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质量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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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质量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9.26
•【字号】陕财办行〔2017〕85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质量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陕财办行〔2017〕8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质量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26日
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质量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预〔2013〕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质量监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各级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及依法查处重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突出“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支出范围
第四条流通领域重点商品指流通领域(含网络交易)在售的以下商品:
1.关系国计民生的工业商品和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包括交通工具、家用电器、装饰装修材料、服装鞋帽、车用汽油柴油、农资商品等;
2.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数据分析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的商品;
3.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的商品;
4.消费者、有关组织或者大众传播媒介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
5.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重点监管的商品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监管的商品;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监管的商品。

第三章分配方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资金总额的40%用于省、市两级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分配因素根据流通领域重点商品抽查检验工作计划确定。

第六条资金总额的60%主要用于县级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及依法查处重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具体依据的因素如下:
1.基本因素。

指县级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划面积、市场主体数量等,一般占专项资金应分配总额的40%;
2.业务因素。

指县级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区域相关重点商品参数,包括车用汽柴油、润滑油等经营户数,化肥、农机具等农资经营户数,家用电器、服装鞋帽、交通工具、装饰装修材料、工程建设材料经营户数等因素,具体取用参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一般占专项资金应分配总额的50%;
3.其他因素。

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综合确定的其他因素,如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等,一般占应分配总额的10%。

计算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所占权重可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汇总市级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意向,制定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计划,并确定分配省、市县级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的基本因素及业务因素相关参数。

第八条市级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县级分配因素,随市级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意向在每年5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条县级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真实、准确上报分配因素相关参数,对逾期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不予安排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纳入项目库管理。

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及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因素。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审核后的分配因素,确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并纳入预算。

第十二条资金预算经省人代会批准后,安排用于省本级预算单位使用的,编入部门预算,随同省级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安排用于补助市县的,由省财政厅下达地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按规定项目拨付到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市县工商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合理使用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市县工商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冒领、截留、挤占、抵顶、挪用专项资金。

对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设定和下达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以及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市级工商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并报送所辖县级工商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年度专项资金自评报告。

第十七条市县级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应客观、真实上报专项资金自评报告,对逾期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不予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省工商局和省财政厅按照“有依据、有目标、有时限、有绩效、有监督、有问责”的要求,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预算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市级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全部纳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围,县级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按不低于30%单位抽查评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市县工商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原《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工商函字〔2007〕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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