包括:应当检索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检索副本;注明生产方法、生产时间、认证对象、生产者等;音频数据应附有音频内容的书面记录。

要求:保存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
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据规定》第57条第二项规定:以偷拍、偷录、
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其有两层含义:以秘
密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应排除掉;以秘密手段获取的不侵害
对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应当作为作出最终决定的依据。

4、证人证言。

指了解案件有关事实的人向行政机关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应制定文书,并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
身份的文件。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要求: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中,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
“证人”的角色上,如公证书、记者证人等,环节多在送达和拒绝现场检查的情况下,也
有证据收集过程中的证人。

由于强烈的技术原因,这一证据很少用于整个案件的证据。


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使用受到限制,应当注意审查。

5、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在
每页笔录中注明“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应在书面材料终了处签字。

要求:当事人的陈述不等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对案件事实的解释和辩护应由
执法人员进一步落实。

当事人的承认必须是他们真实意图的表达,他们知道这种表达和承
认对他们自己是有害的。

必须有签名或盖章以及签发时间。

当事人的陈述应当与其他证据
相结合。

笔录修改处,应由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在该处签字或按指纹。

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拒绝签字或按指纹,则应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有其他人在现
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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