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关系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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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范围内新技术革命的兴起和经济、政治以及文化活的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公共关系会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首先来说,公共关系的职业化会越来越高。
许多企业都成立了公关部,用来解决各种突发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关系这种职业的作用会越来越突出。
因此也就会越来越职业化。
第二,规模日趋扩大。
职业化的提高会导致更多的人去参与它。
因此导致它的规模越来越大,但是同时对公共关系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
第三,理论的科学化和系统化。
现代公共关系学作为一门新的学科,虽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发展理论已日臻成熟和完善。
但是随着社会各个学科邻域的发展,公共关系学也会更加系统化和科学化,更一步的增强公共关系理论对现代社会的实际指导作用。
第四,技术手段也会日益现代化。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理论的科学化和系统化。
公共关系的工作手段也在不断发展,现代公共关系人员运用各种高科技产品进行工作,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2010中国公关市场发展判断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公关一直在摸爬滚打中发展。
从本质上看,中国公关的
主旋律都是在探索,这也注定了中国公关的青涩。
它就像一个十五六岁的少年,虽然已
经不再童真和顽皮,心智的成熟却在模棱两可之间。
从2010年开始,中国公关市场将
进入青春期。
就像生活中的年轻人一样,公关公司也将出现三种走向:一小部分成为社
会精英;一部分将迷失自我,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和“问题分子”;而绝大部分公司仍
然不能逃脱碌碌无为的命运。
所以,2010年会是一个分水岭,这一年将会让公关市场
的格局感更明显。
与此同时,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关之路,也将从2010年开始。
这一年,中国
公关将开始书写新的传奇。
在此前的20余年间,中国公关始终在“全盘西化”和“本
土创造”之间左奔右突。
虽然也趟出了一条“中国式公关”的生存之道,但却缺乏方向感,更难以确立其“先进生产力”的本质属性。
2010年,中国公关承担如此使命的时
机到了。
2010年,中国公关必须正视技术革命。
互联网的纵深发展、三网合一的紧密推
进、无线互联的风生水起,都充分说明,技术革命将会席卷一切。
公关也不能例外,这
让中国公关市场充满了不确定性,也有了更大的想象空间。
从行业洗牌的角度而言,则
有了更好的契机。
技术革命的层次愈益丰满、触角超级发达、手段层出不穷的特质,意
味着此前业界对网络公关、EPR、互动公关的预测和探索都十分肤浅,技术与公关的融
合还需重新发现和实践。
伴随经济危机的结束,中国本土市场将扮演重要角色。
中国各行各业都将迎来
大腾飞的非常时刻,本土市场也可预见会有革命性的大发展。
这一定会孕育出每个行业
的超级领头羊,它同样也有可能发生在公关行业。
2010年,中国公关将开始走向前台,除了眼球的聚焦之外,各种力量也开始介入。
这让市场竞争和发展方向都充满了变数。
在不可预知的变化、真真假假的诱惑以及
生存面前,会有企业因为发展而规范,也会有企业为了生存而堕落,两极分化会日益突出。
中国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
(征求意见稿)
(全国省市公关组织第二次联席会议,1989年9月27日于西安)
总则
中国的公共关系是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它的诞生和发展对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总路线、对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
中国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在从事公共关系活动中,以塑造不同的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形象以及他们之间沟通、理解、和谐、拓展、合作推进社会主义公共关系事业为最高境界。
由于公共关系从业人员能够借助现代化的大众传播媒介手段直接或间接地与成百万人进行接触,并深刻地影响到公众的思想和生活,因而公共关系从业人员的这种能力必须受到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的制约。
有鉴于此,凡认同并在下述职业道德准则上签字的所有公共关系组织都应该以该准则所规定的各项原则自律。
如果发现某个公关组织或个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了本准则,则将被认为犯有渎职行为而受到相应的处罚。
条款
1.每个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必须使自己的公共关系实践和理论符合我国的宪法、法律和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必须铭记他自身的一举一动都将影响到社会公众对这种职业的总体评价。
2.在任何情况下,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必须做到全心全意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都应该考虑到有关各方的利益,首先应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应该考虑自己所在组织的利益。
3.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在进行公共关系活动的时候,力求真实、准确、公正和对公众负责。
4.从事各种专业公共关系的专职人员应该在借鉴、钻研和实践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各自的公共关系业务水平。
5.公共关系教育工作者应该以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对待公共关系高等教育和普及教育。
6.公共关系从业人员不得参与不道德、不诚实或有损于本职业尊严的行为。
7.公共关系从业人员不得为了个体利益故意传播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信息。
8.每个公共关系从业人员不应该有意损害其他公共关系从业人员的信誉和公关实务。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他公共关系从业人员有不道德、不守法或不公正行为,包括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应该向自己所属的公关组织如实反映。
9.公共关系从业人员不得借用公共关系名义从事任何有损公关信誉的活动。
10.公共关系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贿赂和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传播媒介人员真实、客观的报导。
11.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在国内外公共关系实务中应该严守国家和各自组织的有关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